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人墊款,如何請對方還錢?
問題摘要:
幫人墊款法律上可依消費借貸或委任契約請求返還,須注意舉證責任分配,保留金錢交付及借貸或委任意思表示之證據,必要時可提民事訴訟,並非事後不還即構成刑事詐欺罪,除非有充分證據證明借款時即意圖不還,而民事訴訟程序則以證明墊款事實及法律關係為核心,法院將依證據判決返還款項及利息,跨國墊款或口頭約定皆需透過客觀證據佐證,以確保債權實現,並可先行書面催告、調解或仲裁,增加返還成功率,最終仍以法院判決為強制執行依據,墊款人應謹慎保存金錢交付及約定過程之相關證據,包括匯款單、對話紀錄、照片及其他交易證明,以利舉證。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幫人墊款如何請對方還錢的法律問題,涉及民法消費借貸及委任契約的適用與舉證責任,依據民法第474條規定,所謂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墊付費用在法律上屬於金錢消費借貸契約,當事人得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向對方請求返還,若對方拒絕或不履行,則可向法院起訴請求返還借款。在舉證責任上,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明文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亦即若原告主張墊款已交付並要求返還,須先證明金錢移轉及雙方借貸意思表示合致,倘僅能證明金錢交付而無借貸意思表示之證據,尚不足以認定借貸關係成立。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又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消費借貸,因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除有金錢之交付外,尚須本於借貸之意思而為交付,方克成立,倘當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者,自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均負舉證之責任,若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未證明借貸意思表示互相一致者,尚不能認為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8號民事判決)
實務亦多以此為原則,消費借貸成立須具備借貸意思及交付事實,否則無法認定金錢借貸關係存在。若墊款是基於委任契約性質,依民法第528條規定,委任者得請受任人為處理事務,而民法第541條第1項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支出之必要費用,應由委任人償還並自支出時起支付利息,亦即代墊款項屬受任人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須負清償責任,惟若被代理人否認委任契約或受任人收取款項之事實,則原告負舉證責任以證明委任契約存在及款項確為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
再者,按民法第546條第1項及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即便原有法律原因已不存在者,亦應返還,因此若墊款非贈與且無其他法律原因,收款方應返還,惟須注意舉證責任分配,主張法律關係存在者須就構成要件負舉證責任,若原告未能證明借貸或委任關係,法院將駁回請求。
實務上,朋友間墊款多以口頭協議為主,若無書面契據,則可透過對話紀錄、匯款證明、消費憑證或日常生活照片佐證墊款事實,以強化舉證力,但仍需證明借貸或委任意思表示,否則僅憑交付事實難以請求返還。對於家庭內代墊款項,因基於親情信賴,通常不會要求書面契約,晚輩若要求長輩簽書面契據,可能會影響家庭和諧,因此收集對話、訊息、照片等客觀證據,有助於證明墊款事實。若朋友不還錢,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借款或墊款,法院將依雙方舉證及證據評價決定債務是否成立及應返還金額,須注意,若墊款是贈與或另有其他法律原因,請求返還之基礎將不同。
按民法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委任人應負償還義務,並自支出時起支付利息,這一規定旨在保障受任人因履行受託事務所生之合理支出得以獲得補償,民法第546條第1項明文規範了此項權利,而若受任人因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導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所受利益,亦即民法第179條所示原則,該原則進一步規範了在法律上利益存在之原因消滅後,受益人仍應返還,確保法律關係中利益返還之公平性。在實務運作中,當事人若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須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亦即主張委任關係成立及受任人為履行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或物品存在者,須先提出證據加以證明,倘未能證明該事實,法院將不予支持其請求。
