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查扣債務人汽機車?

11 Sep, 2025

問題摘要:

查扣債務人汽機車需兼顧法定程序、債權人權益及債務人生活權益,透過稅捐機關、監理機關及法院程序查詢車籍資料、指定執行人查封並標封、拍賣變賣所得清償債權,方可有效且合法地行使債權,避免債務人惡意脫產或財產隱匿,並確保強制執行結果具備法律效力及可執行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債務人名下汽機車之查扣,是強制執行程序中常見且重要的手段,債權人欲行使債權,須先取得合法之執行名義,例如確定判決、支付命令、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等,方能依強制執行法及相關規定進行動產查封。

 

強制執行法第45條規定,動產之強制執行以查封、拍賣或變賣之方法行之,且第47條明文規定查封動產,由執行人員實施占有,並得採用標封、烙印或火漆印及其他足以公示查封之適當方法,必要時得併用以上措施,以確保查封之有效性及公示性。查封之範圍應以足以清償債權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為限(第50條),換言之,債權人不得過度查封與債務額無關之財產,亦不得造成債務人生活困難。債權人欲進行汽機車查封前,首先應掌握債務人名下車輛之基本資料,包括車牌號碼、排氣量、年份、廠牌及登記所在地等。債權人可持執行名義至國稅局各稽徵所申請債務人之財產明細資料,其中排氣量150cc以上之汽機車,通常會列在債務人財產清單中,便於債權人初步掌握車輛資訊。

 

然而,需注意的是,稅捐資料多以上次申報或查核時間為準,可能存在一年以上落差,因此此資料僅供參考,債權人仍需配合法院調查或現場查證。對於排氣量150cc以下之機車,依交通部及法務部函釋,債權人亦可持執行名義申請監理機關調閱債務人車籍資料,但實務上須先經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取得法院公文,再向監理機關申請,監理機關方會依法提供該名下車輛資料,以確保程序合法及保護債務人隱私。

 

強制執行法第19條明訂,執行法院對於強制執行事件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得命債權人查報,或依職權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並得向稅捐機關、其他公私機關及知悉債務人財產之人調查,受調查者不得拒絕,但若受調查者為個人,並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換言之,債權人若欲查扣債務人汽機車,須先向法院陳報債務人財產情形及車籍資料,包括車輛型號、排氣量、車牌及所在地,以便法院核准查封及指定執行人實施查封行動,並依第47條規定,執行人員須實施占有,必要時併用標封或烙印方式,確保車輛不得任意移動或處分。

 

此外,債權人應留意,若債務人車輛所在地不明,法院難以核准查封,因此債權人應先行調查或掌握車輛停放地點,例如透過鄰里、保全公司、監理機關之調查或交通監控等方法,確保查封執行可行。債務人名下車輛一旦查封成功,將由法院指定之執行人占有,並可進行拍賣或變賣程序,所得款項用於清償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倘若車輛價值不足清償債權,債權人仍得依其他債務人財產或薪資扣押方式繼續執行。

 

至於查詢債務人財產資訊,債權人除可向國稅局申請財產清單外,亦可向銀行查詢債務人帳戶存款及投資情形,但須持法院公文,因銀行依法受保密義務限制,非持公文不得提供財產資料。實務上,債權人通常先透過稅捐機關、監理機關掌握債務人名下汽機車資訊,再依強制執行法及法院程序聲請查封,以保證執行程序合法有效,並避免債務人逃避債務或隱匿財產。

 

查封汽機車時,法院亦會考量債務人生活所需及車輛用途,例如若車輛為債務人工作必需工具,法院可酌情核定部分使用或指定拍賣處理方式,以平衡債權人權益與債務人生活權益。

 

整體而言,查扣債務人汽機車涉及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法院核准查封、掌握車輛資料、指定執行人實施占有及標封、拍賣程序等步驟,並須注意資料來源的落差、車輛所在地及債務人使用情形,以確保強制執行合法、有效且符合法定程序。

 

債權人若妥善運用國稅局財產清單、監理機關車籍資料及法院核准之查封程序,並於查封過程依第47條規定標封或烙印車輛,拍賣後清償債權,則可有效行使債權,避免債務人惡意轉移或隱匿汽機車財產,同時保障債務人及第三人之合法權益。

 

此外,債權人亦應留意查封之法律期限、拍賣公告程序、拍賣底價設定及拍賣結果通知等細節,以符合法律規範並避免債務人異議或爭訟,確保強制執行完整順利。債權人如於拍賣程序完成後仍有剩餘債權未清償,得繼續依強制執行

 

法規定,對債務人其他動產、不動產或薪資採取查封、扣押及變賣等行動,以全面實現債權。整個汽機車查扣流程,從執行名義取得、法院聲請、車輛資訊調查、查封占有、標封烙印、拍賣變賣及債權清償,環環相扣,債權人必須遵循法定程序並保留完整證據,以免因程序瑕疵而導致查封或拍賣無效。

 

查扣債務人汽機車之實務運作,亦須配合法院、稅捐機關、監理機關及執行人之協作,確保債務人財產可被有效查封及變現,進而實現債權人合法債權。債權人在整個執行過程中應特別注意債務人是否有逃避或隱匿行為,若發現債務人意圖轉移車輛,應立即向法院陳報,請求法院核准臨時查封或拍賣,以防止財產流失。

-債務-強制執行-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第45條=強制執行法第47條=強制執行法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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