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有龐大的債務,我要辦理拋棄繼承嗎?

11 Sep, 2025

問題摘要:

在現行法律架構下,子女已不必擔心「父債子還」,原則上僅以遺產清償父母債務,但若父母確實留下龐大債務而幾乎沒有財產,建議及早在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程序簡便且可徹底切割風險;若遺產大於債務,則可考慮限定繼承,以保障自己仍能繼承到淨值遺產。是否要辦理拋棄繼承,應視父母遺產與債務狀況而定,若不確定建議諮詢律師,避免因判斷錯誤導致不必要的法律責任或損失。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這個問題,許多人一聽到父母留下龐大債務,第一個反應就是「我要不要馬上去辦理拋棄繼承?」其實這個問題要從我國民法關於繼承制度的修法背景與現行規定來理解,過去確實存在「父債子還」的風險,因為在舊法下繼承採「概括繼承」原則,被繼承人的財產與債務一併由繼承人承受,導致很多子女繼承後才發現自己背上龐大的債務,甚至債務大於遺產,造成生活陷入困境。

 

為解決這種不公平情況,民國98年繼承篇大修後,已改為以「限定繼承」為原則,除非繼承人選擇拋棄繼承,否則依法繼承時,僅需以遺產本身清償債務,不再需要動用繼承人自己的財產,因此從法律上說已經沒有「父債子還」的風險。

 

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明文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也就是說,如果父母留下100萬元的債務,但遺產僅有20萬元,那麼繼承人最多就是用這20萬元去清償,剩餘80萬元不用動用自己的存款或財產支付,這就是限定繼承的保護機制。然而,限定繼承雖然讓繼承人免除自己財產受牽連,但法律也要求繼承人必須在知悉自己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申報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法院會公告並命債權人在一定期限內申報債權,在此期間內繼承人不得擅自對任何債權人清償(第1158條),待期限屆滿後,再依債權比例以遺產進行清償(第1159條)。這些程序就是限定繼承的實務操作。如果繼承人沒有在三個月內申報遺產清冊,依第1162-1條規定,仍要按比例以遺產清償所有債權,甚至如果違反規定造成債權人受損,繼承人還可能被追究損害賠償責任(第1162-2條),換句話說,限定繼承雖然保障財產安全,但必須履行法定義務,否則仍有風險。

 

那麼,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有何差別?

拋棄繼承是指繼承人於三個月內向法院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效力上等同於自始不具繼承人身分,完全與被繼承人的遺產與債務切割,不承受任何權利義務(民法第1174條)。不管被繼承人留下的是房地產、存款或龐大債務,選擇拋棄繼承後,一概都不繼承。相較之下,限定繼承仍必須進行遺產清冊申報、公告、清償等繁瑣程序,並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而拋棄繼承程序相對單純,只要在期限內備妥拋棄繼承聲請狀、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死亡證明與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並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院提出即可。

 

法院核准後,繼承人便與遺產完全脫離。換言之,如果父母留下的債務龐大而財產極少或幾乎沒有,選擇拋棄繼承可一次切割,避免後續清償及法律責任的麻煩,因此實務上常被建議優先考慮。但若父母名下可能有房產或其他有價值遺產,且價值大於債務,這時就不應草率拋棄,否則會失去繼承淨值財產的機會,此時採限定繼承反而比較合理。

 

特別要注意的是,拋棄繼承必須在三個月內完成,如果逾期未聲請,就會自動成為限定繼承人,必須依規定履行清冊及清償程序,不能事後再反悔補辦拋棄。實務上還有一些細節需要留意,例如拋棄繼承必須是「全部拋棄」,不能只挑選債務不要、財產要;繼承人一旦拋棄,其順位將由次順位繼承人遞補,若繼承順位因有人拋棄而改變,也要確保所有利害關係人知悉。此外,若有未成年人需拋棄繼承,必須經法院許可才有效。

 

-債務-債務繼承

(相關法條=民法第1148條=民法第1156條=民法第1158條=民法第1159條=民法第1161條=民法第1162-1條=民法第1162-2條=民法第117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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