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欠債,可拍賣公司資產抵償?

11 Sep, 2025

問題摘要:

若老闆欠債,債權人欲拍賣公司資產抵償,首先需釐清債務人是公司、個人或共同發票人,若為公司,則得依法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以裁定作為執行名義,針對公司資產強制執行,並遵循公司法及強制執行法規定完成拍賣及股東權益變更程序;若為個人債務,則可依票據裁定針對股東出資進行拍賣執行,但債權人取得股權後並不自動取得董事或負責人資格,需依公司治理程序重新選任;整個程序中需注意拍賣資產的範圍、股東及公司通知程序、優先受讓權的行使及章程修改,以符合法定程序並保障債權人受償權益,同時尊重公司法人治理與股東權益的獨立性,確保執行行為合法且可操作,避免在強制執行中發生爭議,維護債權人、公司及其他股東的法律權益。老闆欠債欲以拍賣公司資產抵償,必須依上述程序進行,區分債務人身分、確認執行標的、申請裁定、完成拍賣及股權轉讓程序,方能合法有效操作,且債權人取得股權後仍須遵循公司治理程序,不能直接干預公司董事職權與經營管理,以符合法律規範及實務操作要求,保障債權人受償權利及公司法人治理秩序,確保拍賣程序、股東通知、優先受讓、章程修改及股東會選任等程序完整,合法、透明、公平,達成債權回收與公司法人治理兼顧之目的。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老闆欠債是否可以拍賣公司資產以抵償,涉及公司法上公司與股東的獨立法人格、民事強制執行程序及票據債權實務操作等多方面法律規範,必須先釐清債務人身分及執行標的,再決定可行程序。

 

首先,依公司法及實務見解,公司為法人,具有獨立財產與法人資格,公司負責人與公司債務在法律上屬於兩個獨立主體,因此要區分票據或債務究竟由公司負責人個人簽發,還是以公司法定代理人身份簽發票據,或是由負責人與公司共同簽發票據,釐清本件債務人為公司、負責人個人或兩者共同承擔,是判斷執行標的的首要步驟。

 

若票據為公司名義發行或公司與負責人共同發票人,原告債權人得依票據法及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將裁定作為執行名義,對公司資產進行強制執行,但此程序僅能針對公司財產,不得以此改變公司負責人的地位或治理結構,因公司負責人與公司財產及治理權屬獨立法人權利,強制執行程序無法直接侵害公司內部管理權限。

 

若票據為公司負責人個人名義簽發,且票據為個人債務的擔保,債權人得依票據裁定作為執行名義,針對債務人個人之財產,包括其對公司的出資額進行執行,依照強制執行法規定,債權人須先向法院申請扣押命令,並提出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及資產損益表,由鑑定公司對出資額進行價值評估,評定後再進行拍賣程序,以確保執行價值的正確性及公平性。

 

依公司法第111條第4項規定,法院在強制執行程序中,若將股東的出資拍賣轉讓,須通知公司及其他全體股東,在20日內指定受讓人,如逾期未指定,或指定的受讓人不依同一條件受讓,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變更股東名冊及出資額資料,以反映股權變動。

 

強制執行程序中,如拍賣無人應買,其他股東亦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依強制執行法第70條第4項但書規定,債權人可依拍賣底價聲明承受出資額,完成章程修改後,即可取代債務人成為公司股東,但仍須注意,債權人取得股東資格後,並不自動取得公司董事職位或負責人資格,公司治理權需依公司章程及股東會選任程序重新產生,因此債權人雖成為股東,但在未重新選任董事前,無權代替公司負責人行使董事職權。

 

此外,實務上拍賣公司資產作為債務償還,債權人應審慎確認拍賣標的範圍及法律限制,例如公司資產是否存在設定其他擔保權、租賃權或限制轉讓規定,避免在執行過程中遭遇第三人異議或抵押權優先受償問題。值得注意的是,股東出資拍賣取得股權後,除非依法參與股東會決議及董事選任,否則債權人不得以債權抵押或拍賣程序直接控制公司營運;其目的僅為回收債權,保障債權人受償權利,而非干預公司法人治理,這反映公司法所規定的法人格獨立原則及股東責任有限原則,即股東對公司債務不負無限責任,債權人不得直接向公司資產以外的個人財產伸張,除非為股東個人簽發的票據或保證。 

-債務-債務催收-公司債務

(相關法條=公司法第70條=公司法第1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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