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告了怎麼辦?訴訟流程是什麼?
問題摘要:
被告收到法院通知,首要確認案件性質,分清民事或刑事,快速區分是快速程序如支付命令、本票裁定、假扣押或抵押權處分,還是一般民事訴訟程序,依程序性要求即時處理,保留自身權益,必要時委任律師或合法代理人,掌握庭期、期限及必要文件準備,注意法院裁定的效力及可能後續強制執行措施,才能有效保護自身財產及法律權益,避免因疏忽而造成不利後果,民事訴訟流程雖繁瑣,但掌握基本程序與權利義務,並依情況尋求法律專業協助,仍可合理應對,最終保障債務人或被告在法律上的應有抗辯權與財產安全。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一般民眾收到法院寄來的信件時,通常會感到相當恐慌,尤其是若對附帶文件的法律術語不熟悉,更容易陷入不知所措的狀態,但在說明如何應對之前,首要之事是先確認該案件的性質,法律案件大致可分為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兩類,民事案件通常涉及請求金錢、請求財產或確認法律關係及身份關係,常見例如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金錢債務、契約爭議、物權返還等問題,而刑事案件則涉及對犯罪行為之處罰,至於因刑事犯罪所產生的民事賠償請求,仍屬民事部分,因此本篇將聚焦於民事被告的應對方式與訴訟流程。民事訴訟流程的核心在於理解為何會被告,只要原告希望對被告行使法律上的請求權,就可能提起訴訟,這些請求權包括但不限於追討借款、貨款、損害賠償或返還特定物品等,此外,雙方若對某段法律關係存在爭議,例如契約是否已終止或仍然存續,也可透過法院請求確認契約的效力或存在,值得注意的是,原告的提告並不代表其主張一定成立,法院仍須依實際事實與證據審查,如果原告缺乏證據或主張不成立,被告仍可能勝訴,敗訴方則需負擔裁判費。
民事訴訟程序大致可分為兩類,一是一般民事訴訟程序,即通常所說的「提告」與「打官司」,此程序最終由法院判決,判決確定後雙方不得再就同一事件爭執,若債權人勝訴,得依判決聲請強制執行,另一類是較快速的法院程序,包括支付命令、本票裁定、假扣押等程序,這些程序法院可能不開庭,亦非正式判決,但債權人仍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於程序完成後仍有事後爭執的權利,也可對債權人提起訴訟。
較快速之法院程序,亦即債務人於此程序完成後,仍然可以再爭執的程序,主要包括支付命令、本票裁定、假扣押以及實行抵押權等,這些程序通常程序較簡單、審查較形式化,目的在於讓債權人可以迅速保全或實現其債權,但同時債務人仍保有事後提出異議或訴訟的權利。
支付命令
首先,支付命令是一種針對金錢債權或一定數量有價證券、其他金錢替代物之快速程序,債權人只要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法院核發後送達債務人,債務人在法定期限內如未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即確定,債權人便可憑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此程序的優點在於不需先進入完整民事訴訟程序即可保全債權,但債務人仍可在收到支付命令後提出異議,若提出異議,法院即將程序轉為一般民事訴訟程序審理(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以下)。
本票裁定
其次,本票裁定則是針對持票人向發票人請求履行本票之權利而設計的快速程序,只要本票形式要件齊全,執票人即可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法院核發准予強制執行裁定後,若發票人未及時抗告或提起異議,裁定即確定,執票人可直接憑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這種程序通常不會經過完整的辯論程序,但若發票人提出抗告,仍可進入一般民事訴訟程序,對事實及法律進行審理(票據法第123條)。
假扣押及假處分
第三,假扣押及假處分是債權人在擔心債務人可能會隱匿、轉移或變賣財產,致使未來判決難以執行時,向法院聲請暫時查封或扣押債務人財產的一種程序,可針對動產、不動產、銀行存款等各類財產為之,其程序重點在於快速限制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能力,但債務人仍可於假扣押後提出異議,進入訴訟程序爭執其合法性(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532條)。
實行抵押權
第四,實行抵押權則是針對債權有抵押物擔保的情況設計,當債權到期未清償時,債權人可依雙方約定的方式,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或直接移轉抵押物所有權,法院經形式審查後核發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債權人即可持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執行,拍賣所得價金則依照債權比例分配給債權人,這種程序同樣快速,但若債務人認為抵押權處置不當,仍可進入訴訟程序主張異議。(民法第873條、非訟事件法第72條)
相對於以上快速程序,一般民事訴訟程序則較為完整,雙方於此程序完成後,原則上不得再就同一事件爭執,其流程包括原告起訴,法院審查起訴是否合法,若合法則安排庭期,原告與被告收到開庭通知後,法院進行審理,包括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程序,依案件複雜程度決定開庭次數,言詞辯論終結後,法院判決,判決不服者可上訴,但上訴次數及條件依案件類型有所不同,判決確定後,勝訴債權人即可依判決聲請強制執行。
在被告是否一定要到庭的問題上,不論是快速程序或一般民事訴訟程序,只要對方透過法院對債務人主張權利,債務人都必須即時處理,因為法院介入具有法定效力,置之不理或逾期處理會被視為默認,裁判可能對債務人不利,一旦法院下達裁判,事後通常難以再爭執,財產可能被強制執行而難以挽救,因此收到法院通知時,應特別注意要求事項及期限,若是開庭通知,除非有不得不缺席的正當理由,可向法院請假並請求延期,基本上都應到庭。
至於是否一定要請律師代理開庭,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三審以外程序並無強制律師代理,債務人可自行出庭,亦可請非律師親屬或有法律背景者代理,但須經法院許可,其身份有所限制,通常為配偶或血親近親屬,或具法律背景人員。
儘管如此,若訴訟標的金額龐大或涉及重大權益,建議自一開始就聘請律師,因第三審僅審查法律適用是否有錯誤,事實部分不再審理,若前期訴訟未充分主張與防禦,第三審再聘律師已無補救空間。債務人在處理支付命令、本票裁定、假扣押及抵押權實行等快速程序時,仍應謹慎評估證據及主張,必要時及早聘律師,以確保自身權益不受侵害,並且掌握法院程序時間及異議期限,避免因疏忽而承擔不利後果。
整體而言,快速程序雖然效率高,債務人仍享有再爭執權利,這與一般民事訴訟程序形成鮮明對比,一般民事訴訟程序一旦判決確定,雙方原則上不得再對同一事件爭執,債務人如未即時應對,將面臨不可逆轉的法律後果。債務人在接到法院通知時,應立即確認案件類型、程序性質及所要求之應為行為,並依期限及規定行動,必要時透過法律專業協助進行準備,無論是出庭應訴、提出異議或提交書面證據,均需掌握時效及程序規範,以確保自身權利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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