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不足或精神失常之人積欠債務,如何處理?
問題摘要:
智能不足或精神失常之人積欠債務的處理,核心在於啟動監護或輔助制度,由法院及醫師鑑定確定其意思能力狀態,指派適任監護人或輔助人,監控金融交易及財產處分,並運用民法第14、15及第75條保障其意思能力受限制的情況下不受不當債務追索,防止被詐騙、濫用或受脅迫,金融機構及相關單位需遵守法律規範,智障者家屬亦可放心其財產權益受到保障,如遇爭議,可由監護人或輔助人依法提起民事訴訟,確保智障者合法權益不受侵犯,這套制度不僅保護智能不足或精神失常者的財產與生活安全,也防止金融糾紛擴大化,為智障者建立完整法律防護網,並讓社會各界,包括金融機構、地政單位、法院及家屬,能依此制度妥善處理相關債務問題,有效保障弱勢群體免受債務困擾及不法利用,維護社會正義與弱勢者法律安全。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智能不足或精神失常之人積欠債務,如何處理?智能不足或精神失常之人因為判斷能力或意思能力受限,容易成為金融詐騙、名下財產被濫用、或被當作保證人、貸款人頭的對象,這在現實生活中屢見不鮮,包括辦理信用卡、貸款、房產抵押甚至公司負責人身份被利用。
民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5條之1第1項之規定,法院可以對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意思表示效果者,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監護宣告適用於意思能力完全喪失者,使受監護宣告人變為無行為能力人,由法院指定之監護人代理其法律行為(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098條第1項),而輔助宣告適用於意思能力顯著不足者,其行為能力不受全面影響,僅特定行為須經輔助人同意(民法第15條之2),此制度目的在於保護智能不足者避免受不當利用。
民法第75條明定,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即便不是無行為能力人,但其意思表示是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亦同樣無效,成年人如未受監護宣告,其意思表示是否有效需視其當時是否處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以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以及是否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作出意思表示,舉證責任由主張表意人喪失意思能力的一方負責。
按民法第75條後段所謂精神錯亂,指精神作用發生障礙,已達喪失自由決定意思之程度。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831號民事判決)
按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民法第75條定有明文。是成年人如未受監護宣告,其意思表示是否有效,端視其有無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至不能處理自己事務,或意思表示時是否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具體情事而定,此應由主張表意人喪失意思能力之一方負舉證責任。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131號判決)
針對智能不足或精神失常者可能被濫用名義辦理金融交易、貸款或信用卡,民法提供詐欺、脅迫救濟機制,但實務上最有效的預防方法是透過法院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須由醫師出具鑑定報告證明智障者符合民法第14條或第15條之1規定,法院裁定後該智障者即成受監護人或受輔助人,其監護人或輔助人將依法協助守護其權益,包括金融交易、財產處分、契約簽署等行為均須監護人或輔助人同意。
經監護或輔助宣告後,受監護人或受輔助人會在戶籍及相關金融、地政、公司登記、法院系統中註記,使金融機構、地政機關、公司登記機關及法院等相關單位透過系統得知其受監護或輔助狀態,任何欲為其辦理存摺、存款、房地產買賣或其他法律行為者,須取得監護人或輔助人同意,如處分房產則甚至須法院核准,這些制度如同防火牆,防止智障者被不當引誘、被詐騙或被用作貸款及財產處分的人頭,避免其陷入無窮無盡的法律糾紛及債務負擔。
實務上,若金融機構已經發生智障者債務爭議,例如貸款、信用卡欠款或保證債務,受監護人或受輔助人之行為能力受限制,原則上該債務契約無效,債權人無法依契約追索,但如債務已轉讓或已涉及第三人權益,需由監護人或輔助人依法進行處理,避免智障者被追索不當債務。法院監護或輔助宣告之程序包括向戶籍地或居住地地方法院提出聲請,附醫師鑑定報告及必要證明文件,由法院審理後裁定,並指派監護人或輔助人。
監護人、輔助人需為信賴且有能力者,一般為直系親屬,如父母、子女或其他法院認可之人,並受法院監督其執行職務,確保智障者權益受到最大保障。對金融機構而言,若發現債務人已受監護或輔助宣告,須依法暫停任何未經授權之金融交易,所有債務催收、合同簽署及財產處分均需監護人或輔助人同意,以免涉及違法催收或侵害智障者權益。若金融機構違反此規定,例如強行催收或促使智障者簽署契約,則可依銀行法及民法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債務人可由監護人或輔助人代為提起訴訟,並可要求撤銷不當契約或停止催收行為。
實務案例中,智障者在未受監護宣告前被用作保證或貸款人頭,經監護人申請法院撤銷相關契約,法院通常會認定該契約因無意思能力而無效,免除智障者的債務責任。除金融交易外,監護或輔助宣告也防止智障者被迫結婚、簽署遺囑、處分財產或參與其他法律行為,確保其基本人身及財產權益不受侵犯。對家屬而言,監護或輔助宣告同時明確其權責範圍,避免因智障者行為所產生的債務責任誤導家屬承擔無謂風險,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智障者未拋棄繼承,否則家屬不需為其債務負責。
民法有詐欺、脅迫救濟的機制,但預防智能障礙者被帶去當人頭、辦貸款是有方法的,可以到戶籍地或住處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為智障者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智障者經過醫師鑑定符合民法第14、15條,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意思表示之效果,或能力顯有不足者,經法院裁定為「受監護人」、「受輔助人」,由受法院指定的監護人、輔助人來協助智障者守護自己的權益。一旦智障者有了監護人、輔助人,就不用擔心智障者出門時被路人拐去簽名、蓋章,回到家時已當了別人的保人、人頭,或是借了大筆金錢、買了台車、賣了塊父母留給智障者養老的祖產。
當一位智障者被監護或輔助宣告之後,這位智障者在戶籍資料上會被註記為受監護人、輔助人,也會註明他的監護人、輔助人。所以在金融機構、地政機關、辦理公司登記機關或法院等系統,可以透過電子閘門獲知這件事。如果想去幫智障者辦存摺、處分金錢、存款、房地產,就必須得到監護人、輔助人的同意,如果是要處分供其居住之不動產甚至須得到法院的批准才行。也不用擔心會被人拐去結婚,透過監護、輔助制度設下防火牆。辦手機也可以透過去系統業者登記;辦信用卡、現金卡可以去聯合徵信中心辦理註記,這些機制都是在協助智障者免於受到利誘、詐騙,進而衍生後續永無止境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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