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誤約定代償修法前之繼承債務,應如何處理?

11 Sep, 2025

問題摘要:

錯誤約定代償修法前之繼承債務,應先確認繼承開始時間、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財產關係、債務與遺產比例及繼承人知悉債務情況,釐清是否屬於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代位繼承或不可歸責於己而不知債務存在等情形,並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及民法第1148條、第1153條至第1163條規定,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同時參酌法院對顯失公平之認定標準,必要時對銀行或債權人以不當讓步成立之新債務,主張契約無效,以保障繼承人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錯誤約定代償修法前之繼承債務問題,在民法繼承編修正前後存在不同處理方式,且涉及繼承人責任範圍、債務清償與公平原則等多層面考量。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公布的民法繼承編修正條文,將繼承制度修正為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制度,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此制度採全面限定繼承原則,立法理由在於保障人民憲法所保障的財產權及人格權,避免因「父債子還」造成不正義結果,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僅以其繼承所得之遺產負責,防止債務過度擴張侵害個人財產。

 

修法前,繼承人僅在因不可歸責於己或未同居共財而無法知悉繼承債務存在,且繼承顯失公平的情況下,才可主張有限責任。對於長期居住國外的母親,繼承人應向移民署申請出境資料等佐證其居住事實,並由法院依個案判斷「繼承顯失公平」,如生活疏遠、未受扶養或債務龐大等因素。對於修法前開始的繼承,若繼承人涉及下列情形,其繼承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第一,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第二,繼承人已依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第三,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或未同居共財,在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存在,未能於修正施行前法定期間內為限定或拋棄繼承。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3條規定,修正施行前開始之繼承,繼承人未逾限定繼承法定期間且未為概括繼承表示或拋棄繼承者,自修正施行日起,適用修正後民法第1148條、第1153條至第1163條規定。對於修正施行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代位繼承及因不可歸責於己或未同居共財而不知債務存在者,繼承人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若債權人能證明顯失公平,則不受此限,且前三項繼承人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至於何謂「繼承人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法院將依個案分析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關係、遺產與債務比例、被繼承人年齡及生活需要等因素,依公平正義原則判斷,一般可歸納為九種情形:第一,未滿二十歲就承受債務者;第二,繼承時無法預知債務者;第三,償債將嚴重影響繼承人財產者;第四,與被繼承人鮮少往來、不知債務者;第五,遺產與債務差距甚大者;第六,債務過多,繼承人無財力者;第七,繼承時無法預估且無財產者;第八,承受債務致陷入困境者;第九,繼承債務影響人格發展及生存權者。

 

與銀行簽訂的協議書若以舊債務讓步成立新債務,具有和解契約性質,已非原始繼承債務,理論上無法適用新法規定,此種做法可能是銀行趕在新法施行前以規避新法,對於此類協議,可依民法第247條之1主張該附和契約對繼承人有重大不利益,請求法院確認無效。

 

面對複雜繼承債務,繼承人應蒐集證據佐證居住國外、未同居共財或未能知悉債務情形,並妥善計算遺產及債務比例,必要時透過法律途徑確認債務清償範圍,避免因錯誤約定或不當讓步而承擔超額責任,以確保在民法繼承編修正後制度下,依公平原則及限定繼承制度,僅以繼承所得遺產負責,兼顧債務人權益與債權保護,維護繼承秩序及社會公平正義,使錯誤約定代償修法前之繼承債務處理有明確法律依據,並保障繼承人不因過去錯誤約定而遭受不當損害,最終確保繼承債務的合理清償範圍與公平性。

-債務-債務繼承

(相關法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3條=民法第1148條)


 


瀏覽次數:2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