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行使加速條款有哪些注意事項?
問題摘要:
銀行行使加速條款應注意數項重點:其一,加速條款必須具體、明確,不得以模糊之債信不足概括條款約定,否則可能因顯失公平被認定無效;其二,行使加速條款前應事先催告或通知借款人,給予合理補救機會;其三,即便加速條款有效,仍須留意債權請求權時效,避免因超過法定期間而喪失請求權;其四,若涉及繼承人責任,應遵守民法第1171條之特別除斥期間規範。換言之,加速條款雖為銀行風險管理的重要工具,但其運用必須受制於法律規範與公平會之監理原則,債務人如遭遇銀行行使加速條款,可檢視相關契約條款是否有效,並於訴訟中提出時效抗辯或違反公平交易法之主張,以維護自身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銀行借貸契約中常見的「加速條款」,其核心意旨在於一旦借款人發生特定事由,縱使債務尚未到期,金融機構仍得視同已到期,立即向借款人請求清償並處分擔保品,此舉雖對金融機構而言可強化風險控管,但對借款人卻係重大權益影響,故法律與公平交易委員會均對加速條款之約定設有審查與限制。
金融業者於借款契約中與借款人約定,如發生一定的事由,縱然債務尚未到期,仍得視為已屆債務清償期而求償,並處分擔保品,即所謂加速條款。由於個別借款人相較於金融機構,協商能力明顯處於弱勢,且期限利益喪失對於借款人屬重大影響權益之事項,倘金融機構有不當約定加速條款或要求借款人遵守不確定概括條款之情事,勢將不利廣大貸款戶之利益,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稱公平會)近來對多家金融機構與借款人不當約定加速條款開罰。就債務人而言,借款人如遇金融機構行使加速條款求償債務,或可主張原借款契約關於加速條款約定,違反公序良俗或平等互惠原則而屬無效。
首先必須釐清加速條款的性質,其主要係剝奪債務人原本享有的「期限利益」,而期限利益依民法第99條與第100條規定,原則上係為債務人之利益設立,非有特別約定或特定事由,不得由債權人任意提前收回,故若銀行單方藉由契約定型化條款全面剝奪債務人之期限利益,即可能構成顯失公平,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規定。
公平會早在91年間即對金融機構加速條款之使用設下規範,要求金融業者不得僅以任何瑕疵或輕微違約事由即逕行宣布債務到期,必須符合特定情況且通常需事先給予合理期間之通知或催告,例如借款人未依約付息、擔保物被查封或滅失致不足擔保債權、借款資金用途不符契約核定用途、借款人遭受強制執行或保全處分致有不能受償之虞等。
金融機構對於下列事由行使加速條款,應事先以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擔保物被查封或擔保物滅失、價值減少或不敷擔保債權時、立約人對金融業者所負債務,其實際資金用途與該業者核定用途不符時、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金融業者有不能受償之虞者。如果金融機構的定型化借貸契約將加速條款均約定為無須經事先通知或催告,即得行使加速條款之債信不足事由,公平會認為此為剝奪借款人事前補救之機會,契約雙方權益顯屬失衡,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若金融機構將上述情況均以「無須通知催告即得行使加速條款」之方式納入契約,則公平會認為此種條款剝奪債務人補救機會,造成契約權利義務明顯失衡,因而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足以開罰。
再者,部分金融機構於定型化契約中約定「因具體事實而有保全債權必要」或「債信不足」等概括性條款,未具體列舉情形,導致債務人隨時陷於不明確義務狀態,銀行得片面認定債信不足而行使加速條款,此亦為公平會所認定之顯失公平行為。因此,銀行在行使加速條款時,必須確保約定事由具體、明確,並遵守事前催告或通知之義務,否則該加速條款恐因違反公序良俗或顯失公平原則而被認定為無效。
其次,在時效制度上,金融機構縱已行使加速條款,仍須留意債權請求權之時效期間。依民法第125條規定,本金部分時效期間為15年;第126條規定利息部分為5年。時效中斷原因依民法第129條包括請求、承認及起訴,而聲請支付命令、聲請調解、聲請仲裁、申報和解或破產債權、告知訴訟、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等均與起訴有同一效力。時效中斷後重新起算,若經確定判決或其他具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確定,則重新起算之期間如原不足五年,將延長為五年。此規範意味著即便銀行行使加速條款,亦須於合法時效內主張權利,否則債務人得依民法第144條提出時效抗辯,拒絕給付。若銀行已取得確定判決或支付命令,於強制執行時超過15年或利息部分超過5年,債務人亦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停止執行。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若涉及繼承問題,依民法第1153條第1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原則上負連帶責任,但第1171條第2項另設特別寬待規定,即繼承人之連帶責任自遺產分割時起,對於分割後才到期之債務,自清償期屆滿時起經過5年而免除。此五年期間屬除斥期間,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一旦期間經過,繼承人即不再負擔被繼承人之債務連帶責任。因此,銀行若對繼承人主張加速條款或請求權,亦應注意上述限制,避免過度侵害繼承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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