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欠錢不還惡意脫產怎麼辦?兩步驟保護自己的權益!

11 Sep, 2025

問題摘要:

對方欠錢不還又惡意脫產時,債權人應先透過假扣押等保全程序凍結財產,以防患未然;若已遭脫產,則應提起撤銷訴訟,讓財產回復可執行狀態。必要時,更可輔以刑事告訴,對債務人形成壓力。借貸雙方本應以誠信為基礎,但現實中往往並非如此,債權人唯有善用法律工具,才能確保自身權益不致於在債務人脫產之下完全落空。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債務糾紛中,最令債權人頭痛的,往往不是提告能不能勝訴,而是即便打贏官司,最終仍討不到錢,原因就在於債務人惡意脫產。所謂脫產,就是債務人明明名下有財產,卻刻意轉移、隱匿或低價賣出,以製造「名下無財產」的假象,讓債權人就算取得確定判決或執行名義,也無法對其名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脫產行為依不同時間點與手法,法律效果也不同,如果在債權人已經取得執行名義之後,債務人仍然處分財產,依刑法第356條規定,將構成損害債權罪,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這是刑事責任的層次,債權人可以提出刑事告訴,作為對債務人的壓力;反之,若債務人在訴訟前或債權人尚未取得執行名義時就先一步轉移財產,通常難以成立刑責,除非能證明債務人自始以詐欺為目的借款,否則僅能透過民事途徑解決。律師提醒債權人面對惡意脫產,不要認為只能乾瞪眼,至少有兩大步驟能夠保護自己的權益。

 

第一步是「事前預防」,這就是假扣押。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規定,假扣押是一種保全程序,當債權人有金錢債權或其他得以金錢估價之請求,並有不能或甚難執行的危險時,即可聲請法院裁定假扣押,先行凍結債務人財產。假扣押的效果就是查封財產,防止債務人在判決確定前轉移。舉例來說,若債務人名下有房屋,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後,法院會發出裁定查封並通知地政機關辦理查封登記,債務人此後不得再將該房屋移轉或設定抵押;若債務人有銀行存款,則法院會裁定扣押,並命銀行凍結帳戶餘額,確保這筆資金將來能供強制執行。

 

假扣押既可在起訴後聲請,也能在起訴前聲請,但若在起訴前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債權人必須於法院指定期限內補提起訴,否則假扣押將失其效力。因此,假扣押是債權人遇到債務人可能脫產時,最直接也最有效的預防工具。

 

第二步是「事後補救」,即使債務人已經脫產,債權人仍可依法提起撤銷訴訟。依民法第244條,若債務人因無償行為(如贈與)或與他人通謀以顯失公平的低價處分財產,致債權人受損害,債權人得向法院提起撤銷該處分之訴,使財產回復到債務人名下。這類訴訟通常稱為「詐害債權撤銷訴訟」,只要能證明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有損債權,法院即可撤銷該行為。舉例來說,債務人將市價七百萬元的房屋,以五十萬元賣給親友,顯然是惡意脫產,債權人即可提起撤銷訴訟,若法院判決撤銷成立,該房屋的移轉登記將失效,房屋又回到債務人名下,債權人即可聲請強制執行。

 

除民法第244條外,信託法第6條亦規定,債務人將財產信託予他人,若有害債權人權利,債權人亦得聲請撤銷。若債務人以信託名義脫產,例如將房屋以信託方式轉給信託公司或親友管理,債權人仍可依法請求撤銷,使該房屋重新成為可供執行的責任財產。除了這兩大步驟,債權人平時在借貸行為中,也應注意事先防範,像是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品、找保證人,或簽立本票、支票,以增加日後保全債權的籌碼。如果沒有擔保,完全靠債務人信用,一旦債務人惡意脫產,債權人往往只能陷入長期訴訟,甚至最後僅拿到一張債權憑證而無從實現。因此,除了事後積極透過假扣押與撤銷訴訟來應對,事前的契約安排與擔保機制同樣重要。

-債務-債務催收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刑法第356條=民法第244條=信託法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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