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死了,錢還要還嗎?
問題摘要:
債務屬於債務人依法必須履行的財產上義務,不會因債權人死亡而消滅。債權人死亡後,繼承人得依法承受債權,繼續請求債務人清償;若無繼承人,則由國庫承接該債權,國家成為債權人,繼續要求債務人履行。因此,債務人切勿心存僥倖,以為債權人死亡即可規避清償義務。法律的設計,正是為了確保債權能夠實現,避免債務人因債權人死亡而獲取不當利益,從而維護交易安全與社會正義。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債權人死亡後,債務是否仍須清償」的問題,必須先從民法與強制執行法相關規範出發加以說明。一般社會上常有「人死債消」的觀念,認為債權人死亡後,債務便自動消滅,不再需要清償。
然而,依我國現行法律規定,這樣的說法並不正確,因為債權屬於財產權的一種,而財產權原則上皆得繼承,並不因債權人死亡而當然消滅。民法第1148條明確規定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之財產上權利義務。債權作為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的財產性權利,自然包含在繼承範圍內,故當債權人死亡時,其債權會移轉由繼承人承受,繼承人即可成為新的債權人,繼續向債務人請求清償。換言之,債務人並不能因債權人死亡而免除債務,仍須向繼承人清償,否則將有遭到繼承人追訴的風險。若債務人因拖延或拒絕清償,繼承人依舊可以持繼承證明文件,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可知即便債權人在執行程序進行中死亡,程序本身不會因其死亡而停止,繼承人只要向法院聲明並證明繼承身分,即能承受債權人之地位,法院即可繼續進行執行,拍賣、變價債務人之財產,滿足債權實現。因此,債務人若妄想藉由債權人死亡來規避清償,實屬一廂情願。
再者,若債權人死亡後無人繼承或繼承人拒絕繼承,法律也設有相應之規範。依強制執行辦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三(二)規定:「強制執行開始後,債權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故仍應繼續執行。」
也就是說,債權人死亡後若確無繼承人承繼債權,其遺產將歸屬國庫,國家自然成為新的債權人,繼續請求債務人清償。因此,債務並不會因債權人無繼承人而消滅,而是轉由國家承接。這樣的制度設計,主要在於保障交易安全與避免債務人因債權人死亡而獲得不當利益。值得注意的是,債務人若已知悉債權人死亡,但繼承人尚未出面承受,亦不表示債務人得以拒絕清償。因為只要債務存在,法律上即假定其有繼承人可承受,若債務人不主動清償,繼承人隨時可以繼承人身分出面請求,甚至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仍須履行清償義務。
此外,從強制執行程序角度來看,若債務人已經進入執行階段,法院得依強制執行法第5條規定,要求債權人或其承受人提出必要資料,說明當事人、請求實現之權利及執行標的等事項。債權人死亡時,若有繼承人提出證明,即能繼續執行,若暫時無繼承人出面,法院則可能選任特別代理人或遺產管理人代行相關程序,以避免執行停滯。反觀債務人死亡的情況,強制執行程序原則上也不停止,法院會先確認繼承人範圍,再由繼承人承受債務,除非繼承人依法聲明拋棄繼承,否則仍須以繼承遺產範圍內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這與債權人死亡後由繼承人承受債權的情形相互對應。
實務上,債務人抗辯「債權人既已死亡,債權自然消滅」的說法,但法院通常會駁回此種抗辯,並認為債權屬於遺產之一部分,不因債權人死亡而當然消滅。債權人死亡後,繼承人即為當然承受,債務人若拒絕清償,將構成遲延責任,甚至可能增加利息或遲延賠償金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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