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債公司合法嗎?
問題摘要:
討債公司在我國法律上並非一律非法,其是否合法取決於其催收手段是否合乎法律,債權的讓與本身在民法上已有明文規定,因此債務人不可因為債權人變更就拒絕清償,但同時也有權利要求討債公司出示合法通知文件,若遇到違法行為則可透過司法途徑救濟,另外金融機構依法對於委外催收有監督責任,若未能妥善把關,亦應承擔相應責任,這些規範形成一個完整的保障機制,以在維持金融秩序與保障債務人權益之間取得平衡,因此在實務上建議債務人遇到討債公司介入時,應冷靜確認法律文件與通知,避免受騙或過度恐懼,並善用法律賦予的救濟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討債公司是否合法在我國法律上有其明確的界線,首先必須理解所謂討債公司在法律上通常稱為債務管理公司或資產管理公司,係指向金融機構如銀行、保險公司、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公司等購買不良債權後,再以自己名義進行催收以獲利的公司,依照經濟部商業司營業代碼HZ02010的定義,此類公司得收買金融機構因辦理法定業務對第三人所發生之金錢債權及附隨之擔保物權,並以自己名義行使請求權或再行讓售他人,甚至可以接受強制執行機關之委託及監督,依強制執行法辦理金融機構聲請之強制執行事件業務,換言之其基本業務本身是合法的,因此不能一概認為討債公司就是非法存在,爭議的重點在於其實際催收手段是否違反法律規範。
依照我國民法第294條,債權原則上可以自由讓與,除非依債權性質不得讓與、當事人特約禁止讓與或屬於禁止扣押的債權外,債權人均可將債權讓與第三人,而討債公司正是透過此一法律機制取得債權,成為新的債權人,因此在債權轉讓完成且通知債務人之後,債務人就必須對新的債權人負清償責任,否則就可能面臨法律追訴,依照民法第297條,債權的讓與若未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因此債務人能否拒絕向討債公司清償,要看有無收到合法通知,若金融機構並未通知,債務人仍得向原債權人清償即可,這部分是保障債務人知情權的重要規定。
雖然討債公司的存在是合法的,但不得採取恐嚇、施暴或其他違法手段進行催收,若違反法律,討債公司本身及與之合作的金融機構都可能須承擔責任,金融機構必須對其委託或出售債權給的催收機構進行有效規範與稽核,並承擔該機構不當催收行為的責任,若資產管理公司違反法律規範,金融機構必須就違法範圍內的債權與其解約並將債權買回,並向該討債公司請求違約金,這顯示主管機關已明確要求金融機構必須對催收行為負監督責任,因此即使債權已經合法轉讓給討債公司,若該公司採取不法手段,金融機構仍難以脫責,債務人除了可向警方檢舉外,亦可直接向原金融機構提出申訴,要求金融機構承擔相應責任並終止違法討債。
金管銀合字第10230002420號函:「一、(二)……催收機構應承諾遵守銀行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出售債權之金融機構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有效規範及查核各該催收行為並承擔催收機構不當催收行為之責任。(七)買受人如違反相關約定者,金融機構應至少就已違約之不良債權範圍與該買受人解約並將債權買回,同時請求違約金……。」
從法律效果來看,債權的存在不因讓與而消滅,因此債務人只要債權有效存在,即使債權人換成討債公司仍須履行還款義務,只是債務人應特別注意是否已經接到原債權人或受讓人的正式通知,若無通知便可抗辯不必向討債公司清償,這在實務中尤其重要,因為避免債務人遭遇詐騙冒名的情況,若債務人對討債公司的身份存疑,可以要求其出具債權轉讓通知或與原金融機構確認。
在此基礎上,必須強調債務人不因債權移轉而喪失抗辯權,依票據法第13條及民法相關規定,債務人仍得以自己與討債公司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其請求,例如已經清償、抵銷、債權不存在等,但無法援引自己與原債權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去對抗善意第三人,這也是債務人面對討債公司時要特別小心的地方。
討債公司之所以在社會上常被視為負面角色,是因為過去部分業者採取違法或灰色手段,例如深夜騷擾、張貼公告、言語恐嚇甚至暴力追討,這些行為已涉及刑法恐嚇、妨害自由或強制罪等刑事責任,而非單純的合法催收,因此民眾對討債公司存有疑慮,但必須釐清:合法的資產管理公司透過債權讓與機制取得債權後,依法可以催收,惟必須在法律框架內行使,不得超越界線,否則即構成違法。
至於債務人面對討債公司時,應注意保存所有清償憑證,例如匯款收據、收據、清償證明等,以避免日後爭議,倘若遭遇不當催收行為,應即刻蒐證並報警處理,同時向金管會申訴,請求金融機構承擔責任,避免自己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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