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下清償字據的重要性!
問題摘要:
留下清償字據,不只是保護自身權益,更是面對未來潛在風險的重要防線。清償不是結束,而是法律責任最後一步。無論金額大小、對象親疏,只要涉及金錢往來,皆應保留完整的書面證據,切莫心存僥倖或倚賴對方誠信。唯有未雨綢繆,備妥字據,方能在面對爭訟時立於不敗之地。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債務人清償完畢之後,如果未能妥善保留相關清償證明文件,將來很可能面臨「被二次追債」的困境。即便事實上已經繳清債務,但如果無法舉證,法律將不會替債務人「推定已清償」,而是要求債務人負擔舉證責任,因此,留下清償字據是法律保障自我權益的重要手段。尤其實務中常見配偶、親友、合夥人之間基於信任沒有要求收據,最後卻落入爭訟困境,這種情況屢見不鮮。債務人應理解,清償義務結束不代表法律上風險就終止,真正的風險在於「如何證明你已經清償」。
民法第308條第1項規定:「債之全部消滅者,債務人得請求返還或塗銷負債之字據。」這表示,只要債務清償完畢,債務人有權要求債權人返還原本的借據,或在借據上註記「已清償」,甚至開立「清償證明書」。這一紙清償字據,便是債務人將來遇到糾紛時最有力的證據。若債權人只口頭承諾「收到了」、「不用寫了我信你」,而債務人就此放棄清償證明的收據或字據,實屬非常危險的行為。因為無論是幾年前的借貸還是親屬之間的金錢往來,在未書面證明的情況下,一旦債權人否認收款事實,法院將要求債務人提出具體的還款證明,此時若無銀行轉帳紀錄、匯款單據、清償條或其他形式的證據,幾乎無從自保。
在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這是鐵律。以離婚後債權債務為例,實務中常見前配偶在離婚時口頭表示「之前的錢不用還」,但事後反悔又提起訴訟,債務人若無清償字據佐證,就算曾經還款,也難以在法院獲得有利判決。因此,離婚協議若牽涉金錢,務必要求雙方簽立清償條或收據,最好再請對方在協議中註明「甲方確認乙方已就本件債務清償完畢」等語句加強保障。若是單純借貸行為,例如朋友之間的借錢行為,也建議雙方簽署「借據」時就要載明「清償方式」、「清償期限」,清償當下則應請對方簽署「清償證明書」或於原借據註明「已清償」並由債權人簽名。如果是以匯款方式償還,匯款紀錄應保存完整,包含帳戶資訊、金額、轉帳時間、收款人資料等,並可於備註欄填寫用途(如:清償OO借款),日後一旦有爭議即為強有力之佐證。
即便是以現金償還者,也應於交付當下請對方親筆簽署收據或清償條,並註明「已清償OO元,至此結清」之類的語句,必要時可附錄付款明細表及身分證影本作為雙方交付之記錄。實務上法院常見爭執案例多是因未留下清償證明,導致債權人再提起訴訟,債務人卻無法舉證清償。根據最高法院及各級法院判決要旨,一旦債務人無法提出具體還款證據,即便主張「早就還清了」,法院亦難以認定其清償成立。
尤其在債務關係超過數年、債權人稱未收款情況下,法院傾向認為債權人仍有求償權,除非債務人能提出相反證據加以推翻。此外,如果債權人以訴訟方式提起追償,債務人提出匯款紀錄者,應特別注意匯款金額與借款金額是否一致,如有匯款不足、匯款未註明用途,或收款人為第三人帳戶等,皆可能成為法院無法認定清償成立之因素。因此在進行清償行為時,建議搭配下列防範措施:
一、請求債權人簽署「清償證明書」或「收據」,明確寫上金額、日期、用途、結清字樣,並保留正本。
二、若對方不肯簽署,可採用匯款清償方式,並於匯款明細或備註中清楚記載「清償OO借款」。
三、儘量避免現金清償,如不得已,應請對方當場簽署收據,並錄影存證交付過程。
四、保留對話記錄,例如Line對話、Email往來等,有時也能補強佐證作用。
五、保存銀行轉帳或匯款紀錄,包含收款人帳戶資訊與交易明細表。
六、可請第三人於清償時在場見證,事後請其提供證詞或簽署證明。
債務糾紛之所以屢見不鮮,關鍵在於當下不重視書面憑證,認為「反正我都還了,對方應該不會反悔」,但一旦牽涉金錢,當初的信任往往不敵現實的利益考量。當債務關係出現變化、或雙方感情生變、或債權人身故由其繼承人主張權利時,清償字據的重要性立即顯現。甚至有案件中債務人還款多年後,被債權人繼承人提告,卻因無清償證明敗訴,徒增冤枉。故律師強烈建議:債務清償後,務必請債權人開立「清償證明書」,若為特殊場合可考慮請公證人公證,或請律師擔任見證人。清償證明雖為簡單文件,但其效力重大,能有效避免重複求償風險。
清償證明書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債權人與債務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借款金額、清償金額、清償日期、付款方式、雙方簽名或蓋章、結清字樣等。若以公司名義為債權人者,應加蓋公司大小章,並附公司代表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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