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違反善良風俗是什麼意思?
問題摘要:
債務違反善良風俗,即指債務之內容、原因或履行方式背離社會一般認可之道德與公共秩序,依民法第72條與第180條第4款規定,違反者自始無效,債權人不得請求履行或返還給付,實務上涵蓋賭博、暴利貸款、恐嚇取財、破壞婚姻生活、非法性交易、私密資料散布等行為,最高法院亦明確認定賭債非債原則,顯示善良風俗原則對債務法律效力之重大影響與限制作用,保障社會整體秩序與交易安全。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債務違反善良風俗,乃指債務關係或債權債務之履行不得違反社會一般人所共同遵循之生活規範與道德觀念,與公共秩序並稱為社會生活基本原理,民法第72條明文規定:「法律行為,有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而民法第180條第4款亦規範,因不法原因所為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換言之,若債務或契約內容違反社會一般認知之正當性或道德,無論當事人是否同意,均不受法律保障,且該法律行為自始無效,無法透過後續行為產生合法效力。
民法第72條所謂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乃指法律行為本身違反國家法律秩序之基本原則或社會一般道德觀念而言,因此最高法院認定「賭博為法令禁止之行為,其因該行為所生債之關係原無請求權之可言,除有特別情形外,縱使經雙方同意以清償此項債務之方法而變更為負擔其他新債務時,亦屬脫法行為不能因之而取得請求權。」也就是常聽到的「賭債非債」概念。
(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775號民事判決)。
實務上,違反公序良俗之法律行為,係指其本身違反國家法律秩序基本原則或社會一般道德觀念,刑法賭博罪章亦可作為實例,包括「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以及「意圖營利,辦理有獎儲蓄或未經政府允准而發行彩票,或經營前述行為之媒介者」,皆屬刑法所禁止之行為,亦屬善良風俗所不容的範疇;而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兩者共同構成我國法律對公序良俗及禁止不法行為之保障體系。
實務中,所謂違反善良風俗之債務,舉例而言,可包括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如利用假贈與逃避買賣契約之履行義務、破壞婚姻共同生活而使配偶精神痛苦、從事未經法律允許之性交易服務業、賭博財物造成社會善良風俗受損、放高利貸乘人急需而索取與本金明顯不相當之高額利息剝奪經濟弱勢、恐嚇取財、以及將私密照片或影片透過電子訊號上傳至網際網路,破壞善良風俗等情形,這些行為均因違反社會共同認可之道德與秩序而不受法律保障。
尤其在債務關係中,若債務因上述行為所生,則其債權人不得主張返還,亦不得請求履行,最高法院亦認定賭博因為屬法令禁止行為,其衍生債務原無請求權,即所謂「賭債非債」,即便雙方同意以清償賭債之方法而變更為負擔其他新債務,也屬脫法行為,不能因之取得請求權,換言之,債務若因違法或不道德之原因成立,債權人不能以此為由要求債務人履行或清償,民法第180條第4款明定,不法原因之給付不得請求返還,即債務若源自違法行為,不論是契約或其他法律行為,其請求權自始即不存在。
實務上亦廣泛應用於各類違反善良風俗之債務案件中,如非法性交易所衍生之債務、非法賭博所產生之債務、高利貸或暴利貸款所生之債務、恐嚇脅迫所取得財物所生之債務、以及利用不法手段取得財產之返還請求等,均不受法律保護,民法第72條與第180條第4款共同形成我國對善良風俗與公共秩序之基本保障,保障社會一般人之道德期待與交易秩序,藉以防止法律成為違法行為之工具或辯護依據。
此外,當債務內容或法律行為背於善良風俗或公共秩序時,法院應認定其自始無效,並不因雙方同意或後續行為而合法化,例如破壞婚姻生活之行為造成配偶精神痛苦,放高利貸、恐嚇取財、非法賭博或未經允許之性交易服務等,均屬無效債務,債權人不得請求履行或返還,亦不得透過契約變更或協議取得合法債權。
換言之,善良風俗原則為民法契約自由之限制,強化社會秩序與道德規範,並提供債務法律審查之依據,確保債務關係不得因違法或不道德行為而成立或取得法律效力,進一步確保交易安全與社會秩序,防止法律被濫用以正當化不法或不道德行為。
因此,債務違反善良風俗指涉的範圍廣泛,涵蓋刑法禁止之賭博、暴力或恐嚇取財、高利貸、非法性交易、侵害配偶權益行為及其他破壞公共道德與社會秩序之行為,其法律效果為債務無效,債權人不得請求履行或返還給付,民法第72條與第180條第4款形成基本法律依據,實務亦以賭債非債原則為代表,確認此類債務之不可請求性,債務若因違反善良風俗而成立,即使雙方同意或後續補救亦不得合法化,顯示公序良俗原則在我國債務法制中之核心地位,提供法律審查、司法判斷及實務操作依據,保障社會整體利益及道德秩序,維持交易安全、婚姻生活完整、財產保護及公共秩序,確保民法對法律行為之效力及債務關係之合法性提供明確規範與司法可依性,使債務關係建立在符合法律規範及社會公序良俗基礎上,避免因違反道德、社會秩序或法律禁止行為而引發爭議或無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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