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欠了一屁股債,需要拋棄繼承嗎?
問題摘要:
在現行法律下,父母欠債時子女已不會自動承擔,原則上僅需以遺產清償,保障了繼承人的固有財產安全。但若明知父母債多財少,為避免繼承後仍需履行法定程序、承擔清冊義務及潛在責任,建議在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程序簡便又能一次切割,避免後續糾紛。至於是否一定要拋棄,仍需視具體情況判斷,若遺產可能大於債務,則選擇限定繼承才是較佳方案。若仍不確定,建議向律師諮詢,以免因資訊不足而做出錯誤選擇,反而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這個問題,父母生前若留下龐大債務,子女是否必須拋棄繼承才不會受影響,這涉及我國民法繼承篇修正後的「限定繼承」制度以及「拋棄繼承」制度之選擇與差別。過去法律採概括繼承原則,父母的財產與債務一併由繼承人承受,導致「父債子還」的情況屢見不鮮,許多子女在不知情或無力償還時,反而因繼承而背上父母的龐大債務。
為解決此問題,民國98年修法後,原則上改為「限定繼承」(民法第1148條),即繼承人僅以所繼承的遺產為限,對被繼承人的債務負責,而不必以自己的固有財產來清償。換言之,如果父母留下的是債多於財,子女在現行法下並不會因此而傾家蕩產,只需要以遺產本身去清償債務,多出的部分則免負責任。這也是避免「父債子還」的立法用意。
依照民法第1156條以下的規定,繼承人知悉自己成為繼承人後,必須於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向法院陳報,法院會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通知所有債權人在一定期限內提出債權申報,繼承人則必須依法按比例以遺產清償各債權,完成後才可進一步分配或交付遺贈。這段程序就是限定繼承的基本流程。若繼承人未依法開具清冊,或在公示催告程序中未履行清償義務,還可能必須對債權人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161條、第1162-2條參照)。
因此,雖然限定繼承保護了繼承人的固有財產,但也賦予了相應的法律義務。那麼,是否還需要拋棄繼承?拋棄繼承的意思是,繼承人完全放棄繼承的權利,不繼承任何遺產,也不承擔任何債務。從結果上看,當被繼承人債務遠大於財產時,繼承人選擇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的最終效果幾乎一致:都不會承擔超過遺產的債務責任。但兩者仍有重要差別:
第一,限定繼承必須走完整的法定程序,包含清冊、公告、清償債務,若程序中有所疏漏,繼承人還可能被追究責任;第二,拋棄繼承則在程序上較為簡單,只要在三個月內向法院提出聲請,檢附必要文件即可,之後就與遺產完全切割,債權人也無從追討。
因此,如果已經確定被繼承人留下的是一屁股債務而幾乎沒有財產,為避免後續繁瑣程序及潛在法律責任,實務上律師通常會建議選擇拋棄繼承較為穩妥(民法第1174條)。拋棄繼承的辦理方式並不困難,繼承人可以自行至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的法院訴訟輔導科提出,需準備拋棄繼承聲請狀、被繼承人除戶謄本與死亡證明、繼承人的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以及通知次順位繼承人的證明等資料。
法院核准後,即生拋棄效力。值得注意的是,拋棄繼承必須在三個月內完成,如果逾期未聲請,就自動視為限定繼承,繼承人仍需履行清冊及清償程序,不能事後再反悔。另一方面,若父母有遺產但同時有債務,而遺產價值可能高於債務,則繼承人不宜草率辦理拋棄繼承,否則會失去繼承淨值財產的機會。在此情況下,選擇限定繼承反而較合適,可以先清算債務,再取得剩餘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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