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債與民法上關聯?

11 Sep, 2025

問題摘要:

討債與民法有密切關聯,民法透過債之非支配權與相對性,劃定債權人行使權利的界限,並透過誠信原則與侵權行為制度,規範討債過程中可能發生的不法侵害。換言之,債權人雖然依法有權請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只能循合法正當之途徑行之,若以不法手段討債,則不僅違反民法規範,更可能衍生民事、刑事責任。民法藉由這些規範,兼顧債權人權利實現與債務人基本權益保障,維持社會秩序與法律的正當性。

律師回答:

討債與民法的關聯,本質上涉及債權行使與法律秩序之平衡。民法上所謂「債」,係指特定人間基於一定法律原因所發生之一種財產上請求權關係,簡言之,就是債務人有給付義務,債權人則有請求義務履行的權利。

 

依照民法規範,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固然可以依法請求,但債權並非物權,並無直接支配債務人人身或財產的權利,因此討債方式必須受到民法及相關法律規範的約束。首先,債的「非支配權」性質即說明,債權人不能逕行強制債務人給付,必須透過訴訟、調解、支付命令或強制執行程序,否則即可能違法。

 

債的「非支配權」

就我國民法觀之,比較債權與物權的差異,最具關鍵的一點是,債權不是「支配權」。民法上的債權並未賦予債權人可對債務人人身加以支配的權利,債務人固負有給付義務,基此「當為」而受拘束,但並不因此而成為相對人支配的客體。債權人是不能直接強制債務人提出給付的。雖然債權人得依強制執行法的規定,強令債務人履行其義務,但債務人仍是處於法律之力下,並非受於債權人的直接支配。因此債務催收行為強度,倘若已超逾一個負有債之給付義務的債務人,所需要忍耐的程度,令債務人感到無從選擇,即有違法之虞。

 

民法第148條明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並且應依誠實信用原則行之。因此,討債過程倘若超越合理範圍,例如以威嚇、脅迫方式要求還款,將侵害債務人之人格權或其他權益,構成違法行為。

 

債的相對性

債的相對性原則,債權人之請求僅能針對債務人本人,不得波及第三人(民法第199條),故若討債者將壓力轉向債務人親屬、配偶或雇主,要求代為清償,不僅違反債之相對性,更可能涉及侵權行為甚至刑事責任。實務上許多催收行為,往往以滋擾、張貼、跟追等方式對第三人施壓,這些行為均違背民法體系下債之本質,甚至涉及刑法之強制罪或恐嚇罪。

 

在債之關係中,其法律關係原則上僅建構於參與債之關係之法律主體間,故債權人原則上僅能對債務人主張,而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請求給付。而催收人催收的對象,由於其所以得進行催收之基礎,即在於其所享有債權,或接受債權人之委託,自然也應該有債之相對性原理之適用,而只能對債務人本人進行催收。在未找到債務人本人之前,不得對任何第三人進行催收要求還款,因為該第三人就該債之關係,並不負有給付義務。

 

只是在催收實務上,可能存在催收人雖然係以債務人為催收對象,但實際上受到催收行為影響權益之人,卻及於其他第三人的情形。尤有甚者,催收人甚至直接以第三人為催收通訊對象,轉而企圖藉由對第三人的騷擾,促使第三人幫忙找出債務人,或直接要求與債務人有一定親近關係者(如債務人的父母、配偶、子女等)代為清償。凡此皆背離民法上債的基本原理,甚至有構成刑法上強制罪之嫌。

 

此外,民法對於不法討債行為提供多層次救濟。若討債過程中侵害人格權,民法第18條允許被害人請求排除侵害、防止侵害,並於特別規定情況下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若因不法催收造成權利侵害,依民法第184條,債權人或催收人將負損害賠償責任;即便行為未直接違反特定義務,只要以違反善良風俗之方式加害他人,亦屬不法侵害。若催收導致被害人身體健康受損,民法第193條允許請求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例如醫療費用、勞動能力減損等,並且依民法第195條,可請求精神上之慰撫金。若討債過程造成物品損毀,則可依民法第196條,請求減少價額之賠償。更進一步,若第三人與債務人共謀,故意隱匿財產,使債權人債權落空,債權人得依侵權行為規定,對該第三人請求賠償,這體現民法透過侵權責任制度,保護債權人免受惡意規避清償之損害。

 

實務上,討債行為的正途應循民法所設計的法律程序,例如債務人違約時,債權人可發存證信函催告,若不果,則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民事訴訟,取得確定判決後再聲請強制執行。若擔心債務人脫產,則可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聲請假扣押,保障未來債權的實現。

 

所有這些程序的背後,正是因為民法上債權並非支配權,必須藉由法院與公權力介入方能具體實現。討債者若繞過這些正規途徑,直接以暴力、脅迫或騷擾等手段達成目的,不僅違背民法基本精神,更可能侵害債務人之人格權或財產權,導致需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甚至觸犯刑法。

-債務-債務催收

(相關法條=民法第18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3條=民法第195條=民法第199條=民法第14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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