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是什麼?債權債務關係是什麼?請求債權可以走哪些法律途徑?
問題摘要:
債權乃法律上極為重要之權利,與債務相對而存在,兩者形成完整的權利義務關係。債權可因契約、侵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票據等多種原因而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的發生原因,在民法上有明確規範,常見於契約、侵權行為、票據、無因管理與不當得利等,這些規範不僅確立交易與社會秩序的基礎,也保障債權人的請求權與債務人的義務。契約反映當事人意思自治,侵權行為處理不法損害,票據保障交易流通,無因管理獎勵公益行為,不當得利則防止不公平利益分配。理解債權債務關係的發生原因,不僅能幫助人民在日常生活與商業活動中維護自身權益,更能正確行使法律賦予的救濟手段,避免因法律知識不足而喪失應有保障,這正是民法債編存在的核心意義。唯有透過正當的法律程序,方能在保全自身權益的同時,維護社會秩序與交易安全。債權人行使債權之合法途徑可區分為:一、簡便途徑如支付命令、本票裁定、抵押權實行;二、協商途徑如私下和解、法院調解、訴訟上和解;三、一般訴訟途徑如民事訴訟;四、執行途徑如強制執行、假扣押等。各種途徑適用情形不同,債權人應依自身債權性質與證據狀況選擇。需強調的是,必須透過正當程序請求債權,不得自力救濟,否則可能觸犯恐嚇、妨害自由或重利等刑責。依法循合法途徑,不僅能確保自身權利實現,也能避免法律風險,這才是保障債權的正確方式。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債權與債務關係,以及債權人如何透過法律途徑請求履行義務,必須先從民法的基本定義開始說明。債權在法律上的意義,是指一人得請求他人為一定給付之權利,這種給付可能是金錢、物品、行為或不行為。
債權是什麼?
民法上的債權,是指可以向他人請求一定的給付的民法上權利(或稱私法上權利),給付可以是金錢,可以是物品,可以是特定的行為,也可以是特定的不行為。只要符合民法上規定的債權,就可以透過合法法律途徑強制履行之
換言之,只要是法律上承認的請求,債權人便能基於債權而要求債務人履行,而債務人對應於此,則負有一定的義務。當一方擁有債權時,他人即成為債務人,二者之間的相互關係,即是所謂的債權債務關係。
債權債務關係是什麼?
債權跟債務是同時存在且相對應的概念,一方對他人有債權的時候,他人就是負有債務;而擁有債權的人就會稱之為債權人,負有債務的人就會稱之為債務人,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關係就是法律上所謂的「債權債務關係」,法律上也會稱之為「權利義務關係」(權利人vs義務人)。
補充說明,並不是所有當事人之間的關係都是一方單純是債權人,另一方單純是債務人;以買賣契約為例,雙方就會同時是債權人跟債務人,買方就需要給付的金錢是債務人,但就可以取得的物品就是債權人;賣方則是反之。
這種關係在契約發生時最為典型,例如買賣契約中,買方支付價金,賣方交付標的物,雙方同時兼具債權人與債務人的身份,彼此互負義務並享有權利。又如借貸契約,出借人擁有請求返還借款的債權,借款人則負有償還借款的債務。
債權債務關係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它是民事法律運作的核心,社會上的經濟活動幾乎無時無刻不依附於此而進行。至於債權發生的原因,依民法規定,主要可歸納為契約、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票據等類型。契約部分包括買賣、借貸、租賃、僱傭、承攬、贈與、運送等,均為日常生活中最常見的債權來源。
