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銀行不當催債,應如何處理?
問題摘要:
銀行催收行為必須合法合理,債務人及家屬不應被不當騷擾,應了解銀行法及相關規範,適時運用法院、金管會及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避免因不當催收造成生活困擾或心理壓力。債務人面對銀行不當催收,應先行確認自身債務狀況及財產權屬,對委外催收機構之騷擾行為,應要求其出示授權書及員工識別證,並錄音留證,如遭不法催收,立即向金管會檢舉,必要時透過司法途徑請求停止騷擾及賠償損害。家屬須明確知道,除非法律另有規定,配偶與子女無償還責任,銀行亦不得對其財產進行查封或扣押,避免因債務問題波及無關人士。民眾亦可利用前置協商、法院調解、更生及清算等法定程序處理債務,不僅可維持生活品質,也可依法律程序解決債務糾紛,避免因銀行或委外催收機構的不當行為陷入心理壓力、工作困擾及社會觀感問題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面對銀行不當催債,民眾應了解自身權益與法律救濟途徑,並適時採取行動以防止過度騷擾或違法催收行為對生活造成影響。銀行法第45-1條明文規定,銀行及其受委託機構應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確保資產品質、呆帳清理及逾期放款催收之程序符合規範,尤其針對催收行為的合法性設有明確限制,包含不得採用暴力、恐嚇、辱罵、虛偽陳述或誤導手段催收債務,亦不得侵害債務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正常生活。催收時間限制於上午七時至晚上十時,除非經債務人同意,且不得透過第三人干擾或索取債務人債款或其他費用,除依法院扣薪執行外,外訪人員須配帶識別證及授權書,並全程錄音,確保外訪行為合法且透明。在實務操作中,銀行若委外催收,仍須遵守《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由受委託機構承諾遵守銀行法及相關法令,並由銀行建立內部稽核制度,查核催收品質,對不當催收行為承擔責任,例如有銀行委外催收以每天打數十通電話方式騷擾債務人,金管會依銀行法第129條處以罰鍰,此類案件凸顯民眾遇到不當催收時,可向金管會檢舉,金管會將依銀行法規定處置,必要時亦會移請治安機關偵辦,檢舉專線為(02)89689722。
透過理解銀行法第45-1條及相關金融規範,債務人及家屬可有效分辨合法催收與不當催收行為,避免心理壓力、社會觀感影響及生活困擾,必要時採取前置協商、法院調解、更生、清算等法定程序,既可解決債務問題,也能保障自身生活與財產安全,防止銀行及受委託機構不當催收行為持續發生,並在合法範圍內維護權益,對於催收行為的違法情形,金管會及司法機關可提供救濟與制裁,確保債務人及家屬免受非法催收之困擾,實現債務清理與生活保護並行,達到合法、合理、合情的債務處理目標。
金融機構應定期及不定期對受委託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之機構進行查核及監督,確保無違反下列各款規定:一、不得有暴力、恐嚇、脅迫、辱罵、騷擾、虛偽、詐欺或誤導債務人或第三人或造成債務人隱私受侵害之其他不當之債務催收行為。二、不得以影響他人正常居住、就學、工作、營業或生活之騷擾方法催收債務。三、催收時間為上午七時至晚上十時止。但經債務人同意者,不在此限。四、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過對第三人之干擾或催討為之。五、為取得債務人之聯繫資訊,而與第三人聯繫時,應表明身分及其目的係為取得債務人之聯繫資訊。如經第三人請求,應表明係接受特定金融機構之委託,受委託機構之名稱,外訪時並應出具授權書。六、受委託機構及員工不得向債務人或第三人收取債款或任何費用。但如係法院執行扣薪需要,受委託機構為金融機構訴訟代理人並經該金融機構同意代收該扣薪款時,不在此限。七、受委託機構之外訪人員需配帶員工識別證,並應將外訪過程中與客戶或其相關人之談話內容全程錄音。未經債務人同意,不可擅自以任何形式進入其居住處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前項第一款虛偽、詐欺或誤導之方法:一、虛偽陳述或暗示債務人不清償債務將受逮捕、羈押等刑事處分。二、告知債務人將查封依法不得查封之財產。三、向債務人催收債權金額以外或法律禁止請求之費用。四、虛偽陳述債務人不清償債務,法院將實施拘提、管收、查封或拍賣等執行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第一項第二款影響他人正常居住、就學、工作、營業或生活之騷擾方法:一、持續或於非催收時間內,以電話、傳真、簡訊、電子郵件等通訊方法或訪問債務人居住所、學校、工作、營業地點或其他場所,向債務人催收。二、以明信片進行催收,或於信封上使用任何文字、符號及其他方式,足使第三人知悉債務人負有債務或其他有關債務人私生活之資訊。但公司名稱,不在此限。三、以佈告、招牌或其他類似方法,致第三人知悉債務人負有債務或其他有關債務人私生活之資訊(銀行法第45-1條=信用合作社法第21條授權訂立之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14條)。
