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負債跑路,該如何協助?
問題摘要:
當父親因負債跑路時,子女首先要釐清債務的性質,若是賭債則法律上不成立,不必償還;若是連帶保證或借款債務則僅父親本人承擔;若父親失蹤,子女可以依法成為財產管理人保全父親財產;若父親死亡,子女應善用拋棄或限定繼承制度來自保。除此之外,子女也應勇於面對債權人催討,要求合法舉證並依照程序處理,不應輕易承諾非自己所應負的債務。法律雖無法消弭家庭因債務帶來的痛苦,但至少透過制度上的保障,子女得以維護自己合法的權益,不至於因父親的跑路而無辜受累。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父親因負債而選擇跑路,對於家庭特別是子女來說,往往是一種極大的衝擊與困境,不僅在心理上會承受壓力,也會面臨債權人追討的現實問題,因此要先釐清法律責任的界線,理解何種情況下子女是否需要承擔父親的債務,並且學會如何透過法律制度保障自己與家人的權益。
父親如果失蹤已超過7年,依據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1147條等規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可以聲請法院為「死亡宣告」,此時,就會以判決內所確定的死亡時間推定其為死亡,繼承也因此而開始。
首先必須確認債務的來源與性質,因為不同的債務在法律上有不同的效力,例如如果父親是因為嗜賭成性而積欠所謂「賭債」,依據民法第71條與第72條規定,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以及違反公序良俗的法律行為均屬無效,因此賭博所生的債務不具法律效力,即便父親因為賭博輸錢逃避不見,債權人也無從依法提起訴訟請求清償,子女更不必因賭債而承擔任何償還義務,若遇到類似情況,可以直接主張賭債不具法律效力,避免被不當催討。
其次若父親是因為幫朋友作保而導致債務纍纍,例如依民法第739條規定保證契約的成立使父親成為連帶保證人,當主債務人未能清償時,債權人確實可以要求父親履行清償義務,但需要注意的是,父親所承擔的連帶債務僅限於其個人範疇,並不會直接轉嫁給子女,因為法律上明定父母與子女是獨立的法律主體,各自對自己的財產與債務負責,不會因為血緣或親子關係而直接使子女繼承在世父母的債務。
再者若父親因借錢未還而失蹤,導致債權人轉而向子女追討,實際上在父親尚在人世時,子女沒有清償父親債務的義務,僅在父親死亡後才會依據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涉及是否繼承其債務,屆時子女可選擇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以避免承擔超過遺產範圍的債務,這是非常重要的法律保障。
若父親長期失蹤,子女可以依據民法第10條的規定,聲請法院選任自己或適當人選為父親財產管理人,以便管理和保護父親的財產,避免父親的債權或債務因無人處理而導致更大的風險。
除釐清責任範圍,子女還需學會自我保護與因應之道,首先面對債權人上門討債,切勿驚慌或私下承諾償還不屬於自己的債務,應冷靜表明法律上父母的債務不會直接轉嫁給子女,如對方仍持續騷擾,甚至涉及暴力或恐嚇,可蒐證後報警處理,並得提告妨害自由或恐嚇取財。
其次要善用法律途徑,若有債權人主張父親欠款,可要求其提出有效借款契約、借據或金融交易紀錄,否則不足為憑,若對方提起訴訟,子女應積極應訴並提出抗辯,而非置之不理,以免法院因一造辯論而輕率判決。
再者若父親確實有財產但人間蒸發,債權人可能會聲請法院假扣押或強制執行,子女身為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參與程序或聲請法院釐清債務範圍,避免不當影響自己的權益。
如果未來發生父親死亡的情況,子女必須在繼承開始後三個月內決定是否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這一點尤其重要,若未及時處理,將視為當然繼承,可能被迫繼承債務,若選擇拋棄繼承,需向法院提出聲請並完成公告程序,以徹底切斷繼承債務風險;若選擇限定繼承,則需清理遺產並僅以遺產範圍清償債務,不必動用子女的固有財產,這是法律上提供子女自保的制度性工具。
實務上,法院對於所謂的「跑路父親」債務問題,基本立場是子女僅在繼承時才會涉及債務承擔,因此債權人若想追討,必須舉證證明其債權的真實存在,並針對債務人本人主張,而不是僅憑親屬關係將壓力轉嫁給子女,子女若遇到被要求出面還債,應積極主張法律上的獨立人格,並可尋求律師協助,以避免因法律知識不足而讓自己背上不必要的債務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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