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他什麼債務清償條例!全部脫產不就好了?
問題摘要:
雖然表面上「全部脫產」似乎能擺脫債權人的追討,但法律早已提供債權人許多工具,例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之主張、撤銷詐害債權訴訟、代位權行使、以及強制執行程序,足以將脫產行為打回原形。債務人若一味脫產,最後可能失去財產、背上刑責,債務仍舊存在,利息持續增加,反而雪上加霜。因此,真正有智慧的選擇不是企圖規避,而是善用債務清理機制,妥善規劃財產處分,爭取合法保障與債務重整的契機,這才是面對債務問題時能長久安身立命的道路。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我國法律制度下,債務人若面對龐大債務,選擇「脫產」方式以規避清償責任,看似可以暫時逃避債權人追討,實則風險極高,不僅可能「弄假成真」,將原本名義上暫時移轉的財產拱手送人,最後連自己也無法取回,更會因為法律明文規範,使得債權人仍能透過訴訟程序將財產追回,甚至債務人自己還要面對額外的法律責任。所謂「脫產」,是指債務人明知自己無力清償,卻將名下財產以買賣、贈與或借名登記的方式移轉給親友或第三人,以避免債權人聲請法院查封拍賣。
這種作法表面上是契約行為,然而在法律上被視為「脫法行為」。依照民法第87條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若債務人與受讓人僅是假裝買賣或贈與,實質上並無移轉所有權之意思,即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法律效果是自始無效,受讓人縱然完成登記,也不會真正取得所有權。債權人得主張此一無效,並請求塗銷登記。
再者,若債務人將財產以低價轉讓或贈與,使得債權人無法受清償,債權人可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債權行為之訴」,撤銷該等財產處分行為,使財產回復到債務人名下,再進行強制執行。最高法院一再強調,債務人處分財產如有詐害債權之意圖,即便是名正言順的買賣契約,也可能被撤銷。另一方面,民法第242條的代位權,賦予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之權利,如果債務人未行使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債權人亦可代位行使,以避免因債務人不作為而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實務上若債務人將房屋借名登記在親友名下,親友若翻臉不願歸還,債務人本身可能因「借名登記契約」違反強制禁止規定而被認定無效,財產歸屬產生重大爭議,甚至導致債務人再無取回之可能,這便是所謂「弄假成真」的風險。
除此之外,若債務人為逃避債務而進行虛偽交易,不僅民事上可能被撤銷或確認無效,還可能涉及刑法第213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責。例如債務人與配偶或親友假造買賣契約,謊報價金,仍然辦理過戶,該行為可能被認為是使地政機關登載不實,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換言之,脫產不僅不能根本解決債務,還可能製造新的民刑事風險。相較之下,若債務人能依法採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的更生或清算程序,反而能夠在保有部分財產的情況下,獲得債務的重整或免責。
更生程序讓債務人依收入提出清償計畫,經法院裁定後,於履行期滿即可免除剩餘債務;清算程序則是將財產變價分配給債權人,之後聲請免責成功即可完全解除債務負擔。與其將財產轉移冒風險,倒不如依正當程序慢慢處理財產,先處分部分資產用於正當用途,再於適當時機聲請債務清理,既合法又能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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