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現債權可以有那些法律途徑?

11 Sep, 2025

問題摘要:

債權實現之途徑包含快速途徑如支付命令、本票裁定及抵押權實行,以及一般途徑如私下協商、法院調解、訴訟上和解及民事訴訟,最終倚賴強制執行以確保債權人依法取得其債權,且在民事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可視情況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臨時措施,以防止債務人脫產或規避履行義務,整體制度設計兼顧債權人之利益、程序正義及債務人權益保障,使債權實現既具法律效力,又符合比例原則及公序良俗,保障民事交易之安全與社會秩序,從而在多種程序與措施間,債權人可依具體情況選擇適合途徑,確保債權得以順利實現,同時對債務人之財產及行為施加必要限制,促使債務履行,維持民事法律秩序之穩定與公信力,保障交易安全及公平,提供完整法律救濟途徑,債權人得依程序行使權利,法院亦依法審查確保合法性,無論透過快速程序或一般訴訟程序,均為債權實現提供明確且可操作之法律路徑。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實現債權的法律途徑,乃債權人為確保其對債務人之請求得以落實,依法取得應得之金錢或特定行為之手段,涵蓋多種方式,依其程序及法律效果可分為較快速之途徑與一般法律途徑。

 

首先,民事糾紛多數源於私人間金錢或給付爭議,如借貸、買賣、租賃或網購未收到貨物等情形,債權人欲透過法院公權力實現債權,須具備法律上請求之權利,亦即債之關係成立,對象為特定債務人,債權具有相對性效力,僅在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產生拘束力。當債權成立後,債權人可依照法律程序進行實現。

 

民事訴訟程序就是債權人向法院對債務人起訴後,所進行的法院審判流程,從債權人起訴(俗稱提告)、法院開庭時調查事實證據、雙方書狀往來、雙方開庭時辯論、一直到法院下裁判做出判決,都是屬於民事訴訟程序。法院所下的終局確定判決(指雙方都不能再上訴的意思),債權人可以憑勝訴判決及其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補充說明,如果債務人有脫產可能,另外可以在民事訴訟開始後或開始前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暫時凍結債務人的財產,以免債務人脫產。

 

雙方在走法律途徑前,自然可以先私下進行協商,像是一般「私下和解」就屬之。協商不成,需要一個公正的第三方介入並進行決斷時,再走以下的法律途徑。私下協商並不會產生任何法律的強制力,但是如果有成立和解契約的話,可以向法院請求履行和解契約,只要和解契約並沒有違反公序良俗,法院都會判決當事人應該履行和解契約,進而可以達到強制履行和解契約的結果,因之,可利用公證以之取得執行力。

 

向法院聲請調解,並由法院負責安排、記錄、協調的調解,就是所謂的法院調解,需要到法院為之。若調解成立,法院所做成的調解筆錄有相當於法院判決的效力,對方不能再對同一事件另行起訴或爭執,而且可以憑調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參民事訴訟法第403條以下)

 

訴訟上和解通常是已經起訴進入民事訴訟程序了,但法院認為雙方有和解意願,不需要判決就可以解決糾紛時,可以由法院主導進行訴訟上和解,法院所做成的和解筆錄同樣有相當於法院判決的效力,對方不能再對同一事件另行起訴或爭執,而且可以憑和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參民事訴訟法第377條以下)

 

其他較為簡便途徑,有:

支付命令:

較快速的途徑之一為支付命令制度,債權人得聲請法院發給支付命令,以督促債務人履行金錢、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的給付義務,法院對請求形式及請求基礎進行形式審查後核發支付命令,若債務人於法定期間未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即確定,債權人可憑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直接查封、拍賣或扣押債務人財產以實現債權。

 

若是債權人想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不需要一定要直接起訴,可以先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履行義務,法院會快速審查並核發支付命令,如果債務人沒有異議,支付命令確定以後,債權人可以直接憑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參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以下)

 

本票裁定:

另一快速途徑為本票裁定制度,本票發票人到期未依約付款時,執票人得憑本票向法院聲請裁定,法院經形式審查本票記載要件無缺漏即核發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若發票人未及時抗告,裁定確定後,執票人可憑裁定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開出本票的發票人,只要到期了卻沒有依照本票約定付款,執票人就可以憑著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本票的形式要件如果都具備,法院就會下一個准予強制執行的裁定。如果發票人沒有即時抗告,本票裁定就會確定,執票人就可以憑本票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票據法第123條)

 

實行抵押權:

此外,若債權有抵押權擔保,債權人於債權到期未受清償時,可依雙方約定行使抵押物處分權,例如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或移轉所有權,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法院形式審查後核發拍賣裁定,債權人再憑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申請強制執行,拍賣所得價金依優先順序分配給債權人。

 

若債權人的債權有受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人於該債權到期但未受清償的話,可以直接依雙方約定的處置方式(如向法院聲請拍賣,或抵押物所有權直接移轉於債權人),就該抵押物做處置。以有設定不動產普通抵押權的債權為例,債權人可以先向法院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法院形式審查通過以後就會核發「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債權人可以直接憑該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即查封及拍賣抵押物,拍賣後由法院分配拍得價金給債權人,詳民法第873條、非訟事件法第72條)。

 

至於一般法律途徑,債權人可先行私下協商,嘗試與債務人達成和解,雖協商不具強制力,但若雙方成立和解契約並公證,可向法院請求履行,法院對於合法且不違反公序良俗之和解契約,得判決債務人履行,達到強制效果。

 

另一途徑為法院調解,債權人得聲請法院安排調解,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以下規定記錄調解內容,調解成立後具有相當於判決之效力,對方不得對同一事件另行起訴,債權人可憑調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訴訟上和解則發生於民事訴訟程序中,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主導雙方達成和解,並將和解內容記錄於和解筆錄中,具有判決效力,債權人同樣可依和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為債權實現的核心途徑,債權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經審理雙方事實、證據及書狀往來,法院作出終局判決後,判決確定即為債權實現的法律依據,債權人可憑勝訴判決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為防債務人脫產,債權人於民事訴訟開始前或訴訟進行中得聲請假扣押,暫時凍結債務人財產,保障判決或支付命令之強制執行效果。

 

強制執行程序乃債權實現的最後手段,必須基於確定之法律文書,如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裁定確定證明書、勝訴判決確定證明書、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等,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依法查封、扣押、拍賣或以其他法定手段取得債務人財產,將拍賣所得或扣押之款項依優先順序分配給債權人。強制執行亦包括對債務人特定行為的強制履行,例如交付動產、不動產或提供服務,法院可命令債務人為作為或不作為,若債務人不履行,法院可進一步命令拘提、罰鍰或限制權利等措施。

-債務-債務催收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民事訴訟法第377條=票據法第123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公證法第13條=民法第873條=非訟事件法第7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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