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合法查扣債務人財產?
問題摘要:
合法查扣債務人財產必須符合三大前提:第一,債權人須取得合法有效的執行名義;第二,執行標的須確為債務人所有或依法得供執行之財產;第三,執行程序須依強制執行法及相關規範進行,不得逕行私力取償。若債務人確無財產,法院將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發給債權憑證,待日後發現財產時再行執行,以維護債權人權益。因此,合法查扣債務人財產並非僅是單純的財產搜索,而是建立在執行名義、程序規範與財產歸屬審查的基礎之上,債權人欲有效行使權利,宜善用查封、拍賣、扣押等合法手段,並注意與第三人權利的界限,避免侵害無關人之利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民事債權實現的過程中,如何合法查扣債務人財產,是債權人最為關心的問題之一,因為即使取得勝訴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如果無法有效執行,仍可能淪為「紙上權利」,因此強制執行制度就是確保債權能夠落實的關鍵,依強制執行法第6條,執行必須具備執行名義,常見的包括確定判決、公證書有強制執行約款、支付命令確定、本票裁定等,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聲請時,將審查當事人是否適格、管轄法院是否正確、執行費是否繳納、標的是否明確等。
一般,民事執行應注意者,就是當事人、管轄權、執行名義(成立與否、證明文件、明確性)、執行費繳納、執行標的均應正確無訛,法院始會進行查封或扣押債務人財產,並進行變賣或拍賣等換價程序,其中關於執行標的者,即有關債務人財產之認定執行債務人原則上多為執行標的之所有權人,例外如信託關係,信託法第12條第1項規定除但書之情形外,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因信託財產存有信託利益而獨立存在,故原則上任何人對之不得強制執行,以確保信託本旨之實現,就受託人而言,信託財產並非受託人固有財產,而為獨立財產,非受託人債權人之總擔保,則受託人之債權人自不得對之聲請強制執行。但為保障信託關係發生前已生之權利及維護交易安全,於信託前存在之債權,且已就信託財產設定擔保物權(如抵押權)或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如修繕信託財產之修繕費債權),例外得聲請強制執行。
有關個案動產之執行須先查封、占有動產,接續進行換價程序。
若要對債務人財產查扣,必須以「債務人所有」為原則,因為債務人之財產才是其責任財產,若誤封第三人所有之財產,債權人需負切結責任,第三人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以排除執行;而債務人則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須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並且以執行法院為專屬管轄。動產執行方面,通常由執行人員到債務人住居所或營業處所查封,必要時將動產搬離交由保管,或標封在現場,之後進行拍賣換價,債權人於聲請查封時,必須負指封切結,承擔被查封財產確屬債務人所有的責任,實務上判斷屋內動產是否屬於債務人所有,多以戶長及實際居住事實為準。
對「股票」之執行:一般債權人聲請扣押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執行法院審核後,先請第三人查報債務人於公司之股份「是否發行實體股票」?
若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實體股票,須查明債務人所有股票所在為何?往來之證券商為何?對於已發行實體股票,須至現場查封並占有股票,再依動產執行程序,函詢券商該股票近一年平均交易每股淨值為何,以作為訂定底價之參考,再以競價、不公開底價之方式拍賣之。若公司股票已上市、上櫃,債權人會請法院向集保中心查詢債務人有無該股票,集保中心回覆法院債務人於何券商有該投資股票,若該券商位址於本院轄區,則以該券商為第三人發扣押命令,若券商有扣得股票,法院發函委請臺銀證券拍賣,賣得之價金再解予法院。
債務人異議之訴案件執行債務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提起債務人(執行)異議之訴,應向實際實施執行程序的執行法院為之;實務上並認為執行法院對於債務人異議之訴有專屬管轄權。又執行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應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之。此處所謂「強制執行程序終結」,是指執行名義所載債權全部實現而致執行程序終結而言,而不包括某一執行標的物之執行程序終結之情形。
至於不動產執行,則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動產執行規定,法院會先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查封登記,並可依聲請實施封條、公告、追繳權利書狀等方法,隨後進行拍賣,由得標人支付價金,法院依比例分配給債權人。不動產若已設定抵押權,抵押權人得依民法第873條聲請拍賣抵押物以清償債權。
另關於信託財產,依信託法第12條,信託財產獨立於受託人之固有財產之外,不得為受託人之債權人強制執行,除非是信託前即存在之債權,且已對信託財產設定擔保物權,或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債權,才得例外執行,以確保信託本旨不致受損。
至於對債務人股票的執行,如果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實體股票,法院會查明股票所在,必要時由執行人員查封占有,再委由證券商依市價拍賣;若股票已集中保管於集保中心,則由法院向集保中心查詢,再向債務人所屬券商發出扣押命令,扣押股票後委請台銀證券代為拍賣,價金解繳法院。另如執行債務人名下之存款、薪資或其他第三人債權,則以發給第三人扣押命令之方式進行,銀行或雇主即須依命令凍結、扣發相應數額,交付法院以清償債權。
-債務-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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