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債是否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問題摘要:
欠錢還錢雖然是正當的權利行使,但討債方式必須合法,否則一旦踩過社會秩序維護法與刑法的界線,不僅無法追回債權,還可能面臨罰鍰或刑責,得不償失。因此,遇到債務問題,應優先考慮委託律師、透過法院及公權力管道來處理,以保障自身合法權益並避免觸法風險,這才是現代社會中最安全且有效率的方式。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討債是否會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是一個在實務上相當常見卻容易被忽略的重要問題,因為多數債權人或催收人員認為「欠錢還錢天經地義」,於是採取自行上門、言語施壓、甚至動作威嚇的方式向債務人催討,但必須強調的是,法律並未禁止債權人透過合法手段行使權利,然而若討債行為超過法律允許的範圍,將可能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甚至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立法目的,在於維護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寧,因此對於涉及騷擾、恐嚇、噪音、滋擾等行為,都有明文規範,這也意味著一旦債權人採取脫序方式討債,就有可能面臨處罰。
依據該法第63條,若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攜帶破壞門窗或安全設備的工具」、「散布謠言影響公共安寧」、「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即可能處三日以下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鍰,換言之,討債時若帶著鐵鎚、鐵鍬等工具到債務人家門口,或刻意蒙面、聚眾大喊大叫,都可能構成本條違規。
第65條則規範「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的玩具槍,有危害安全之虞者」,若債權人為施壓而持仿真槍上門討債,縱使未直接使用暴力,依然可能觸法。第66條則禁止「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若討債人假冒警察、律師身分出示證件,將有違社維法。
進一步來看,第68條規定「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將被處以拘役或罰鍰,這正是討債過程中最容易觸法的條文,因為許多債權人會選擇到債務人住家、公司大聲叫囂,反而構成滋擾行為。第72條則處罰「在公共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共安寧」等情況,如果債權人於深夜到債務人住處敲門叫囂,或持續製造噪音,將可能受罰。
第73條進一步明定「於學校、博物館、圖書館、展覽會、運動會或其他公共場所口角紛爭或喧嘩滋事,不聽制止者」也會受罰,若債權人選擇在債務人公司門口、公開場合拉布條抗議,導致公共秩序混亂,就可能觸犯本條。
除此之外,第87條更明確規範「加暴行於人者」,若債權人討債過程中對債務人或其親友動手,即構成處罰。第89條則針對「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以罰鍰或申誡,如果債權人尾隨債務人上下班或持續糾纏,亦可能違反本法。
第90條則禁止「污損他人住宅題字、張貼廣告或塗抹交通工具、圍牆、建築物」,討債時若在債務人住處噴漆、張貼「欠錢不還」標語,將構成違法。第91條則明定「污濕他人之身體、衣著或物品而情節重大者」,若債權人潑漆、潑糞以羞辱債務人,亦將受到處罰。
綜合而言,討債若採用上述任何違法手段,均可能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輕則罰鍰,重則拘留,甚至另涉刑法恐嚇罪、強制罪、傷害罪、重利罪等,導致債權人反而成為被告。因此,合法討債的正途,應當透過法律程序,例如寄存證信函、聲請支付命令、起訴並取得判決,再聲請強制執行,或依據本票、借據等債權憑證走裁定程序。若債務人有脫產可能,可聲請假扣押保全財產,以免債權落空。
-債務-債務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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