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有人問,難道欠錢不還就沒有刑法制裁?

11 Sep, 2025

問題摘要:

單純欠錢不還並不會被關,但債權人並非毫無救濟,透過民事訴訟、假扣押、強制執行、撤銷權等制度,仍有機會保障自身權益。而若債務人涉及詐欺或惡意脫產,則可能轉化為刑事責任。對債權人而言,借錢前務必做好徹底的審查與保障設計,避免落入單憑口頭承諾就出借資金的陷阱,否則一旦債務人失信,縱使法律提供救濟,也可能因舉證困難、程序冗長、財產已被轉移而形同無力回天。換言之,法律能提供保障,但最重要的仍是債權人自身在借錢之前的風險評估與制度化的防護措施。

律師回答:

欠錢不還是否會有法律制裁,實際上要區分「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在我國法律制度下,單純的欠錢不還,原則上不會因此被抓去關,因為欠錢屬於民事債務,債權人只能透過民事訴訟途徑請求清償,取得勝訴判決、支付命令或本票裁定等執行名義後,再聲請法院進行強制執行,例如查封、拍賣債務人名下財產,或申請扣薪扣存款,這些手段都是民事途徑,目的在於保障債權回收,而不是將債務人刑事處罰。要使欠錢行為轉化為刑事責任,必須證明債務人自始即以不還錢為目的而詐騙金錢,亦即在借款當下就心存欺騙故意,涉及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但在實務上,這種「自始不還的惡意」極難舉證,法院通常要求相當嚴格的證據,否則單純不還錢,仍僅止於民事糾紛。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842號刑事判決:「而一般債權債務關係,不論起因於借貸、買賣、出租、合夥、投資、跟會、承攬工程、提供勞務或其他法律行為,性質上均屬私法行為;而任何與金錢有關之交易或營利活動,都有正常風險,高利潤之投資活動或高利息之借貸行為,尤其具有極高之風險;事前選擇交易、借貸或投資對象,預防或避免可能之交易損失,是每一個從事交易之現代人應具備之常識;如發生財務糾紛,當事人間無法就問題之解決達成協議,正當之處理方式應係透過民事程序,向法院民事庭提起訴訟或依非訟程序保全債權,或請求鄉、鎮、市公所進行調解。除債務人之行為確已符合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等罪名之構成要件外,原則上均與刑事犯罪行為無關。債權人對於性質上屬於民事法律關係之清償債務事件,利用司法機關免費刑事程序索討債款,為使刑事偵查審判機關受理案件,並達成迫使債務人出面解決債務之目的,逕以債務人作為刑事被告,向偵查機關提出告訴,期使債務人在面臨刑事程序之心理壓力下,出面解決債務,此種案件可稱之為『假性財產犯罪案件』,屬民事糾紛,核與刑事詐欺犯行無涉。」

 

一般債權債務關係,不論起因於借貸、買賣、出租、合夥、投資、跟會、承攬工程或提供勞務,性質上均屬於私法行為,這些法律關係的核心在於契約自由與風險自負,與刑事犯罪無涉。換言之,所有涉及金錢往來的交易,無論是高利潤的投資或高利息的借貸,本質上都伴隨著風險,這是現代社會交易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法院認為,當事人事前應自行審慎評估交易對象、借貸對象或投資項目的可靠性,這是每一個理性人必須具備的常識。如果事後發生財務糾紛,而雙方無法透過協商達成一致,正當的處理方式應該是透過民事訴訟或非訟保全程序來維護自身權益,或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而不應濫用刑事程序。

 

除非債務人的行為已經符合刑法所規範的詐欺、侵占、背信或偽造文書等罪名的具體構成要件,否則原則上僅屬民事糾紛,與刑事犯罪無涉。若債權人基於債權債務糾紛,卻直接提刑事告訴,企圖藉由刑事偵查程序的免費性與嚴肅性,迫使債務人出面解決債務,這種案件被法院定義為「假性財產犯罪案件」。在這類案件中,債務人雖被塑造成刑事被告,但實質爭議僅止於民事層面的清償問題,與刑事詐欺罪的構成要件並不相符。

 

民事債務的清償問題,重點在於契約履行與救濟途徑,債權人可以透過民法第244條的撤銷權、假扣押、強制執行等制度保障債權;但若債務人單純因財務困難或周轉不靈而未清償,僅能以民事方式處理,不能動輒以刑事告訴相逼,否則不僅是對債務人的不當壓迫,更會造成刑事司法資源的濫用。詐欺罪的成立要件,在於債務人於契約締結時即具備詐欺故意,以不實的手段誘使債權人陷於錯誤,進而交付財產,若僅是事後履約困難,則屬於民事違約,而非刑事詐欺。

 

本案判決的意義在於明確告訴社會大眾:金錢借貸與投資,本質上是契約行為,其風險必須由交易雙方自行承擔。法律制度固然提供民事救濟管道,但無法保證每一筆投資或借貸都能順利收回,更不能將民事糾紛轉化為刑事犯罪。債權人若希望降低風險,應於借貸或投資之前,做好盡職調查,要求書面契約、借據、本票或設定抵押權等擔保措施,以免事後陷入「假性財產犯罪案件」的困境,徒增訴訟成本與時間浪費。

 

因此,對於債權人濫用刑事途徑討債的行為提出明確的界線,也再次強調「民刑分流」的基本原則:真正涉及詐欺、侵占、背信等行為,應依法追訴,但單純的民事糾紛,就必須走民事途徑解決,這不僅是對法律制度的維護,也是對交易秩序與社會正義的保障。

 

因此,若要避免債務人惡意拖欠,債權人應在借錢前做好風險控管。第一,務必解債務人的經濟狀況,並盡可能取得擔保品,例如要求簽署本票、設定不動產抵押權、股票質押等。須注意擔保物是否有足值保障,例如房地產抵押雖然常見,但若已有順位在先的抵押權金額超過市值,即便拍賣也可能無法受償。第二,借款契約、借據要寫清楚,包含借款金額、利率、清償期限與違約條款,避免日後舉證困難。第三,要隨時掌握債務人的財產狀況,特別是當對方有脫產跡象時,應即時採取保全措施,例如聲請假扣押,以確保日後強制執行有標的可供回收。

 

若債務人已經不履行債務,債權人應迅速透過支付命令或本票裁定等程序取得執行名義,以便啟動強制執行。若債務人為逃避債權而惡意脫產,法律上還有民法第244條撤銷權可供債權人行使,以撤銷詐害債權的法律行為,使被移轉的財產回復原狀,回歸可供強制執行的標的。若債務人以假買賣、假贈與形式移轉財產,亦可能構成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民法第87條)。此外,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亦可能適用,若債務人為規避債務而故意損害債權人的權利,得負刑事責任。

-債務-債務犯罪-詐欺罪

(相關法條=刑法第339條=刑法第356條=民法第87條=民法第2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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