例如買賣契約成立時,買方有支付價金之債務,並享有請求交付標的物之債權,賣方則相反;借貸契約則使出借人取得返還請求權,借用人取得使用金錢或物品之權利;租賃契約中,出租人有提供使用利益之債務,承租人有支付租金之債務;僱傭契約中,僱用人應支付報酬,受僱人應提供勞務;承攬契約則在於完成一定工作之結果,承攬人取得報酬請求權;贈與契約則是無償的財產移轉,贈與人可在特定情形下撤銷贈與;運送契約則包括運輸人有安全運送旅客或貨物之債務。
侵權行為也是債權的重要來源,依民法第184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若侵害的是財產權,則債權人得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若侵害的是生命、身體、名譽等人格法益,則可請求精神慰撫金。需要注意的是,精神慰撫金限於人格法益直接受侵害,單純因財產受損而感到痛苦並不在其列。
一般民眾之間如果有金錢糾紛,像是欠錢、欠貨款、欠租金,或是網購買東西但沒收到物品等等之間的私人糾紛,只要不是牽涉到政府公權力的話,基本上都是所謂的民事糾紛。如果想要請求對方給錢或為一定的行為,並且希望透過法院公權力介入來強制履行的話,首先必須具有法律上規定的權利。
債權債務關係在現代社會中極為普遍,從日常消費、工作、租屋、借貸、投資、到突發的損害賠償糾紛,幾乎都可能涉及債權與債務的互動,而民法明確規範債權發生的原因與法律效果,確保交易安全與社會秩序。
債權債務關係的發生原因主要包括契約、侵權行為、票據、無因管理及不當得利等,以下將逐一說明並輔以實務例子。
首先,契約是最常見的債權發生原因,契約為雙方當事人基於意思表示合致所成立的法律關係,依民法第153條規定,不論明示或默示,只要雙方意思一致,契約即告成立。常見的契約類型包括買賣契約、借貸契約、租賃契約、僱傭契約、承攬契約、贈與契約與運送契約。買賣契約係指一方交付物品,另一方支付價金,無論是購買動產如日常生活用品,或不動產如房屋土地,只要雙方對價合致即成立契約(民法第345條以下)。
借貸契約可分為消費借貸與使用借貸,前者如銀行貸款、信用貸款或民間借款,債務人應返還相同種類數量之物,後者則指出借人將物品供他人使用,期滿返還而不支付代價(民法第464條以下)。
租賃契約則指一方將物出租,他方支付租金並於期滿返還,適用於房屋租賃或動產租賃(民法第421條以下)。
僱傭契約即一般勞雇關係,勞工提供勞務,雇主支付報酬並有高度指揮監督權(民法第482條以下)。
承攬契約則強調完成工作成果,如工程承攬、修繕或設計代工(民法第490條以下)。
贈與契約需贈與人與受贈人合意,若受贈人未同意則不成立,且受贈人若對贈與人有重大侵害行為,贈與人得撤銷(民法第406條以下)。
運送契約則發生於旅客搭乘運輸工具或託運貨物的情形(民法第622條以下)。
其次,侵權行為也是重要的債權發生原因,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侵害的標的包括財產法益與人格法益,前者如毀損他人車輛需支付修繕費,後者如侵害他人名譽、隱私或身體健康,則可請求精神慰撫金。不過,僅因財產受損而引發的痛苦,並不當然構成請求精神慰撫金的原因。
再者,票據也是獨特的債權來源。票據則因票據法的特殊規範,只要形式要件完備,票據上簽名的人即負票據債務,持票人即可憑票據行使權利,而不問基礎法律關係。既然有債權存在,債權人如何行使?
