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脫產,怎麼辦?
問題摘要:
債務人脫產雖讓債權人討債之路困難重重,但並非全無對策,透過民事撤銷權、刑事毀損債權罪、假扣押程序、責任財產調查等法律途徑,債權人仍有機會突破債務人刻意設下的障礙,成功追回應有債權,關鍵在於能否及早蒐證,迅速行動,並結合民刑事雙管齊下的策略,這樣才能在面對債務人脫產時仍然有效捍衛自己的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債務人脫產在實務上是債權人經常遇到的難題,所謂脫產就是指債務人於明知自己即將面臨強制執行或已有債務存在卻不願清償的情況下,透過隱匿、毀損或處分財產,使自己的名下看似無財產可供債權人執行,以達到規避責任的目的,這種行為既涉及民事責任,也可能觸及刑事責任。
依刑法第356條規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換言之,脫產不僅僅是違反誠信原則的行為,更有可能構成毀損債權罪,特別是當債權人已取得執行名義,例如確定判決、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得強制執行效力之公證書,甚至是假執行裁定等,債務人若在此情形下將財產移轉予他人,就可能成立毀損債權罪,且此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債權人必須在知悉六個月內提出告訴,才能啟動刑事追訴程序。
除刑責問題,債權人如何在民事上保障自身權益,則牽涉到責任財產的概念,依照強制執行制度,責任財產是指一切屬於債務人所有、支配且可供執行的財產或權利,包括不動產、動產、存款、債權等,當債務人以假買賣方式將房屋或土地過戶給親友,形式上財產已不在其名下,但若屬於無償處分或低價處分,債權人仍可依民法第244條行使撤銷權,請求法院撤銷該脫產行為,使財產回復到債務人名下,再予以強制執行。
一般人所說的「脫產」就是債務人在快要被強制執行的時候,為損害債權人的債權,故意去破壞、隱藏或處分自己的財產,讓債權人拿不到錢,這會構成刑法第356條的毀損債權罪。
所以,要構成這條罪的要件,一定要是債權人拿到執行名義,債務人將受強制執行的時候,本案的情形:雖如法官有諭知假執行,假執行也是執行名義的一種,而判決只要一宣示就會發生效力,已經隨時都可以聲請假執行,此時故意以假買賣的方式過戶給親友,已經構成毀損債權罪。因為本罪是告訴乃論之罪,所以,在知道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
責任財產係指發動強制執行程序時,屬於債務人所有、支配財產或權利等,可供債權人據以對其強制執行之財產。以假買賣的方式過戶給親友,這部分另外還有涉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假買賣的方式並不難追查,實務上,法院判斷是否為脫產行為,常透過幾個跡象加以審酌:
第一,處分時點是否接近債務人面臨執行程序或判決確定之前後,例如在房屋即將拍賣時,債務人突然將房地賣給兒子,極具可疑性;
第二,交易相對人是否具有實際支付能力,若買受人年紀尚輕或收入有限卻購得高價房地,顯然不合常理;
第三,交易資金流向是否真實,透過查核雙方金流往來,即可揭露是否屬於虛構買賣或假帳操作。若確定屬於脫產,除撤銷權救濟外,債權人亦可主張該行為屬無效法律行為,依民法第87條規定,通謀虛偽表示無效,因此財產仍應視為在債務人名下,得作為責任財產供強制執行之標的。
另一方面,對於債務人經常以贈與方式將財產移轉予配偶或子女的情況,實務也一再肯認這類行為多具備害債權人之意圖,債權人完全可以透過撤銷訴訟將該贈與行為撤銷,使財產回復到可供執行的狀態。更進一步而言,如果債務人透過不實文書製造假買賣,涉及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因不動產登記需經登記機關辦理,若當事人以假意思表示誘使公務員登載於不動產登記簿,可能觸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這與毀損債權罪常常並行發生。
實務上,債權人若懷疑債務人脫產,可先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迅速凍結財產,以免日後追討無門。若已經完成移轉,則應評估提起撤銷訴訟,並同時考慮刑事告訴,以增加債務人壓力,迫使其與債權人協商清償。此外,債權人亦可於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財產,包括金融帳戶、不動產、車輛、證券,甚至請求法院核發債權憑證,日後隨時得以繼續追償。
-債務-債務催收
(相關法條=民法第244條=民法第87條=刑法第356條=刑法第2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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