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必須具備之特別要件負舉證責任,此舉證責任分擔原則適用於委任契約、金錢返還及其他民事請求中,原告在請求履行債務之訴時,除被告自認原告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事實外,應先由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證明其為真實後,被告才須就其抗辯事實負舉證責任,若原告未能證明其主張之事實,則被告抗辯是否成立與否,法院仍應駁回原告之請求,確保舉證責任分配合理且訴訟公平。
民法第528條明定,委任契約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而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關係,該契約成立後,受任人因履行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得請求委任人償還,民法第541條第1項亦規定,受任人交付金錢或物品予委任人之義務,係以雙方成立委任契約並受任人已收取金錢或物品為前提要件。在實務上,若原告基於委任人地位,向被告請求交付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或物品,而被告否認兩造間存在委任關係或否認因該委任關係而收取金錢物品,原告須先舉證證明委任契約之成立及受任人收取金錢或物品之事實,
原告負有此舉證責任,須提出契約成立及收受金錢之證據,如契約書、通訊紀錄、收據或其他可資證明之客觀資料,以佐證委任關係及受任人行為之合法性及必要性。若原告未能提出足夠證據,法院將無法認定委任契約成立及受任人收受金錢或物品之事實,進而駁回其返還請求,顯示舉證責任對於委任關係下請求返還金錢或物品之成敗具有關鍵作用。
此外,在實務操作中,受任人若因處理委任事務而支出費用,應妥善保存相關收據、憑證及通訊紀錄,確保日後向委任人請求償還時具有充分證據支持,並避免爭議;若受任人已將金錢或物品交付委任人,應保留交付紀錄及對方簽收憑證,以便必要時向法院提出作為舉證之依據。整體而言,民法關於委任契約及受任人費用償還之規範,配合民事訴訟法舉證責任之規定,構成完整法律體系,保障委任人與受任人雙方之權利義務,同時確保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分配公平合理,使受任人能獲得必要費用之償還,而不因對方否認委任關係或收受金錢事實而受不當損害。
按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546條第1項、第179條固分別定有明文;惟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有明文。次按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負舉證之責任(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92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請求履行債務之訴,除被告自認原告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事實外,應先由原告就其主張此項事實,負舉證之責任,必須證明其為真實後,被告於其抗辯事實,始應負證明之責任,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又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民法第528條定有明文。而同法第541條第1項所定受任人交付金錢等物品予委任人之義務,係以雙方成立委任契約,且受任人已收取金錢等物品為前提要件。倘原告基於委任人之地位,請求被告交付因處理委任事物所收取之金錢等物品,而被告否認兩造間存在委任關係及因該委任關係而收取金錢等物品時,即應由原告就其主張委任關係存在及被告已因處理委任事務而收取物品之事實,先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610號判決意旨參照)。
關於刑事責任,若朋友不還錢,是否成立詐欺罪,實務上需證明借款時即具有不還意圖,否則僅憑事後未還,法院難以認定詐欺罪成立,故多數情況仍屬民事請求範圍,需依民法消費借貸或委任契約規定請求返還。至於請求方式,先可透過書面通知或催告,確認借款或墊款金額、日期及用途,並保留通知或催告證明,若對方仍不還,可備齊相關證據提起民事訴訟,包括匯款證明、對話紀錄、消費憑證及其他佐證文件,以證明金錢移轉及借貸或委任意思表示。法院將依舉證責任原則,先由原告證明借貸或委任關係及款項交付事實,再由被告就抗辯事實負舉證責任,若被告無法舉證或抗辯不成立,法院將判決返還款項及利息。若涉及跨國墊款,需注意匯款證明及交易憑證保留,以便於法院審理。
實務上,若墊款人能證明交付金額及借貸或委任意思表示,且對方拒不返還,法院多會判決返還墊款及利息,利息可依民法第205條及約定計算或依法定利率。需注意,舉證責任核心在於原告須證明墊款事實及法律關係,若證據不足,法院難以判決返還。除民事途徑外,部分案件可先透過調解或仲裁方式處理,藉由第三方中立機構協助確認墊款事實及返還金額,增加債務履行機會,但仍以民事訴訟判決為最終強制執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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