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之催討方式有那些?
問題摘要:
債權之催討乃債務不履行情形下債權人維護自身權益的必要手段,其程序包含催告、發函、提訴及執行等多重階段,存證信函與律師函為起步的重要工具,支付命令與訴訟則為進一步的法律救濟途徑。惟在行使催討手段時,必須合法、正當並注意證據保存,始能有效保障債權人之權利,避免因不當或違法手段而陷於法律責任。換言之,債務人雖應誠實履約,但債權人亦應依法行使權利,兩造權利義務均衡,方能維繫社會秩序與交易安全。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債權之催討問題,實務上常見於金錢借貸、買賣價金請求、工程款給付或其他各類契約履行遲延案件中,債權人為保全並實現其債權,通常會先行採取「催告」與「通知」等手段,以促使債務人履行義務,並為後續訴訟程序之舉證準備。
依據我國民法第229條之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第1項)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第2項)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第3項)」。
若債務有確定期限,債務人於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即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若債務無確定期限,則需債權人以催告方式促使債務人履行,自受催告時起債務人始負遲延責任。
債權之催告、通知,善用存證信函或律師函
準此,金錢借貸如有約定清償期限者,清償期屆至債務人為給付欠款者,應自清償期屆至之翌日起算遲延利息,倘若為約定清償期者,此時,債權人可選擇用存證信函或律師函進行催告,並定履行期限之日期,以利利息之起算。
實務上,債權人催告常使用「存證信函」或「律師函」進行,存證信函之法律效力在於證明債權人有無催告行為、催告內容及送達日期,具有日後舉證上的重要功能;律師函則除具同等效果外,並能彰顯專業性與正式性,增加債務人履行的壓力。
存證信函,乃係經由郵局來證明發信日期及發信內容的一種證明函件。原則上,郵局在收到寄件人送來之雙掛號信函後,會開立一紙收據,如此,郵局從收件起至寄達為止,皆有紀錄可稽。而掛號回執上因記載有寄達日期,若日後送達日期發生爭議,郵局開出之掛號回執即是最有力之證據。具法律性之文件若日後需要充當證據時,送達對方的日期,其重要性遠超過文件是否已寄出。例如:解除買賣契約,其效力係發生於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以存證信函為之)到達相對人時,而非寄件人將存證信函交給郵局即發生效力,此稽諸民法第95條第1項前段:「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即可明其意旨。因此,存證信函務必以雙掛號函件寄出,而記載有送達對方日期之回執明信片是重要的證明文件,應妥善保存。
撰寫存證信函之重點:存證信函沒有一定之寫法,但一般發出存證信函是為了正確地達到法律上意思表示與催告對方的目的,所以書寫時應注意人(即當事人)、事(何種法律行為)、時(為法律行為之時間)、地(法律行為地)、物(標的物)等重點,避免摻以感情之表現及使用模稜兩可之語句。在文字上應使用標準國字,字跡力求工整,標點符號亦應占用一格,金額盡可能以大寫如壹、貳、參……書寫。若存證信函用紙超過二張以上時,寄件人只要於第一張寄件人及收件人處書寫姓名及住址並於寄件人姓名下蓋章即可,第二張以後之寄件人及收件人即不必書寫姓名及住址,惟兩張間之騎縫處亦應由寄件人蓋章,寄件人有二人以上時,皆應於騎縫處蓋章。
書寫完畢後,寄件人亦應書寫雙掛號信封,信封上之住址應與存證信函上之住址相同,此外,寄件人亦須將明信片回執黏貼於信封後,以利寄件人蓋章收受之用。存證信函不同於一般信件,字句應力求簡潔,確實表達發函之重點,若不擅於撰寫此類信函時,亦得委由律師代為撰寫。
