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冒名借貸,如何自保?
問題摘要:
遭冒名借貸的自保之道可分為三層次:其一,善用時效規定,主張債權已因期間完成而消滅;其二,堅決否認借款合意、否認簽名印章、否認授權,讓債權人舉證困難;其三,適時提起刑事告訴或利用對方自首來佐證自己清白,進而避免被判負債。唯有如此,才能在這類複雜案件中爭取最大保障,避免冤枉背負他人債務。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遭冒名借貸的情況在實務上並不罕見,尤其在親友、同事或商業夥伴之間更容易發生,因為這類情境往往伴隨著對身份或印章的信任與疏忽,而一旦有人擅自冒用他人名義簽立借據、支票或本票,甚至以假印章製作文書,就會產生嚴重的民事與刑事糾紛。從法律角度觀察,消費借貸屬於要物契約,必須有實際的金錢或代替物交付才會成立,換言之,僅僅有借據或票據並不足以百分百證明債權存在,因為還必須證明確有借款合意以及金錢交付事實,而這正是遭冒名借貸案件當事人最重要的抗辯方向。若當事人能證明自己從未同意借款、從未收受金錢,則即便借據或票據上有其名義或印章,也可以主張契約不成立。
實務上法院判決往往強調「舉證責任」,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主張有利於己事實的一方須負舉證責任,若債權人提出的借據或票據真偽遭到否認,他必須證明簽名或印文真正,還要證明借款事實的存在,否則將因舉證不能而敗訴。冒名借貸涉及的另一個重點是消滅時效,依民法第125條,請求權十五年間不行使即告消滅,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例如承攬報酬或租金債權可能適用短期時效。時效起算日依第128條,若債務沒有約定清償期,則自債權成立時起算;若有約定清償期,則自期滿時起算,因此在很多舊案中,即使債權人拿著票據或借據要求清償,仍可能因時效完成而無法獲得法院支持。
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3036號判決就指出,消滅時效完成後,不因債權憑證核發而重新起算,若債權人仍持原執行名義或憑證聲請執行,債務人可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來排除執行。換言之,時效制度保障的是社會交易秩序,避免債務人無限期處於債務威脅中,因此遭冒名借貸的被害人,若案件已經超過時效,也可藉此抗辯自保。
除民事訴訟上的抗辯,刑事救濟也是常見途徑,因為在借據、契約上冒名簽章,涉及的是刑法上偽造私文書罪;在支票或本票上冒名簽章,則可能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此外若冒名行為伴隨對債權人或第三人詐欺,也可能成立詐欺取財罪。被害人若能提出報案或刑事告訴,不僅可追究冒名者的刑責,更能強化自己在民事訴訟中的抗辯,藉此證明自己從未有借貸合意,也未曾授權對方簽署任何文書。甚至在實務上,也有冒名者為替被害人證明清白而選擇自首的案例,其目的在於免除被冒名人背負的民事責任。
當然刑事判決並不當然拘束民事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法院應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真偽,不受刑事判決絕對拘束,但若刑事判決已認定冒名者犯罪成立,民事法官通常也會考量該事實,對債務人較有利。
實務上要自保,第一步就是「否認、否認、再否認」,因為只要否認借款事實、簽名的真正、印章的真正、授權的存在,舉證責任就轉由債權人承擔,而債權人要逐一克服這些障礙並不容易,特別是筆跡鑑定、印文真偽、授權證明,任何一個環節不成立,都足以導致債權請求被駁回。另一方面,被害人也要善用存證信函、律師函等工具明確表達否認立場,避免債權人主張其承認債務或有和解跡象,因為一旦有承認行為,就可能導致時效中斷,失去抗辯時效完成的機會。
最後要提醒的是,遭冒名借貸的案件,往往夾雜親情、友情或商業信任的破裂,但法律的運作仍然以證據為核心,債務人若無中肯的舉證或抗辯,就可能在不知情下背上龐大債務。因此一旦發現有人冒用名義借貸,應立即採取法律行動,無論是報案、提出刑事告訴,還是準備民事抗辯,都是必要的防禦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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