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和解效力多大?可以追究舊債務嗎?

11 Sep, 2025

問題摘要:

債務和解的效力在於讓雙方就爭執範圍重新確定權利義務,舊債務若已涵蓋於和解中便歸於消滅,但未涵蓋的部分並不當然免除。和解契約通常不具執行力,必須透過公證或訴訟程序來提升保障。若和解程序合法且條款明確,其效力可與判決相當,足以阻斷舊債務之追究;反之,若草率簽署或未經核定,則可能成為債權人追討舊債務的隱患。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債務糾紛中,和解常被視為快速結束爭議的方法,但它的效力範圍與限制卻常被誤解。要理解「債務和解效力多大?是否仍能追究舊債務?」必須分別從民法上的和解契約、訴訟上和解、調解程序及執行效力等層面加以分析。

 

一、民法上的和解契約性質

依民法第736條,和解是當事人為終止爭執或避免爭執,而互相讓步所成立的契約。此種和解的法律效果在於依第737條,使得雙方放棄的權利歸於消滅,並取得和解中所約定的新權利。換言之,和解並非單純的債務免除,而是雙方在爭議之上重新劃定權利義務範圍,過去的爭執事項便不得再行主張。值得注意的是,和解契約並不當然具有強制執行力,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必須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履行,待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後才能聲請強制執行。

 

二、公證和解的特別效力

若當事人將和解契約送交公證,並在公證書上記載「得逕受強制執行」(公證法第13條),則此公證文書可直接作為執行名義使用。此時如一造不履行,另一造得逕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免去再次訴訟的程序。這是私下和解與公證和解的最大差異,也是提升和解效力的實務方法。

 

三、訴訟上和解

訴訟中的和解屬於程序法上的終局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以下規定,具有終結訴訟與執行名義的雙重效果。一方面,和解成立後訴訟即告終結;另一方面,和解筆錄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債權人得據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無須再另行起訴。此種和解兼具民法上和解契約與程序上的裁判效力,保障力最強。

 

四、調解程序的效力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得作為執行名義;經核定之刑事調解,若以金錢或代替物為標的,也得作為執行名義。此種制度目的在於透過基層調解委員會化解糾紛,節省訴訟成本,並提供與判決同等的保障。調解一旦成立並經法院核定,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行起訴或告訴。

 

五、和解對舊債務的影響

和解的核心在於「互相讓步」,其效力僅限於和解所涵蓋的爭執範圍。若舊債務已被涵蓋於和解之中,並在契約裡表明放棄或減免,即視為消滅,當事人不得再追究。然而,若舊債務未被列入和解標的,或和解書中未明確處理,原則上債權人仍得依原本債權主張權利。最高法院實務亦認為,和解效力僅及於和解書所記載或可合理推論為涵蓋的範圍,超出部分並不當然消滅。

 

六、和解效力的限制

需要強調的是,和解僅及於私法上財產請求權。若當事人在和解書中表示放棄刑事告訴權,依實務見解,該放棄多屬無效,因為刑事告訴權屬於公法上程序權,並非得由契約任意拋棄。另依民法第252條,若約定之違約金過高,法院得酌減至相當數額,和解契約如涉及懲罰性條款,也會受到司法審查限制。再者,當事人亦可以約定和解債務不履行,可以保有和解金狀況下,解除契約,而使其追究舊債務。

 

在債務爭議中,和解能節省訴訟成本並快速解決問題,但若欠缺明確條款,容易留下後患。例如,若未明文載明「除和解內容外,雙方互不再行請求」,債權人仍可能基於其他債權提告,債務人誤以為「簽了和解就一筆勾銷」往往導致更大爭議。另一方面,若債務人於和解後未履行,債權人若僅有私下和解書,仍須再度訴訟,程序冗長。因此,實務上建議透過公證或法院訴訟和解來確保執行力,並於契約條款中明定和解標的範圍與舊債務處理方式,以免日後爭議。

-債務-債務和解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公證法第13條=民法736條=民法第7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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