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債夫不用還?

11 Sep, 2025

問題摘要:

妻債夫不用還的法律依據,係基於夫妻財產制度、債務性質及配偶財產獨立性之考量,修法後,夫妻一方破產或債權人聲請改定財產制,不再自動牽連非債務配偶財產,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具一身專屬性,除契約承諾或已起訴外不得由第三人行使,並可溯及適用於尚未確定之案件,從而兼顧債務人配偶財產保護及債權人追索權的合理平衡,使夫妻財產權益在法律上得以明確界定與保障,實務上債務人與配偶應注意財產制選擇及債務管理,而債權人則應遵守法律規定,不得濫用程序對非債務配偶財產為求償,整體制度兼顧交易安全、家庭財產保障及法律公平性,在日常生活中,對於夫妻一方負債是否影響配偶財產的疑義,也因法律修正而有明確答案,即夫妻財產制度與債務性質為判斷核心,法定財產制下債務與共同利益掛鉤的範圍明確,而分別財產制下個人債務由債務人自行承擔,不牽連配偶財產,夫妻可藉由財產制的選擇及契約安排,降低個人債務對家庭財產之衝擊,並維護債權人合法追索權及配偶財產保護之平衡,從法律實務、立法意旨及家庭財務管理觀點綜合看,妻債夫不用還之規範,既保障非債務配偶財產安全,又維持債權人對債務追索之合理性,為現代婚姻財產制度與債務管理提供明確指引,強化婚姻財產制度穩定性,促進家庭與社會財產安全,避免因一方債務引發不必要之家庭財產紛爭及法律爭訟,並使夫妻在婚姻期間及財產處理上有清楚法律預期與安全保障,從而實現家庭財產保護與債權人利益的平衡。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妻債夫不用還是長期以來在婚姻財產制度與債務分擔領域備受關注的法律問題,其核心在於夫妻財產制之性質、債務的歸屬及配偶財產保護範圍。民法原規定夫妻之一方受破產宣告時,其夫妻財產制當然成為分別財產制,並且債權人得聲請法院宣告夫妻改定分別財產制,意即在法定夫妻財產制下,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對外債務應共同負責,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可能牽連至共同財產,甚至影響配偶個人財產,使得非債務配偶可能承擔額外財產風險。

 

然而,民國101年12月7日立法院第八屆第二會期第十二次會議三讀通過民法親屬編修正條文,並經總統公布施行後,原民法第1009條、1011條及部分第1030條之一規定已予刪除或修正,其中首先刪除夫妻一方破產即當然成為分別財產制之規定,以避免因夫妻一方破產而導致夫妻法定財產制自動消滅,保護非破產配偶財產不因配偶破產而受不利影響,

 

其次刪除債權人得聲請法院宣告夫妻改定分別財產制之規定,以杜絕債權人濫用程序將債務風險轉嫁至非債務配偶,保障債務人配偶財產獨立性。

 

第三修正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具一身專屬性,明定該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由第三人代位行使,除非經契約承諾或已提起訴訟,此規範旨在強化配偶財產分配請求之人格性與專屬性,避免債權人或繼承人藉此主張權利而干預配偶財產利益。

 

第四增訂溯及適用條文,明確指出修正法可溯及適用於修法前尚未確定之案件,例如債權人已向法院聲請夫妻改用分別財產制或已代位債務人提起剩餘財產分配之訴訟而尚未確定之事件,對於修法後尚未判決確定的案件,應適用新規定,以減少法律爭議並統一裁判標準,但對於修法前已判決確定之案件則不溯及適用。

 

為使新法能溯及適用於目前尚未確定之案件,以解決廣大之紛爭,特於民法親屬篇施行法第6條之3明文規定:「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七日修正施行前,經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宣告債務人改用分別財產制或已代位債務人起訴請求分配剩餘財產而尚未確定之事件,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從而,修正後之規定對於法院訴訟中,尚未判決確定之事件,應有溯及適用之效力。惟反面論之,對於先前已判決確定之案件,則無法溯及適用。

 

在實務上,妻債夫不用還之適用,需分辨債務性質及夫妻財產制,若夫妻採用法定財產制,夫妻一方之個人債務,除非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造福家庭共同利益,一般不自動牽連配偶財產,配偶財產僅限於共同財產部分可能被債權人求償,若夫妻採取分別財產制,夫妻各自財產獨立,個人債務由債務人自行負責,配偶財產不受牽連。修法刪除原民法第1009條及1011條,正是為避免因夫妻一方破產或債權人聲請而將夫妻財產自動轉為分別財產制,形成對非債務配偶財產之不利侵害。

 

配偶債務分擔的判斷,除考量財產制外,亦需考量債務性質,依民法第1030條之一之規定,夫妻財產之剩餘分配請求權具有一身專屬性,非經契約承諾或已起訴,不得由第三人代位行使,進一步強化配偶財產權益保護。

 

從立法目的看,此修法反映社會對家庭財產安全及交易穩定的考量,避免債務人配偶因另一方之債務或破產而面臨不預期財產損失,維持夫妻財產分配之公平性與獨立性,同時限制債權人對配偶財產的不當追索。實務操作上,債務人配偶應注意自身財產與夫妻財產制的選擇及運用,若夫妻採取法定財產制,個人債務是否涉及共同利益應審慎評估,必要時可透過契約或信託等法律工具確保配偶財產獨立,債權人則須明確了解債務範圍及夫妻財產制度,不得以債務人配偶名義追索,否則可能被法院認定無權請求。

 -債務-債務催收-夫妻債務

(相關法條=民法親屬篇施行法第6-3條=民法第1009條=民法第1011條=民法第103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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