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錢能不能找負責人(董事長、董事、股東)要錢?
問題摘要:
除非在債務發生時有明確的保證、背書或其他契約責任,否則公司欠債與股東、董事個人責任切割,債權人不能逕向公司負責人請求清償,這是法人制度的基本精神。也因此,對債權人而言,在與公司往來或借貸之前,應特別注意公司的財務狀況,並審慎要求額外擔保,例如要求董事長或主要股東簽署個人保證,或要求提供不動產抵押、票據背書,以增加清償保障,否則一旦公司資產不足清償債務,債權人將可能求償無門,這也是商業往來中必須高度注意的法律風險所在。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公司欠錢能不能找負責人(董事長、董事、股東)要錢,這個問題的核心在於「公司」與「負責人」在法律上是兩個完全不同的主體,公司在法律上是一個法人,負責人在法律上則是自然人,兩者各自獨立,彼此的財產與責任原則上不相互混同,所以當公司因營運資金不足而欠下債務時,原則上應由公司以其自身財產清償債務,而不能逕向董事長、董事或股東個人追償,否則即違反公司法人格獨立的基本原則。
也就是說,公司欠債就是公司要還,公司財產不足則債權人面臨求償落空的風險,不能直接轉向公司負責人或股東,除非另有特別的法律或契約依據。首先必須說明,股東有限責任的原則在公司法有明確規定,例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僅以其所認股份為限對公司負責,有限公司的股東也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責,換言之,除非股東本身有另外擔任保證人、背書或從事其他加重個人責任的行為,否則僅僅因為身為股東或董事長,就不會對公司的債務負責。
因此,若甲公司向乙借款100萬元卻無力清償,乙原則上只能針對甲公司主張返還請求,而不能逕向甲公司的董事長、董事或股東請求清償,因為法律並不承認股東或董事對公司債務當然負責。
其次,若要公司的股東或負責人個人負責,必須具備其他法律上原因,例如公司負責人或股東以個人名義簽署「連帶保證」契約,則依據民法第739條以下有關保證的規定,負責人或股東即成為連帶保證人,與公司共同對債權人負責,債權人即可直接向其追償;或者公司發行票據(如支票、本票)時,負責人或股東於票據上簽署背書、保證等行為,依票據法相關規定,亦會構成對票據債務的責任,債權人即可依票據追索其個人。
此外,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董事或負責人在執行公司業務時,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損害的情形,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但這裡的「違反法令」必須是違反行政法或刑法規範,且與他人受有損害之結果有直接因果關係,才可能成立,若僅僅是公司未依約清償借款,這屬於民法債務不履行,不能作為要求董事個人負責的依據,所以只有在負責人利用公司違法經營,造成第三人財產或人身損害時,才有可能被法院認定應負個人責任。
再者,立法上亦有針對法人代表擔任保證責任的限制,例如公司法第753-1條明定,因擔任法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而為該法人擔任保證人者,僅就任職期間法人所生之債務負保證責任,換言之,即使有人代表法人出具保證,其責任也僅限於任職期間公司所發生的債務,離職後即不再對新發生的債務負責,這也是為了避免無限擴張負責人的個人責任。
-債務-債務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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