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與詐騙?你是在騙我?
問題摘要:
欠錢是否涉及詐欺,核心在於「借款人自始的意圖」,法院通常依據客觀證據來推斷,而非單純因債務未償還即認定犯罪。債權人應蒐集借款契約、金錢往來紀錄及通訊證據,觀察借款人言行,並評估是否符合刑事詐欺要件;若不符合,應優先透過民事途徑追討債權,避免誤用刑事法律工具;若符合刑事詐欺要件,則可依法向檢察機關提告,由檢察官進行偵查並送法院審理。債務人則應維持透明溝通,確保自身履約意圖及財務狀況的可證明性,以避免誤觸刑事詐欺界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欠錢與詐騙之間的界線,在法律上並非單純以「錢沒還」就能下定論,而是需要從事實與當事人的主觀意圖來判斷。當你在生活中遇到有人以各種理由向你借錢,事後不履行還款義務時,第一步要先釐清法律上的性質:這是民事債務不履行,還是刑法第339條的詐欺罪。
在互負義務的雙務契約中,詐欺可分為締約詐欺與履約詐欺兩大類,前者是締約時即有欺瞞行為,例如明知所售商品為假貨卻冒充真品出售,後者則發生在履約過程中,包括純正履約詐欺與不純正履約詐欺兩種情形,純正履約詐欺指的是以次級品或膺品代替約定之真品,如膺品手機、高級貨被以真品名義交付,不純正履約詐欺則指當事人自始即無履約意圖,目的僅在騙取他人財物,例如借錢時心中根本打算不還。對於借錢未還的案件,如要構成詐欺,通常屬於不純正履約詐欺,其判斷核心在於借款人是否一開始就沒有還款意圖,抑或只是因為事後經濟困難而無法償還。
依據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5289號的見解認為,在互負義務的雙務契約中,屬於詐欺而非單純屬於民事糾紛的有兩種情形:締約詐欺與履約詐欺。前者指的是,締約時就騙了對方,比如說:當事人明明就知道要賣你的這隻手機是山寨版的哀鳳,仍然以哀鳳13pro的價錢賣你。後者指的是締約之後、履約時有騙人的情形,又可分為「純正的履約詐欺」與「不純正的履約詐欺」。「純正的履約詐欺」指的是後來履約時有以膺品、次級品代替真品、高級貨等魚目混珠的情形;「不純正的履約詐欺」是締約之初就懷著將來無履約之惡意,僅打算拿被害人的錢,不打算履行自己的義務,比如說,早就想好現在跟你借錢但根本沒打算要還。
單純不還錢並不足以構成刑事詐欺,仍須判斷當事人的主觀意思,即是否具有詐欺之故意。因此,在實務上,法院不會僅憑債務人未還款就認定其犯罪,而會參照客觀事實來推斷其是否「自始無意給付」。這些客觀事實包括債務人自白承認借錢即打算不還、借款時佯稱財力雄厚但實際無還款能力、重複借款並未償還形成模式化詐欺行為等。
在借錢但後來卻沒有還錢的情形,若成立詐欺,會是屬於上述最高法院見解當中的「不純正履約詐欺」。然是否真的會成立詐欺,仍然要看借款人是否一開始就打從心底不想還錢,或只是因為事後因為經濟狀況不佳而還不出錢。這樣的見解在其他法院實務判決當中也可得知,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上易字第782號就寫到,並非只要一不還錢就成立刑事上的詐欺罪,仍然還需要去判斷當事人的主觀意思(有沒有想詐欺的意思),所以不能因為對方不還錢就推斷有涉嫌詐欺罪。
舉例而言,若被告一路借一路騙,形成累犯型態,則可作為判斷其是否涉及刑事詐欺的證據。又如明知無還款能力卻向他人借款並隱瞞事實,也可認定為刑事詐欺的客觀證據。
法院跟大家一樣,都不會讀心術,因此多是參照客觀情形來判斷是否借款人「自始無意給付」、一開始就打算騙錢。上述高等法院的判決就有提到「被告自白(自己承認騙錢)」、「或依據其他證據可以認定是透過民事違約手段從事刑事詐欺行為」可以作為判斷標準;另外是否重複犯詐欺罪、一路借一路騙的累犯也是法院會審酌的(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審易字第720號);明明借錢時早就無還款能力,佯稱自己財力雄厚(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上易字第1383號)等等,上述這些客觀事實都可以用來判斷到底當事人之間只是民事上的債務不履行或者已經涉及刑事上的詐欺罪。
實務上,法院會綜合借款時的表現、書面證據、借款金額及借款人與被害人間的互動過程,來判斷究竟是民事債務不履行還是刑事詐欺。對於債權人而言,遇到借款人不還錢時,第一步應確認是否存在書面契約或借據,保存所有金錢往來紀錄與通訊證據,以便日後作為判斷借款人意圖的依據。
若債務人確實欠款未還,可先透過民事途徑主張債權,例如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聲請支付命令,藉由法律程序確認債務與還款義務,並可申請強制執行取得款項。
同時,債權人亦可留意債務人的言行是否符合刑事詐欺的特徵,例如是否在借款時就有隱瞞財務狀況、虛構理由取得借款、或有持續借錢不還的模式。
若客觀情況符合刑事詐欺要件,可向檢察機關提出刑事告訴,請求偵辦。需要注意的是,民事債務不履行與刑事詐欺雖有交集,但法律適用及舉證標準不同,民事案件著重於債務的成立與履行,而刑事案件則需證明犯罪故意及欺騙行為。因此,債權人在判斷是否提出刑事告訴時,應評估現有證據是否足以證明借款人自始無還款意圖,並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掌握訴訟策略。
除此之外,實務上也有部分案件屬於「灰色地帶」,例如借款人雖有還款意願,但因經濟困難暫無能力履行,此時若債權人直接提告刑事詐欺,可能不被法院支持。此類情況下,債權人應先透過民事途徑或協商方式解決,例如設定分期還款計畫、調解或簽訂還款協議,既可保障自身債權,也避免將民事糾紛錯誤地升格為刑事案件。對於借款人而言,若因短期財務困難無法償還,也應主動與債權人溝通,避免因沉默或失聯而被誤認為詐欺意圖,保持書面紀錄及明確承諾,以便未來證明自身履約意圖。
-債務-債務犯罪-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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