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假買賣脫產,法律責任為何?

12 Sep, 2025

問題摘要:

假買賣脫產行為涉及民法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代位請求及撤銷權之適用,債務人與受讓人間之債權債務承擔,以及可能觸犯刑法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實務上需透過蒐集充分證據證明交易為假、通謀雙方之真實意思為虛偽,才能在民事上主張返還或撤銷登記,同時警覺刑事責任風險,並注意善意第三人權益可能影響救濟效果,整體而言,假買賣脫產法律責任涵蓋民事無效或撤銷及刑事責任,債權人可依民法第242條代位請求返還財產,或依民法第244條請求撤銷交易,以維護自身債權利益,並對債務人及共謀人之不法行為追究刑事責任,確保財產交易之誠信及不動產登記制度公信性不受侵害。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利用假買賣脫產的行為在法律上涉及複雜的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實務上,許多債務人在面臨債權人追討、無力償債或可能賠償責任時,會與親屬或他人共謀,以假買賣方式將不動產或其他資產移轉登記,以規避債權人查封或其他法律追索,此種行為的法律後果必須從民法與刑法兩個層面分析。

 

首先,依民法第87條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之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即所謂的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當雙方明知交易是假的、並無移轉所有權之真實意思,該買賣契約及其附隨的物權行為自始無效,因此假買賣所完成的不動產移轉登記並不改變原所有權人之權利,所謂買受人即使完成登記,也不得主張所有權或基於登記行使物權請求權,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所成立之買賣契約及移轉登記行為自始無效,不得對抗原所有權人。但要主張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必須舉證當事人間確實存在該共謀,即證明雙方無意實際移轉所有權,這在實務上具有相當困難,通常需依靠證人指證、債務人仍以原所有人身份使用財產或取得收益、未支付或支付極低對價等間接事實,以佐證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為虛偽。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之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因此,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所成立之買賣債權契約及其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自應認為無效。縱使虛偽意思表示之買受人,已因無效之法律行為完成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仍不能取得所有權,該虛偽買受人當然不得本於所有人之地位,行使物上請求權。(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247號民事判決)

 

其次,若債權人或原所有權人發現該假買賣,民法提供代位請求及撤銷權兩種救濟途徑。依民法第242條規定,債務人有債務行為而未履行或危及債權人之利益時,債權人得代位債務人行使其權利,對於假買賣轉讓的財產,債權人可依此條文請求返還或塗銷不動產移轉登記。若無法證明是假買賣,即無法依第87條或第242條主張虛偽意思表示,則可依民法第244條之規定主張撤銷該交易,該條規定債務人有無償或不公平交易時,債權人得請求撤銷,前提是債務人之行為危及債權人之利益,並且債權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撤銷請求,達到恢復債權保障之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民事上可以主張無效或撤銷,登記上因地政機關僅審核形式要件而非實質真意,假買賣所完成的移轉登記仍在登記簿上,這時若移轉原因為虛偽,造成公眾對土地登記及稅課認知之錯誤,則可能觸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顯示民事與刑事責任並行,民事上需返還財產或撤銷登記,刑事上可能追究犯罪責任。此外,假買賣若涉及與第三人交易,而該第三人為善意取得,依民法物權變動公信原則,善意第三人之權利可能受保護,債權人僅能對原債務人主張返還或撤銷,而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此亦須在實務中審慎評估。

 

再者,假買賣脫產行為涉及債務人與受讓人間明確之債權債務關係,受讓人須承擔返還責任,且該返還請求權為債權人代位行使,民法第242條及第244條提供法律基礎,確保債權人權益不因債務人刻意脫產而受損,倘若受讓人以善意抗辯,則法律效力可能有所差異,但只要能證明雙方共謀或交易目的是為了脫產,民事上仍可請求撤銷或返還。

 

從實務操作上,債權人發現債務人透過假買賣脫產時,首先需蒐集證據證明交易為通謀虛偽,諸如契約簽訂過程、價金支付證明、財產使用狀態、證人指證等,接著依民法第242條代位行使債務人權利,向受讓人請求返還不動產或其他財產,若無法證明通謀虛偽,則依民法第244條請求撤銷,提出訴訟以塗銷登記或恢復原狀。此外,若登記作為該假買賣之結果,已公示於不動產登記簿,地政機關並無審認實質交易真意之責任,因此登記公信力可能造成債權人對抗第三人受限,此亦為假買賣脫產的法律風險之一。在刑事責任方面,債務人及受讓人若明知為假交易而申請登記,致公務員登載不實,即可能觸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成立,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顯示民事返還與撤銷請求之外,刑事責任亦不可忽視,法律對此類脫產行為採取雙軌制,以維護債權人權益及登記制度公信力。

-債務-債權保全-代位權-詐害債權撤銷權-債務犯罪-偽造文書-使公務人登載不實

(相關法條=民法87條=民法第242條=民法第244條=刑法第2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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