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催收如何進行?
問題摘要:
債權催收並非只是單純的追討,而是一個結合法律保障、程序選擇與商業判斷的複雜過程。債權人必須明白,與債務人協商並非不可以,但必須同步建立法律保障,例如要求擔保、簽立本票、申請調解或支付命令,才能避免一方面被債務人拖延,一方面卻因時效屆滿或債務人轉移財產而血本無歸。實現債權的合法手段包括:支付命令、本票裁定、民事訴訟與確定判決、調解或和解筆錄、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財產調查與財產申報制度,以及撤銷訴訟等。這些程序相互配合,形成一個完整的法律體系,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債權人若能善用這些制度,便可大幅提高債權實現的效率與成功率。同時也必須強調,債權的行使必須循正當途徑,不得以暴力、脅迫或不法手段討債,否則將陷於刑事責任。唯有在合法範圍內操作,才能真正保障債權人的權利,也維護社會秩序。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債權催收如何進行是一個涉及民事債務履行、程序選擇與權利保障的綜合問題,尤其在經濟不景氣的情況下,下游廠商因資金緊縮而拖欠貨款的情形屢見不鮮,債權人一方面希望維持合作關係並給予債務人一定的緩衝,另一方面又必須避免因長期拖延而錯失權利,甚至因消滅時效屆至而喪失請求的基礎。
從法律角度出發,債權人必須依循民法、民事訴訟法、票據法及相關規範來選擇適當的催收手段,以確保自己最終能獲得清償。
首先,若債務人雖然一再表示有誠意解決,但始終無法提出具體方案,債權人可以要求提供可靠的擔保,這是確保債權能夠實現的第一步。
依照民法抵押權、質權及保證契約的規定,債權人應要求債務人以其自有或第三人所有的不動產設定抵押,因為不動產抵押權具有優先受償及追及效力,可大幅降低債務人資金惡化後落空的風險。若無法提供不動產擔保,則應退而求其次,要求具資力的第三人出具保證,並明確區分為連帶保證,以免債權人還需先對主債務人追償無果才可向保證人請求。
其次,在確保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的層面上,鄉鎮市區公所調解是一個非常實用的工具。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03條以下,經公所調解並經法院核定的調解筆錄,具有與確定判決同等效力,日後債務人若違反調解內容,債權人可直接申請強制執行而無需再經冗長訴訟程序,這對於縮短催收時程、降低成本極有幫助。
第三,票據法提供的非訟程序也是快速取得執行名義的捷徑,例如要求債務人簽發本票,以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本票裁定,法院一旦裁定成立,本票即可作為執行名義,無需經歷全面舉證及審理的訴訟過程,即可直接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
第四,支付命令制度同樣是債權人可以靈活運用的方式。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若債權人之請求標的為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可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這不僅可以逼使債務人正視債務,還能測試債務人是否真正有誠意履行。若債務人不提出異議,支付命令確定後即取得執行名義;若債務人提出異議,則轉為訴訟程序,至少可以讓債權人避免長期被拖延而無所作為。不過需特別注意的是,支付命令若因送達困難導致失效,債權人可能面臨時效屆滿的風險,因此在債權將屆時效時,不建議單純依賴支付命令來中斷時效。第五,隨時掌握債務人財務狀況是催收過程中極為關鍵的一環。
在我國現行法律制度下,債權人要實現債權,並不是只有一條民事訴訟的途徑,雖然打官司取得勝訴判決是一條主要的路徑,但由於訴訟曠日廢時、程序繁瑣,甚至還會因債務人刻意拖延而拉長時間,因此立法者也設計出多種替代的、快速的債權實現手段,讓債權人能更有效率地追討債務。
一般而言,實現債權的手段大致可以分為三大類:第一類是經由法院的特別程序,如支付命令、本票裁定;第二類是透過一般民事訴訟程序取得勝訴判決或和解筆錄,之後進入強制執行;第三類則是依靠強制執行法,直接申請查封、扣押、拍賣債務人財產,或聲請法院調查財產。以下分別加以說明。
