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簽借據,應如何處理?
問題摘要:
被迫簽借據的法律處理需兼顧刑事強制或恐嚇罪之追訴、民事撤銷或確認無效之主張、證據保全及訴訟策略,實務操作上須審慎評估簽署環境、行為手段、金額及證據充分性,並採取及時救濟,以保障被迫簽署者之權利,避免因非自願行為而承擔不當法律責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被迫簽借據的情形,在法律上涉及強制與恐嚇的問題,其處理方式需兼顧刑事救濟與民事債權效力的判斷。首先,若簽署借據的情況存在脅迫或強制,可能構成刑法第304條所稱之強制罪,亦可能涉及刑法第305條恐嚇罪。
依刑法第304條第1項規定,強暴係指以實力加諸他人,使他人不得不為自己不願為之行為,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其所謂強暴不必限於直接施於身體,亦可透過間接手段施於被害人或影響其權利之物體,強暴手段足以使他人承受心理壓迫而行為受限,即可構成強制行為,而不必完全剝奪其自由。
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之「強暴」構成要件,意指所用之強暴手段足以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壓制為必要(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650號判決意旨參照)。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暴,意指以實力不法加諸他人。不以直接施暴於他人為必要,並包括間接施加於物體而影響於他人(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347號、86年度台非字第122號判決意旨參照)。
強暴係指對人施以直接或間接之有形物理力,通常認為不以對身體實施為限,亦不要求如同強盜罪達到使被害人不能抗拒之程度。部分見解認為不限於暴力行為,只要達成強制作用即可視為強暴行為,例如拿走他人護照使之無法出國,另有學說認為應限於對被害人的暴力施用才能限縮本罪適用。
實務上,法院對強暴的認定採寬鬆解釋,認為不必達到強盜罪中「無法抗拒」之程度,只要施用手段足以迫使他人行為,即屬強暴,亦包括拿走護照、限制出入或其他間接方式,使他人無法自由決定行為,皆可能構成本罪。其次,恐嚇罪則在於以威脅手段使被害人畏懼而作為或不作為,若借據簽署是基於對人身、財產或其他權益的恐嚇,使當事人不得不簽署,亦可能構成刑法第305條所定恐嚇罪。
針對借據之民事效力,民法第92條規定,若行為是因脅迫而為之,可請求法院撤銷該意思表示,即被迫簽署的借據可因受脅迫而主張無效或撤銷,並依民事訴訟程序請求確認。脅迫的證明需考量當時情境、行為人與債務人之相對位置、是否存在可認定為強制或恐嚇之行為,以及是否具有迫使簽署的實質效果。實務上,若僅當事人與對方在場,證據蒐集困難,可透過錄音、簡訊、聊天紀錄、目擊證人或其他相關跡證佐證強制或恐嚇情形。
法院在審理時,會考量借據簽署過程中的行為、言語、時間及場所等客觀因素,以判斷是否構成脅迫或恐嚇。當借據被認定因脅迫而簽署時,債務人得依民法第92條主張撤銷,撤銷後債權人將無法依該借據行使債權,且若債權人明知或應知存在脅迫仍要求履行,可能觸及刑法加重責任或民事不當得利請求。法律救濟途徑包括向法院提起確認借據無效或撤銷訴訟,並可併行刑事告訴,針對脅迫或恐嚇行為追究刑事責任,必要時可請求保護令或禁止接觸措施,以防止二次傷害。
若借據涉及金額龐大或對當事人財產影響重大,應盡速保全證據,包括保留借據原件、相關通訊紀錄、證人證言及現場環境證明,並透過律師協助整理證據,提交法院審查。另一方面,若借據已被轉讓或流通於第三人,撤銷效力可能有善意第三人受保護之問題,債務人仍須證明簽署過程存在脅迫,以主張對債權人的抗辯權。
除法院救濟外,實務上亦可透過調解或協商解決,若證據足以支持借據因脅迫簽署,債務人可要求債權人撤銷借據或重新訂立合法債務契約,以保障雙方權益。法律上對於被迫簽署借據的處理,兼顧刑事追訴與民事效力解除,重點在於證明簽署行為是基於脅迫或恐嚇,且證據必須足以支持法院認定,若達成,債務人可撤銷該借據,並避免因不自願簽署承擔債務責任,此外,律師亦可協助評估當時情境是否涉及其他刑事罪,如恐嚇、脅迫取財等,以綜合民刑事手段保障當事人權益,並可請求法院命債權人不得再主張該借據效力,確保當事人不受不當債務追索之侵害。
在處理過程中,應注意時效規定,民法第93條,脅迫撤銷權行使需於脅迫消滅後一定期間內為之(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逾期可能喪失撤銷權,因此發現借據係被迫簽署後,應即刻採取法律行動,並透過律師進行證據蒐集、法律分析及訴訟或協商程序,確保撤銷或確認無效之權利不受侵害,並保障當事人免受不當債務追索與民法第93條民法第93條潛在刑事風險。
-債務-債務犯罪-強制罪
瀏覽次數: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