存證信函需使用郵局格式用紙,一式三份,寄件人應於騎縫處蓋章,並以雙掛號寄出,妥善保存郵局收據與回執明信片,以作為送達證據。其書寫重點應包含「人、事、時、地、物」,避免情緒性或模糊語句,內容宜簡明扼要,例如:「台端於某年月日向本人借款新台幣○○元,約定於某年月日清償,迄今尚未清償,茲限期於某年月日前清償,如屆期未清償,將依法提起訴訟,並請求遲延利息。」若債務人拒收、查無此人或遷址不明,則應完整保存退件信封,並再次寄往戶籍地或最後居所地,以資證明。
若仍無法送達,則可作為債務人惡意逃避之證據,並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律師函之效用亦類似存證信函,惟由律師名義寄出,更具嚴肅與正式效果,亦可記載日後可能採取之法律行動,強化債務人履行的壓力。
另在債務人惡意拖延情況下,債權人亦可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以先行保全債務人之財產,避免日後強制執行落空。值得注意的是,催告雖為債權實現的重要程序,但亦須合法、適度,若採用暴力、脅迫、恐嚇或妨害名譽等不法手段,不僅可能構成刑法上強制罪、恐嚇罪或妨害名譽罪,甚至涉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處罰。金融機構及委外催收業者若採用不當方式催討債務,亦可能違反銀行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頒之規範,受行政處分甚至刑事追訴。因此,債權人或其代理人進行催討時,應嚴守法律規範,透過存證信函、律師函、支付命令、訴訟及強制執行等正當法律程序,達到債權實現之目的。
寄發郵局存證信函應至郵局指定之窗口寄發,將所要寄發之存證信函交予承辦人員。承辦人員受理後,先從形式加以檢查,例如:查看寄件人處或騎縫處是否有蓋章,檢查沒有問題後,會在信函末尾之空白處蓋上「此封郵件已於○年○月○日以第○號存證信函寄送。特此證明。○○局局長蓋章」,並蓋上通信日期之戳章。三封中之一封由郵局保管,另一封交給寄件人,剩下的一封在郵局人員之會同下,放入信函內郵寄。此時,郵局會開出一張「特殊郵件寄送收據」此張收據和寄件人持有的存證信函均很重要,應妥善保存。再者,於寄發存證信函後,應留意「回執證明」是否收到,「回執證明」一般係指收件人於收到存證信函後,會於存證信函後之明信片蓋章,並由郵局收回,郵局再寄回給寄件人。通常該「回執證明」之明信片於一週左右即可收到,此張「回執證明」之明信片非常重要,可以看出收件人收受之日期,要妥慎保存。
對方拒收、查無此人或遷址不明時之解決方法
(1)將退回來的存證信函完整保留,不要拆封(信封上會蓋上退件理由,例如查無此人、遷移不明等)。
(2)原則上應連同對方的聯絡地址(居所地)與戶籍地址均寄發;若僅以對方的聯絡地址寄發,則可再重新對其戶籍地寄發一次。
(3)如果居所地與戶籍地都沒有人收件,在訴訟上可以作為對方惡意逃避的佐證。
(4)可作為應送達處所不明的證明,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
(5)如果對方故意拒收、查無此人或遷址不明,則應考慮是否逕行採取訴訟程序,以保障自己的權利。
若債務人於催告後仍不履行,債權人即可依民法第229條之規定,主張自催告或訴狀送達起債務人已負遲延責任,並請求遲延利息或違約金。進一步而言,若催告仍未果,債權人得提起民事訴訟第508條規定以下,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經送達後,如債務人未於20日內提出異議,即發生與確定判決相同之效力,債權人可據以聲請強制執行。倘若債務人提出異議,則支付命令視同訴狀繼續審理,債權人亦不會喪失權利。
此一制度設計,提供債權人快速且低成本的救濟途徑。除支付命令外,債權人亦可逕行提起民事訴訟,並於判決確定後持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債務人財產以獲清償。此外,若債務人有隱匿、脫產等行為,債權人可依民法第244條行使撤銷權,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對第三人所為之有害於債權的處分行為;或依民法第242條行使代位權,代位債務人向第三人主張權利,藉以擴張責任財產範圍。
-債務-債務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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