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賭博欠債在法律上可以不還嗎?

11 Sep, 2025

問題摘要:

我國法律對賭博所生債務原則上不予保護,稱為「賭債非債」,贏家無權要求輸家償還,支付金額亦無法追討,但若賭博行為發生在法律允許的外國地區,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原則,債務可能受到法律承認與保護。法律保障契約自由,但亦設置了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的限制,賭博行為因違反此限而無效,而涉外合法賭博則須尊重行為地法律秩序,並視是否違反我國公序良俗而決定承認與否。因此,民眾若於外國賭場欠下賭債,應先確認該地法律規範及債務契約性質,並評估其在我國承認及執行的可能性,避免誤以為「願賭服輸」即可在法律上自動免責,實務上仍可能因借款、保證或契約形式產生法律責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外國賭博欠債在法律上是否可以不還,是一個涉及國內法與涉外法律適用的重要問題,尤其在全球化旅遊與跨境娛樂日益普及的情況下,民眾因出國賭博而負債的案例並不少見。

 

首先,我們必須釐清我國法律對賭博行為及其所生債務的基本態度。依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若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無效;第72條則規定,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法律行為無效。

 

民法第71條本文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因此最高法院認定「賭博為法令禁止之行為,其因該行為所生債之關係原無請求權之可言,除有特別情形外,縱使經雙方同意以清償此項債務之方法而變更為負擔其他新債務時,亦屬脫法行為不能因之而取得請求權。」(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421號判例),也就是常聽到的「賭債非債」概念。


 

賭博為法律禁止行為,其所生債務原則上無請求權,即所謂「賭債非債」的概念,即使雙方當事人經協議,將賭債變更為其他新債務,也屬於迴避法規的脫法行為,法院不予以保護。換言之,若在我國境內進行賭博,無論賭注大小或方式,輸家在法律上原則上沒有義務向贏家償還賭債,贏家亦不能透過本票或契約形式轉化為可強制執行的債務。這一原則亦反映在實務中,法院經常判定賭博所生金錢債務無效,並拒絕債權人請求償還。

 

然而,外國賭博情況則有所不同。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8條規定,若適用外國法結果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予適用;但法院實務明確指出,此處所稱「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是指適用外國法的結果,而非外國法本身的規定作為評價標準(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63號判決)。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8條規定:「依本法適用外國法時,如其適用之結果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不過依據法院的實務見解,「至修正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5條規定,依本法適用外國法時,如其規定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係指適用外國法之結果,與我國公序良俗有所違背而言。並非以外國法本身之規定作為評價對象。」(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63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字第396號民事判決「次按所謂賭博,係指藉偶然事實之成就與否,決定財物得喪之射倖行為。美國內華達州拉斯維加斯,素以經營賭博聞名於世,為眾所周知。賭博行為固為我國法令所禁止,然在美國內華達州為法律所允許之行為,此為上訴人所自認在卷,則上訴人在該地遊樂賭博,自應尊重行為地之秩序,受該地法律規範,本國法律自無予以保護之必要。則關於上訴人因遊樂性之賭博行為與被上訴人所生之債之關係,即應適用內華達州法律,而不得認為係因賭博之非法行為所生之債務,於法無效,故此部分上訴人之辯解,即不足取。至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二十五條雖規定,依本法適用外國法時,如其規定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惟此係指依本國法適用外國法之結果,與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有所違背而言,並非以外國法本身之規定作為評價對象,上訴人既明知遊樂性之賭博行為為美國內華達州法律所允許,在該區遊樂賭博,自應受該地法律規範,其認如此適用將破壞我國善良風俗,不無誤會,其所辯亦不足取。」

 

舉例而言,美國內華達州拉斯維加斯賭博合法,當事人若於該地進行遊樂性賭博,自應受該地法律規範,我國法律無需對該債務提供保護。換言之,若債務係因當事人在外國合法賭博所生,則依涉外法律適用原則,該債務在我國法院可能被認定為有效債務,可依法請求償還,而不適用國內「賭債非債」原則。至於外國法院判決對賭博債務的認定,實務上亦須考量其是否違反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若外國法院判決內容命令履行在我國被禁止的行為,如交付違禁物或承認重婚、賭博債務等,則可能違反我國公序良俗而不予承認;反之,如判決內容未違反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則可依法承認並執行。換言之,若民眾在外國賭場合法進行賭博並負債,外國法院對債務的認定,若不違反我國公序良俗,原則上我國法院將承認其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輸家已將賭注或債務支付給贏家,法律對返還的規範亦有特別考量。根據民法一般給付不當得返還的規定,若支付是基於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原因,支付人無權要求返還,即使贏家在法律上無正當理由收取金錢,也無需返還,故在我國境內賭博所生債務,即便已支付,也無法向贏家追討。而若輸家為償還賭債而向第三方借款,則創造出一筆合法的借款債務,必須依契約履行清償義務。

 

此外,在涉外情況下,當事人須注意賭博所在地法律的適用與我國法律的衝突。實務中,若賭博行為在行為地合法,並且當事人在賭博過程中自願參與且明知當地法律規範,則我國法院一般不會援引我國賭博禁止規定而否認該債務;反之,若行為地亦禁止賭博,則債務屬於違法行為所生,仍適用「賭債非債」原則,贏家無權請求。

 

值得注意的是,若賭債以本票、借據或其他法律文書形式加以記錄,仍不改變債務本身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的法律性質,最高法院認為,這屬於脫法行為,法院不予保護。此外,民眾若涉及外國賭博債務,還應考慮跨境執行的實務困難。即便外國法院判決債務有效,我國法院在承認及執行該判決時,仍須審查是否違反我國公序良俗或其他強制性法律規定。

 

是在我國賭博所生之債,目前固因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無效,但賭博苟在某地區或某國係屬法律所允許之行為,自應尊重行為地之秩序,受該地法律規範,我國法律自無予以保護之必要。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45號、95年度重上字第38號民事判決固均謂「按所謂「判決內容違反我國公序良俗」,係指:「外國法院判決之內容係命為我國法律所禁止之行為,如命交付違禁物是;或係我社會觀念上認為違背善良風俗,如承認重婚、賭博者是。系爭外國法院之判決命上訴人就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給付被上訴人賠償金額,其內容並無何違背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534號判決參照)。」。

 

例如契約內容不能違反法律「禁止規定」,法律禁止人民為某種行為的規定,違反的話契約內容可能是無效的。此外,契約內容也不能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否則依法也是無效。

而賭博就是我國法令所禁止的行為之一,且過去法院判決也認為此行為違背我國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因此賭博行為在法律上為無效,贏家在法律上無權請求輸家償還賭債。

 

縱使將賭債透過簽本票,變換為本票債務迴避法規的脫法行為,在法律上仍無法憑此本票請求還債。那輸家如果有先償還部分賭債,可以向贏家要回先前償還的部分嗎?有人會認為應該可以吧?因為既然賭博無效,贏家在法律上就沒有任何理由拿這筆錢。可惜,法律另有規定,當給錢的人是基於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原因,而去給付的,縱使收錢的人在法律上原本無理由拿這筆錢,也不需再返還了。而輸家正是基於「賭博」這樣違反公序良俗的原因,而去給付金錢的,因此贏家收了錢也不需返還。不過,如果因為積欠賭債,而另外跑去跟第三方(如銀行)借錢,那就創造出一筆合法有效的借款債務了。

-債務-債務催收-賭債

(相關法條=民法第71條=民法第72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180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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