銀行及其轉讓債權之資產管理公司不得將不良債權再轉售予第三人,並應委託原出售之金融機構或其指定或同意之催收機構進行催收作業。催收機構應承諾遵守銀行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出售債權之金融機構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有效規範及查核各該催收行為並承擔催收機構不當催收行為之責任(101年2月13日金管銀票字第10140000350號)
銀行通常委外催收卡債,但是委外催收不可以脅迫或不法的方式催收,對於銀行將債務委外催收,金管會訂有《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以及《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要求銀行必須監控委外催收品質。
對於債務人家屬而言,配偶及子女通常無償還義務,除非債務人死亡且繼承人未拋棄繼承,否則不會發生父債子還的情況,且若房屋登記為配偶所有,銀行亦不得查封,財產仍可自由處分,所得歸配偶所有。民眾面對不當催收時,應注意銀行不得以逮捕、羈押、查封或拍賣等刑事或強制行為威脅債務人,亦不得催收非債務本金及利息之外之費用,不得持續於非催收時間打電話、傳真、簡訊、電子郵件或至債務人住所、工作地點進行騷擾,不得明信片或公告方式洩露債務人私生活及負債資訊,並應確保外訪過程合法透明。
當銀行或受委託催收機構違反上述規定時,債務人可先向銀行內部申訴,如未改善,得向金管會檢舉,以維護自身權益。實務上,遇到卡債或其他信貸延遲繳付時,銀行催收通常分階段進行,延遲五個工作日後即進入電話催收階段,每二至三天甚至每日多次電話聯繫,並以可能訴訟或查封動產、不動產方式施壓,若延遲超過九十天,銀行通常會提出利息減免及分期償還方案,或進一步對家人及親戚聯繫甚至派專員訪查,以獲得債務人資訊及財產狀況。延遲超過九十天至一百八十天,銀行可能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名義,進入法律催收階段,並調查薪資及不動產資料;若超過一百八十至二百七十天,債務無法追收時,債權將打入呆帳或轉賣資產管理公司,該公司續行電話及法律催收,並可能透過假扣押、查封財產、限制處分等法律程序保全債權,最終以法院拍賣或收取債權清償。
若債務人將不動產無償贈與或買賣予第三人且明知有損債權,債權人可依民法第244條提起撤銷訴訟,並於訴前聲請假處分查封,以避免第三人另行處分造成法律複雜化。為徹底解決信用卡或信貸債務,債務人可向法院聲請前置協商,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更生者以每月收入扣除生活必要支出後,分六年清償法院認可金額,即可免責;清算則可直接免除債務或附條件免除,如再依法院認定償還部分金額或比例,確保生活及解決債務問題。
銀行催收行為必須合法合理,債務人及家屬不應被不當騷擾,應了解銀行法及相關規範,適時運用法院、金管會及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避免因不當催收造成生活困擾或心理壓力。債務人面對銀行不當催收,應先行確認自身債務狀況及財產權屬,對委外催收機構之騷擾行為,應要求其出示授權書及員工識別證,並錄音留證,如遭不法催收,立即向金管會檢舉,必要時透過司法途徑請求停止騷擾及賠償損害。家屬須明確知道,除非法律另有規定,配偶與子女無償還責任,銀行亦不得對其財產進行查封或扣押,避免因債務問題波及無關人士。民眾亦可利用前置協商、法院調解、更生及清算等法定程序處理債務,不僅可維持生活品質,也可依法律程序解決債務糾紛,避免因銀行或委外催收機構的不當行為陷入心理壓力、工作困擾及社會觀感問題。
了解銀行法、金融機構作業規範及債務人權益後,債務人可採取合法手段,先行與銀行協商,必要時啟動法院程序,聲請前置協商及更生清算,透過法律保護自身生活與財產,並防止不當催收行為持續。銀行在催收債務時,必須遵守法律規範,不得威脅、恐嚇或侵害隱私,催收時間、方式、對象及金額均受限制,債務人應明確了解自身權益,並善用法律手段維護生活及財產安全,如遇不法催收,應立即向主管機關檢舉,並保留通訊紀錄及證據,以便必要時司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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