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貨款沒付怎麼辦?債務糾紛律師幫幫我!

11 Sep, 2025

問題摘要:

廠商貨款遭拖欠時,處理流程應為:一、蒐集證據(契約、票據、對話紀錄、單據等);二、寄發存證信函催告;三、視情況選擇支付命令、本票裁定或民事訴訟;四、必要時聲請假扣押防止脫產;五、考慮訴訟上和解或調解以加速解決;六、勝訴後立即聲請強制執行,拍賣債務人財產以清償債權。若對方涉及惡意隱匿或詐欺手段,亦可同時檢討是否符合刑法詐欺罪或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之要件,藉由刑事告訴增加對方壓力。總之,貨款拖欠並非無法可管,法律早已建立完整的債權保全與實現制度,債權人唯有即早行動,並在律師專業協助下,依據民法、民事訴訟法、票據法及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善用支付命令、假扣押、撤銷權與強制執行等制度,方能有效提升債權回收率,確保自身合法權益不致受損。民法第127條第八款之規範,提醒商人、製造人及手工業人必須及時主張供給商品或產物之價金債權,並善用法律賦予的各種程序,包含支付命令、本票裁定、民事訴訟、假扣押、詐害債權撤銷等途徑,積極蒐集證據、保存紀錄,以確保債權能夠實現。否則,一旦二年短期時效屆滿,縱使確實供給商品或完成工程,也將因法律效果導致債權消滅,無法再要求給付,徒留後悔。因此,從事商業交易之人,應具備法律意識,建立完整的交易紀錄與合約文件,遇債務糾紛及早啟動法律程序,方能避免權利因時效而歸於消滅,確保自身經濟利益不致受損。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廠商之間因買賣、承攬、供應等商業行為所衍生的貨款債務,常因資金週轉不靈或故意拖欠而產生糾紛,這不僅影響債權人營運資金的回收,也可能造成連鎖反應導致更多企業陷入財務危機,因此當廠商遇到對方貨款遲遲未付時,必須即早採取法律與實務上的措施來保護權益。

 

首先應檢視雙方交易過程中是否有訂立正式的契約或簽署本票,若有則可直接作為主要證據,透過支付命令或本票裁定等程序加速取得執行名義;若無,則需依據民法第153條契約成立之規定,蒐集對話紀錄、電子郵件、通訊軟體訊息、估價單、訂單、送貨單、收貨單、發票等文件,用以證明雙方確實有買賣契約或承攬契約的成立,以及付款金額與期限的約定。證據的完整性直接影響日後法院是否支持債權人的請求,因此在蒐證過程中應盡量保存所有往來紀錄。若證據尚不足,建議立即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方式向對方催告,正式載明欠款金額、支付期限並保留送達憑證,以利日後主張遲延責任及計算利息。

 

倘若對方仍不付款,債權人即可選擇適合的法律途徑。

 

其一是支付命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以下規定,只要是金錢給付或有價證券交付之請求,即可聲請支付命令,此程序無需開庭,法院僅作書面審查,一般在一個月內即可發出支付命令,若債務人二十日內未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即確定並具有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債權人即可憑此聲請強制執行。

 

其二是本票裁定,若交易中有取得對方簽發之本票,到期卻未支付,即可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作成本票裁定,若無抗告確定後同樣可直接強制執行。

 

其三是一般民事訴訟,若證據較為複雜或金額龐大時,則需透過民事訴訟程序,由法院調查事實並作成判決,勝訴後取得確定判決書亦可聲請強制執行。於提起訴訟前或訴訟進行中,債權人若懷疑債務人有脫產行為,可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以下規定聲請假扣押,先行凍結債務人財產,避免日後判決確定時已無可執行標的。假扣押需提出擔保金,但能有效確保日後債權實現。

 

另若債務人已將財產贈與或低價轉讓予他人以規避債務,債權人可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債權之訴,使財產回復原狀以供強制執行。

 

至於在協商方面,若債務人仍有營運意願但資金不足,債權人可考慮透過律師介入協調分期清償或和解契約,並應記載清楚金額、期限、利息及違約責任,一旦成立並經法院調解或訴訟上和解確認,其筆錄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效力,日後不履行即可直接強制執行。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廠商間的債務糾紛不宜僅以私人協商方式處理,若缺乏具法律效力之文書,後續追償將陷入困難,因此每一步催收行為皆應留下憑證。

