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託給別人的物品,如何討回?
問題摘要:
寄託物品欲討回,須依民法寄託規定主張返還請求權,並注意舉證責任的承擔,若受寄人不法侵占,還可進一步追究刑事責任。法院判例明確指出,寄託人對於寄託物有隨時請求返還的權利,而受寄人未能履行返還義務,應承擔返還或賠償的責任。因此,寄託給別人的物品,只要寄託關係能被證明,法律上就提供寄託人充足的救濟途徑來討回。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寄託給別人的物品,究竟如何討回,涉及民法關於寄託契約的規範、舉證責任的分配,若欠缺清楚的證據或法律依據,往往會陷入「各說各話」的爭執。依民法第602條規定,寄託契約分為普通寄託與消費寄託,前者是寄託人將物品交付受寄人,受寄人負有保管並返還原物的義務;後者則是寄託物為代替物時,如金錢,寄託物之所有權移轉給受寄人,受寄人須返還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603條更明定「寄託物為金錢時,推定其為消費寄託」。因此,若寄託物為現金或可取代之標的,受寄人不必返還同一物品,而僅須返還相同數額或同等性質的物品。
寄託關係中受寄人若未盡妥善保管義務,導致寄託物被第三人盜取或侵占,損害責任仍在受寄人,寄託人有權請求返還或損害賠償。實務上,若雙方為私人寄託關係,如分手後或離婚後要求返還寄放物品,爭議常在於是否能證明物品確實為寄託性質。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負舉證責任。學說更指出,主張權利存在者須證明權利發生事實,主張權利不存在者則須證明權利障礙、消滅或排除事實。
換言之,若要主張返還物品,寄託人須提出契約、收據、簡訊或通訊紀錄等證據,證明雙方間確有寄託契約存在,且物品已交付給受寄人。若對方否認,則必須透過舉證來還原法律關係,否則可能因舉證不足而敗訴。討回寄託物品的法律途徑,通常先行協商或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受寄人返還,若對方拒不返還,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寄託物或賠償價額。
若寄託物價值重大,可先聲請假扣押,避免受寄人轉移或毀損寄託物。若受寄人占有寄託物後以不法手段拒絕返還,甚至毀損、侵占,可能觸犯刑法第335條侵占罪,或依情節涉及刑法第320條竊盜罪;若偽造文書掩蓋寄託事實,則可能觸犯刑法第210條以下偽造文書罪。若涉及以強暴脅迫手段拒絕返還,則更可能觸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另一方面,寄託人若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寄託關係存在,僅憑口頭約定或情感信任,將難以透過法律途徑強制返還,因此在寄託之初,應養成簽訂書面契約或保留相關紀錄的習慣,以防日後糾紛。
-債務-寄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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