脫產是什麼意思?脫產違法嗎?
問題摘要:
脫產的意思就是債務人為規避清償而隱匿或處分財產,法律上明確禁止並處以刑罰。刑法第356條對此設有限制,民法則透過撤銷權與無效規定提供債權人救濟,並有假扣押等程序防範脫產發生。債權人應善用這些法律工具保護權益,債務人則切勿以身試法,以免陷入更大的法律風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脫產在法律上的意義,主要是指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將名下財產藉由毀壞、處分或隱匿的方式,使之不再可供債權人執行,導致債權人即便取得執行名義,也無從獲得清償。刑法第356條明文規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脫產是什麼意思?脫產違法嗎?
「脫產」,就是債務人欠債但不想還錢,藉各種方式把財產移轉出去,讓自己名下沒有財產,如此一來債權人即便提告,最後也因債務人無財產而要不到錢。脫產的時候如果符合以下條件,將構成刑法第356條的損害債權罪,最高處2年有期徒刑:
這條法律設計的用意,在於防止債務人不誠實地規避清償義務,保護債權人依法應受的權益。所謂「將受強制執行之際」,依實務見解,必須以債權人已經取得執行名義為前提,換言之,債權人需具備法院裁判確定、支付命令確定、經聲請本票裁定許可執行、公證書得為強制執行名義等強制執行法第4條所列情形,方能認定進入「將受強制執行之際」。
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損害債權罪,所謂債務人「將受強制執行之際」,以債權人業已取得執行名義為其前提要件。而執行名義,則以強制執行法第四條各款所定情形為限。(五十五年度台非字第一一八號判決參照)。
債務人之行為須以債權人已取得執行名義為前提,否則不構成刑法第356條。至於「毀壞、處分或隱匿」財產,便是俗稱的脫產行為,常見的態樣包括以贈與方式將房地產移轉給親友、以明顯低於市價的方式出售資產、假裝買賣卻未收取對價、設定高額抵押權將財產價值掏空、將金錢提領後隱匿於第三人帳戶或現金保存,使法院難以執行等。這些行為若係出於蓄意規避債務清償,並造成債權人權益受損,即可能觸犯損害債權罪。
關於主觀要件,刑法第356條要求「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實務上對此有不同解釋標準,有的法院採「行為犯」標準,只要債務人移轉或隱匿財產,客觀上即具有排除強制執行的效果,便認定其有損害債權的意圖;有的法院則採「結果犯」標準,若債務人財產仍顯然足以清償債權,即便有部分處分,仍不認其有損害債權的意圖。此種認定標準的差異,導致各法院對於是否成立損害債權罪有不同見解,造成法律適用的不確定性,也引發關於是否違反罪刑法定明確性原則的爭論。
實務上若認定成立損害債權罪,最高刑度為二年有期徒刑,並得併科罰金。換言之,債務人若以脫產規避債務,不僅無法確保逃避責任,反而可能因刑事責任而坐牢。除刑事責任外,民法也提供債權人救濟機制。民法第244條規定債權人撤銷權,若債務人有詐害債權的行為,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使財產回復於債務人名下,以供執行。不過若該行為是有償交易,必須相對人亦知悉或可得而知該交易具有詐害性,撤銷才能成功。至於無償行為如贈與,則毋須證明相對人知悉即可撤銷。
此外,若債務人進行虛偽意思表示,例如假買賣、假贈與等,依民法第87條屬於無效法律行為,債權人亦可主張財產仍在債務人名下,進而聲請強制執行。從債權人角度出發,為防範債務人脫產,除積極蒐集債務人財產資訊,也可於訴訟前後聲請假扣押,先行凍結財產,防止債務人處分。取得執行名義後,債權人還可透過國稅局、不動產登記機關、金融機構等查調機制,掌握債務人財產狀況,以保障清償來源。假如債務人已經有脫產跡象,債權人可同時提起刑事告訴,藉由刑事壓力迫使債務人出面處理,或透過民事撤銷訴訟追回財產。從債務人角度而言,脫產並非合理解決方式。除可能構成刑法第356條之犯罪,帶來刑事責任與刑事紀錄,且在脫產操作過程中還須支付移轉、登記等費用,得不償失。
更重要的是,即便成功將財產移轉,若相對人被法院認定知悉脫產意圖,該移轉仍可能被撤銷,最終仍回到債務人名下,徒增訴訟成本與風險。因此,脫產並非合法避債方式,債務人應以誠實方式面對債務,若確有清償困難,則可依法申請債務協商或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以正當途徑解決債務問題。
-債務-債務犯罪-損害債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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