 

實務上許多債權人因對方為長期合作廠商而心存僥倖,未及早採取法律程序,往往導致對方脫產後再無資產可供執行,債權徒具空文。

 

民法第127條明定若干短期消滅時效,其中第八款規定「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的請求權,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若二年間不行使即告消滅。立法意旨在於此類債權常發生於商業活動或日常交易,交易頻繁、數額不大,若過久不行使,易生證據湮滅與糾紛擴大之弊,故以二年之短期時效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此規範適用範圍包括商人基於營業供給商品、製造人交付產物、手工業人提供製成品,均屬於法條所稱之「供給商品及產物之代價」,即請求買受人支付價金的債權。

 

依民法第127條第八款,若供給人於交付商品後超過二年未向對方請求價金,或未經訴訟、支付命令、調解等方式中斷時效,則該價金債權即消滅,債務人得以時效抗辯拒絕給付。實務上常見爭點在於如何認定供給行為是否屬於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之身分,以及交付商品之性質。例如,若為偶然性質之買賣,供給人非以此為常業,是否適用二年短期時效,仍需依具體情況判斷。最高法院判決曾解釋,判斷供給人是否屬商人,應以其是否以反覆、持續之方式從事營業為標準,而非僅觀察單次交易。

 

另關於時效起算,原則上自商品交付完成並取得給付請求權時起算,若雙方有約定付款期限,則自到期日起算。倘若買受人部分付款,則對已支付部分不再爭執,但未支付部分仍適用二年短期時效。債權人若不欲因時效喪失權利,必須善用法律途徑中斷時效,依民法第129條規定,時效因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承認或起訴等事由而中斷,中斷後重新起算。

 

例如,債權人寄發存證信函催告付款,即屬「請求」,得發生中斷效果。但若債務人仍拒絕付款,債權人應進一步透過法院程序以保護權利。法院程序主要有三種途徑:

 

第一,支付命令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債權人僅需表明當事人、請求標的與數額、請求原因事實及應發支付命令之聲明即可,程序簡便、費用低廉,若債務人20日內未提出異議,即可確定,債權人得憑以聲請強制執行。

 

第二,本票裁定程序。若雙方交易以本票作為支付憑證,債權人可憑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若票據形式要件齊備,法院將裁定准許,債權人即可直接聲請執行。

 

第三,一般民事訴訟。若債務人提出異議,或雙方爭執複雜,必須透過民事訴訟審理,由法院經過言詞辯論調查事實後作成判決。雖然程序耗時較久,但確定判決具有強制執行力,可憑以查封、拍賣債務人財產,實現債權。除此之外,若債務人有脫產之虞,債權人可聲請假扣押,以凍結債務人財產,避免判決確定後無財產可供執行。

 

假扣押需法院裁定並得命債權人提供擔保金,方得核准,但其效果重大,能阻止債務人惡意移轉資產。又若債務人已將財產以贈與或低價移轉給親友,債權人可依民法第244條行使詐害債權撤銷權,請求法院撤銷該脫產行為,使財產回復至債務人名下,以利強制執行。

 

值得注意的是,若債權人怠於行使權利,除面臨二年短期時效屆滿喪失債權外,若債務人於訴訟中抗辯時效,法院必須依職權認定並駁回債權人之請求。

 

此顯示債權人務必積極催收,保存對話紀錄、合約、發票、訂單、對帳單或匯款紀錄等證據,必要時發存證信函催告,以備未來提起法律程序之用。

 

實務上亦常見工程尾款、貨款拖欠之情形,若雙方未簽正式契約,債權人仍可依民法第153條之「意思表示一致」原則,以對話紀錄、估價單、交貨單等證據證明契約成立。若能證明雙方確有買賣契約或承攬契約存在,即可依契約請求給付價金。此時若債權人仍猶豫不決,往往錯過最佳催收時機,使債務人藉由時效抗辯逃避責任,徒增損失。

-債務-債務催收

(相關法條=民法第127條=民法第129條=民法第244條=民法第153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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