票據包括支票、本票、匯票,依票據法規定,票據具無因性,即票據形式要件具備時,簽章人即承擔票據責任,而不問其基礎原因。例如某人簽發本票給債權人,即便背後借貸原因有爭議,只要票據形式完整,持票人仍得行使票據權利。票據制度保障交易的流通性,並加速資金融通。
第四,無因管理亦是債權發生的原因,無因管理則在於一方未經授權,基於善意為他人管理事務,民法第172條以下允許管理人請求必要費用或受損害之賠償。依民法第172條以下規定,當事人雖無約定,但一方基於善意為他方管理事務,且確實有利於他方時,管理人得請求支出必要費用與補償,若因管理受損害亦得請求賠償。例如鄰居不在家時房屋失火,他人自發滅火並因此耗費滅火器甚至受傷,便可請求屋主返還支出或賠償損害,並不負門窗破壞的賠償責任,藉此獎勵急難救助的善行。
最後,不當得利亦會發生債權關係,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若一方無法律上原因受利益,致他方受損,受損人可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則是另一來源,當一方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使他方因此受有損害,受害人得請求返還該利益。例如租約期滿後房客仍占用房屋,房東即可請求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例如房客租約期滿後拒不搬遷,雖未支付租金卻繼續佔有房屋,其獲得的使用利益即屬無法律上原因,房東得請求相當於租金數額的不當得利返還。
主要的法律途徑可分為一般途徑與特別途徑。一般途徑為民事訴訟,債權人提起訴訟,法院審理後作成判決,若勝訴確定,該判決即成為執行名義,債權人可據此聲請強制執行,查封拍賣債務人財產以獲清償。
在訴訟過程中,法院亦可能促成訴訟上和解,其效力與確定判決相同,亦可直接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此外,當事人可在訴訟前聲請法院調解,若調解成立,調解筆錄亦具判決效力,債權人同樣可據此強制執行。至於特別途徑,支付命令是重要制度。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以下,若請求標的為金錢或代替物一定數量,債權人可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法院形式審查後即核發,若債務人於20日內未異議,支付命令即確定,效力等同確定判決,債權人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若債務人提出異議,程序則轉為訴訟審理。
另一快速途徑是本票裁定,若債權人持有合法完備的本票,且債務人到期未付款,法院經形式審查後即會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若債務人不抗告即確定,債權人可憑裁定強制執行。此外,若債權受有抵押權擔保,債權人於債務到期未受清償時,可直接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拍賣價金優先受償,無須另行訴訟。上述途徑之外,債權人亦可於訴訟前後為保全債權,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凍結債務人財產,避免債務人脫產,待勝訴後得以實際受償。
債權人基於契約、侵權、不當得利或無因管理等原因而對債務人享有請求權時,若債務人遲延或拒絕履行,債權人便須考慮如何透過合法途徑來實現其債權,而非採取暴力討債、自力救濟等方式,以免觸法。依法可以走的合法法律途徑主要包括:
首先是較快速的途徑,例如支付命令,本票裁定與抵押權實行。支付命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以下規定,若債權人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法院形式審查後會核發支付命令,若債務人在二十日內未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即確定並具有執行名義,債權人即可持之聲請強制執行。
其次是本票裁定,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若發票人到期未依約付款,執票人可持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若裁定確定,債權人即可據以強制執行。至於有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債權人得依民法第866條以下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憑法院准許拍賣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進行執行程序,藉拍賣價金受償,無須另提起本案訴訟。
其次是一般法律途徑。其一為私下協商,雖無強制力,但若簽訂和解契約仍具契約效力,若債務人違約,債權人可再訴請履行。其二是透過法院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以下規定,法院調解成立後,筆錄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可憑之聲請強制執行。其三是訴訟上和解,依民事訴訟法第377條以下規定,若雙方在進行中同意和解,法院製作和解筆錄,也有與確定判決相同效力。
其四是民事訴訟,債權人可向法院提起訴訟,經審理確定後憑勝訴判決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這是最一般的程序,雖耗時較久但穩健。另在債務人有脫產嫌疑時,債權人可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以下聲請假扣押,提前凍結債務人財產,以免判決確定後無財產可供執行。
至於強制執行部分,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規定,債權人須持有執行名義如確定判決、支付命令、調解筆錄、公證書等,方可聲請法院執行,法院可查封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動產、存款、薪資等財產,以實現債權。此外,若債務人惡意處分財產損害債權人,債權人可依民法第244條提起詐害債權撤銷訴訟,撤銷其處分行為,將財產追回,供日後執行之用。又若債務人死亡,債權人可依民法第1148條向繼承人請求清償,但繼承人得主張限定繼承。
-債務-債務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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