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同意給予債務人分期償還,該注意什麼?

11 Sep, 2025

問題摘要:

債權人同意債務人分期清償,應注意六大重點:分期期限長短須合理、增加債務人履行誘因、設置違約與期限利益喪失條款、要求提供連帶保證或本票擔保、契約內容須明確且盡量具備強制執行力、並考慮與消債程序的交互影響。唯有在法律框架內妥善設計協議,債權人才能在保障自身權益與現實取償之間取得平衡,避免因輕忽而淪為毫無保障的債權人。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債權人同意給予債務人分期償還,看似一種寬容與協調的作法,但其實背後潛藏著諸多法律與風險考量,必須在協議過程中謹慎處理,否則不僅無法順利收回債權,甚至可能讓債務人藉此規避責任,最終造成債權人權益的重大損失。

 

首先要理解分期清償的背景與必要性,若債務人名下有充足財產,例如未設定抵押權的不動產、有價值的古董、珠寶、黃金等動產,債權人理論上可以透過法院強制執行直接取償,但在多數情況下,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或乾脆沒有任何可供執行的財產,縱然取得執行名義也難以實現清償,甚至債務人還可能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最後不但清償比例低,甚至可能免責,對債權人極為不利。

 

因此,分期清償協議雖然風險存在,但有時卻是兼顧債務人償還能力與債權人回收金額的現實選擇。然而,簽下分期協議之前,有幾個面向務必要注意。

 

第一是分期期限的長短,法律上並沒有對分期清償設下限制,但期數過長對債權人不利,因為履約風險隨時間增加,債務人中途毀約的可能性也越高,但如果期數過短,導致債務人每期無力負擔,協議也形同具文,因此如何平衡債權保全與債務人實際清償能力,是關鍵所在。以實務經驗而言,若債務總額龐大,債權人或可接受較長期數,例如銀行在消債條例調解案件中,常見提出十五年一百八十期的分期方案;但若金額不高,則不必拉長時間,通常以每期一至兩萬元的金額較為可行。

 

第二是如何增加債務人履行分期的誘因,若債務人本身收入有限或財產不足,即使法院強制執行扣薪,所能得到的金額也非常有限,此時若債權人願意減免部分過去累積的遲延利息,甚至約定只要準時繳納,每期不再計息,往往能提高債務人主動履約的意願。這樣的讓步雖然形式上看似吃虧,但相比於完全拿不到錢,卻能換取部分本金回收,實際上更符合債權人的長期利益。

 

第三是如何防止債務人輕易毀約,這時可以透過罰則與「期限利益」喪失的條款來保障債權人。依據民法第316條,債務人享有期限利益,意即在期限到來前無需清償,但若債務人違約,就會喪失期限利益,債權人可以主張剩餘金額全部到期,一次請求清償。為避免債務人只繳一兩期後就停止履行,協議中應明訂「如有一期未準時給付,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立即請求全部債務並追究違約金」。例如債務人若依協議規定的分期未繳,債權人得依「喪失期限利益」條款請求一次給付剩餘全部債務。此種約定能夠有效防止債務人藉分期拖延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3號民事判決:「而被告丁○○於107年7月10日始逾期給付系爭和解書之第三筆200 萬元、第四筆100 萬元則尚未給付,即符合上述約款之喪失期限利益要件,原告即得主張系爭和解書第五筆以後之和解款項債務全部到期,而請求被告一次給付系爭和解書剩餘之和解款項,……。」

 

第四是要求增加擔保,這是債權保全的核心措施。分期清償本身對債權人而言就是風險分散,因此應盡量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例如要求家人或朋友作為連帶保證人,或要求共同簽發本票。依民法第739條,保證契約的性質在於債務人不履行時,由保證人代為履行責任;而依第745條規定,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必須先就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而無結果,才可向保證人追償。但若協議要求保證人簽下「連帶保證」,即視同拋棄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得直接對保證人主張債務。

 

實務上,連帶保證人的法律效果等同於債務人本身,因此債權人應盡量爭取此保障,以免日後債務人失聯或脫產時,無人可追償。第五是契約內容的明確性與法律效力,協議最好以書面簽署,內容應載明本金金額、期數、每期繳納金額、繳款日期、利息是否減免、違約條款、期限利益喪失條款、擔保條款等,並由雙方簽名蓋章,必要時可公證,以增加強制執行效力。若協議附有強制執行約款,未來債務人毀約時,債權人不必再另行訴訟,即可持該契約直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大幅縮短追償時間。

 

第六則是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關聯,若債務人經協商分期仍無法履行,可能最終聲請更生或清算,債權人即可能面臨減免甚至免責的風險。因此,協議過程中也要評估債務人未來是否可能走上消債程序,若債務總額龐大且收入不穩,協議僅是暫時延緩,實際保障有限。在此情況下,債權人應考慮是否及早透過法院手段保全債權,例如假扣押、假處分,避免日後債務人以清算免責方式脫身。

 

最後還要提醒,分期清償協議雖是折衷的解決方式,但債權人應該以務實的態度面對,不宜過度苛刻導致債務人放棄履行,也不宜過於寬鬆而喪失保障。最理想的狀態是兼顧債務人支付能力與債權人權益,既能讓債務人有誘因持續繳款,又能讓債權人掌握制裁機制,一旦債務人違約,立即得以啟動強制執行。

-債務-債務分期

(相關法條=民法第316條=民法第739條=民法第7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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