首先,支付命令是實現債權的一種快速方式,適用於金錢給付、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一定數量之債權。債權人不必馬上起訴,可以先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法院只做書面審查,不必開庭,若債務人未在合法期限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就會確定,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債權人即可憑此聲請強制執行。反之,若債務人提出異議,則程序轉入通常訴訟,由法院審理裁判。因此,支付命令兼具效率與保障,成為許多債權人首選。其次,本票裁定也是相當有效的手段。
票據在法律上具有無因性,只要形式要件完備,票據債務人即負責履行。本票到期未兌付時,執票人可以憑票據向法院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法院經審查形式要件後會作出裁定,若債務人未提起抗告,本票裁定確定後即可成為執行名義,債權人得據以聲請查封、拍賣債務人財產,無須經過冗長的訴訟程序。
除支付命令與本票裁定之外,若債權人仍選擇透過民事訴訟途徑,則必須提起訴訟,由法院調查事實與證據,最終做出判決。若勝訴判決確定,即可成為執行名義,債權人再憑此聲請強制執行。
除此之外,在訴訟進行中,法院也常透過調解或訴訟上和解協助當事人達成協議,若成立,調解筆錄或和解筆錄均與確定判決具有同等效力,可據以聲請強制執行。當債權人拿到執行名義後,下一步就是透過強制執行實現債權。強制執行範圍包括不動產、動產、薪資、存款、股權、票據、債權等。債權人可憑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由法院依法查封、扣押、拍賣,拍定價金則依比例分配給債權人。
在查封之前,債權人可向法院聲請調查債務人財產,包括透過稅捐稽徵機關調取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向勞保局查詢投保薪資,向集保中心調閱股票及證券資料,或透過金融機構查詢銀行帳戶等。法院也得依職權命債務人據實申報財產,若債務人拒絕或虛偽陳報,法院得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處以管收。這些都是法律賦予債權人保障的工具。
值得一提的是,若債務人有脫產嫌疑,債權人可在訴訟前或訴訟中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暫時凍結債務人財產,以免等到判決確定時債務人早已將財產轉移。假扣押、假處分是保全程序,目的在於防止債務人規避債務,雖然需要提供擔保金,但對於確保將來強制執行能夠實現相當關鍵。
至於當債務人名下暫無財產或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債權人雖可能只能先取得債權憑證,但債權憑證仍有重要意義,因其確認債權存在,債權人可持憑證持續追蹤債務人財產狀況,每隔數年即可重新聲請查調,確保一旦債務人有財產,就能立刻啟動執行。
換言之,債權存在本身是一種長期的監督機制,並非一次執行未果就必須放棄。法律還提供撤銷權制度,若債務人為規避債務而將財產贈與或低價賣出,債權人可依民法第244條提起撤銷訴訟,使財產回復到債務人名下,再行執行;若債務人利用信託方式脫產,債權人也可依信託法第6條聲請撤銷信託。這些都是對付惡意脫產的重要救濟。
債權人應透過商業情報、公開資料或依法聲請法院調查,隨時掌握債務人名下財產是否有可供扣押標的,並適時申請假扣押,確保債務人在清償義務未履行之前,不會轉移或隱匿財產。假扣押需法院裁定並提供相當擔保,但其功能在於防止債務人規避清償責任,是債權實現的有效工具。一旦取得執行名義,例如確定判決、調解筆錄、本票裁定或支付命令確定書,債權人即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請求查封拍賣債務人之財產。
強制執行的範圍包括不動產、動產、存款、薪資債權等,法院可依強制執行法規定進行查封、變價及拍賣,以滿足債權人的請求。以上措施都強調債權人應積極而及時採取行動,因為民法第125條,請求權若15年間不行使即因時效而消滅,而部分定期給付債權(如利息、租金、薪資)甚至僅有5年的時效限制,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更有2年或10年的時效限制。因此,若債權人因債務人一再以「誠意協商」為由而遲遲不採取法律行動,極可能在日後遭法院以時效抗辯駁回請求。
從策略角度來看,債權人除法律程序,也應該結合商業談判技巧,在保持一定合作空間的同時,持續施壓債務人提出具體還款計畫。可以先從較軟性的措施著手,例如要求債務人簽立書面承諾書,或就債務金額簽發本票,再輔以債務協商,確保債務人認帳並無法否認債權存在。若債務人仍拖延不決,則立即啟動支付命令或訴訟,以避免時間拖延導致時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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