對於繼承到遺產的債務人欠錢不還,身為債權人,你可以這樣主張?

12 Sep, 2025

問題摘要:

債務人欠錢不還時,債權人除了一般的訴訟、強制執行程序外,若發現債務人具備繼承資格卻刻意不辦理繼承,應立即考慮行使代位權,提起代位分割遺產訴訟,以確保債務人繼承份額能成為可供執行的財產來源。同時,若債務人惡意透過拋棄或贈與繼承財產的方式規避債務,債權人應進一步利用撤銷訴訟來主張其權利。雖然欠債還錢是社會普遍認同的基本道德,但現實中債務人常以各種方式規避債務,債權人唯有熟悉法律制度並善加運用,才能真正保障自己的權益。而對債務人而言,借款之前也應審慎評估自身償還能力,避免將來不僅無法清償,還可能因親屬繼承問題導致家庭失和,甚至引發更大的法律糾紛。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債務人欠錢不還,債權人往往陷入催討無門的困境,尤其當債務人藉口經商失敗或生活困難,主張自己身無分文時,債權人縱使手持借據或判決,也常因查無財產而無法實際獲得清償。然而,若債權人得知債務人其實有繼承父母遺產的資格,卻刻意拖延不辦理繼承登記,以避免債權人追討,這時債權人其實仍有法律工具可以主張自己的權利。依照民法第242條的規定,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可以自己名義行使該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權本質上並非專屬於債務人身分的權利,因此債權人可以代位債務人行使繼承分割請求權,也就是向法院提起代位分割遺產之訴訟,請求將債務人依法應繼承之遺產分割到其名下,然後再依強制執行程序就該部分遺產進行拍賣或扣押以清償債務。這在實務上並非罕見,許多金融機構處理卡債或借貸案時,若發現債務人有繼承未辦理的遺產,往往就會以此方式來保障自身債權。然而,法院在審理債權人提起的代位訴訟時,通常會要求債權人證明債務人確已陷於「無資力」的狀態,換言之,債務人名下確實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債權人債權人得依民法第242條規定請求代位分割債務人父親所遺留下來之遺產:

 

實務上,經常碰到許多當事人向律師抱怨債務人無力償還借款,且債務人的父、母親過世後明明留下大筆遺產,但債務人卻遲遲不肯辦理繼承登記及分割遺產,因為深怕一但辦理繼承登記及分割遺產後,債權人將立即找上門並主張應清償債務。

 

倘若債務人個人確實沒有收入,且名下也沒有任何財產時,依我國民法第242條規定「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債權人債權人其實能夠向法院提起「請求代位分割遺產」民事訴訟,也就是債權人在債務人具有繼承人資格的情況下,能夠代位債務人就其父親所遺留下來的遺產去主張分割,待分割完畢後,再就債務人所分得之部分主張應清償債務。目前我國許多銀行針對債務人無力清償借款、卡債之情況,如經查明後發現債務人有遺產得以繼承時,多半會以前開方式處理。

 

須證明債務人個人財產狀況,已陷於無資力狀態:

但須留意的是,依照我國法院見解認為,債權人於行使民法第242條代位權時,必須證明債務人個人財務狀況已陷於「無資力」狀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157號民事判決),此時,債權人就必須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債務人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法院才能夠確認債務人名下確實沒有財產,才會認定債權人所請求符合民法第242條要件。

 

代位權的行使須以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並且其財務狀況已經陷於無資力為前提,因此債權人應檢附債務人所得資料、不動產登記清單或財產稅歸戶查詢等證明,才能讓法院認定其代位行使的必要性。另一方面,實務上也必須區分債務人所為的是「拋棄繼承」還是「拋棄繼承得來的財產」。若債務人已依法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這是一種基於身分人格關係的行為,專屬於繼承人的本身,依民法第244條,債權人不能以撤銷權去撤銷這樣的拋棄行為,因為它不屬於財產行為。然而,如果債務人已經繼承但卻將繼承財產贈與他人,或者在分割遺產時與其他繼承人簽訂對自己不利的分割協議,例如同意自己分不到任何財產,這些行為就屬於財產處分,法院見解通常認為債權人仍可以依民法第244條提起撤銷訴訟。。換言之,拋棄繼承本身無法撤銷,但債務人一旦取得繼承財產後所為的不利處分,若侵害債權,則債權人有機會透過撤銷權救濟。


 

要分辨債務人所為到底是「拋棄繼承」還是「拋棄(或贈與)繼承得來之財產」?

如果債務人債務人已經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那該怎麼辦呢?如果債務人已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由於拋棄繼承權之行為屬於以債務人「人格及身分關係為基礎」之權益,在這種情況,債權人就無法再依民法第244條規定主張撤銷債務人「拋棄繼承」之行為。

 

但應分辨者,債務人如果是「拋棄(或贈與)繼承得來之財產」,或甚至是與其他繼承人之間,就遺產之分割方式訂定不利於己之「分割協議」(例如:債務人表明由其他全體繼承人繼承即可,而毋庸分配予債務人),如果是屬於這兩種情況,原則上我國法院目前見解,仍肯認債權人得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行使撤銷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50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6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號審查意見),以撤銷債務人所為害及債權之行為。

 

欠債還債,在大多數民眾心中仍屬於理所當然的想法,但對於許多債務人而言,或許是宥於為借貸行為後,發生許多難以掌握之狀況而導致無力清償,也有可能單純因個人意願而不願償還債務等。建議債權人於出借款項前,仍應審慎評估,以免催討無門,至於債務人在向他人借款時,也應該要視自身現有資力狀況、未來收入是否穩定等因素,以衡量是否有償還能力,避免往後生活都必須在債權人催討的日子當中渡過。

-債務-債權保全-代位權-詐害債權撤銷權-繼承

(相關法條=民法第242條=民法第2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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