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著借錢,跪著要債?
問題摘要:
「站著借錢,跪著要債」雖是一句形容借貸不易的俗語,不是對債務人不道德的譴責,而是對債權本質的冷靜揭露,因為借錢一旦發生,物權已經轉化為債權,債權人失去直接支配金錢的權能,只能仰賴對方履行或法院強制執行來實現,而信用正是這一切的核心,如果債務人沒有信用,債權幾乎等於空談,因此在日常生活中,不論是銀行放貸還是親友借款,都應重視信用評估與風險控管,債權人要明白,法律能保障的只是形式上的請求權,卻無法憑空讓錢從石頭縫裡長出來,唯有事前審慎、事後及時行使權利,才可能避免「借錢容易,要債難」的無奈輪迴。法律提供完整的制度包括存證信函、調解、支付命令、訴訟與強制執行等方式,債權人若能善用法律工具、事前做好借據或轉帳等舉證準備,便能大幅提升勝訴率與債權實現的機會,而債務人則應解自己沒有義務在清償困難時額外簽署本票,面對非法討債手段應勇敢拒絕並報警處理,否則不僅債務未解決,甚至可能陷入更大的法律糾紛。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俗話說「站著借錢,跪著要債」,這不僅是一句形容民間借貸困境的俗語,更深刻反映債權與債務的本質矛盾,因為金錢借貸表面上是金錢流動,但實質上卻是基於「信用」而存在的法律債權,當借款發生時,出借人將手中的金錢所有權移轉給借用人,換取對方將來返還相同種類、品質、數量之物的承諾,此一承諾在民法上構成消費借貸契約,但法律無法憑空創造錢財,若債務人沒有償還能力或失去誠信,即使法院判決勝訴,債權人也未必能拿回自己的錢,因為法律上債權不同於物權,物權是一種對世權,擁有人得直接支配標的物,例如擁有房屋就能居住、出租,擁有車輛就能使用、處分,然而一旦將金錢借出,原本的「物權」就消失,取而代之的是一張「債權」,這是一種對人權利,只能向特定債務人請求返還,若債務人拒絕或無力履行,債權人就喪失直接支配金錢的權限,必須透過訴訟、強制執行等法律程序,才能嘗試將原本的金錢追回,而這正是「站著借錢,跪著要債」的真正含義。
借錢容易,要回卻難,債權人往往在追討過程中百般受氣甚至求爺爺告奶奶,但法律卻不會因情緒或道德來偏袒任何一方,而是依據嚴謹的程序與證據判斷誰該勝訴誰該敗訴,因此若要徹底解「借錢」與「要債」的法律實務,就必須釐清借款契約的成立要件、債務人履行義務的範圍、債權人如何保全債權以及在討債過程中不得觸犯刑責等問題。
首先,從債務人角度而言,當借款契約成立且確有金錢或代替物交付時,依民法第474條規定,債務人即有返還相同種類、品質、數量之物的義務,若借款有約定利息,則依民法第205條、民法第203條及民法第233條規範,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部分不受保護,債務人仍得抗辯拒絕給付,若債務人逾期未清償,則構成債務不履行,債權人得請求遲延利息。
法律上所謂的利息區分為約定利息與法定利息,若雙方未約定則依民法規定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而一旦債務人屆期未還,就會構成遲延,債權人即可請求自逾期翌日起算至清償日止的遲延利息,此即「遲延損害金」,並非債權人額外索求,而是法律當然賦予的權利。
然而,許多債權人誤以為只要有「借據」就能百分之百勝訴,事實上法院審理時要求債權人舉證三個要件,一、雙方間確實存在借款契約,不論書面或口頭皆可,但需提出佐證,例如借據、對話紀錄、證人證言等;二、債權人確實有將借款交付給債務人,這部分若以匯款方式交付相對容易舉證,但若是現金交付則須有收據或第三人證明,否則僅有借據卻無法證明實際交付款項,法院可能判定借款未成立;三、借款已屆履行期,若契約載明還款日,則自期滿日起可請求返還,若無約定,則需依民法第478條以存證信函催告一個月以上期限,期滿後始得請求。若債權人僅能證明其中之一或二而非三者皆備,則仍可能敗訴,因此法院實務中常見債權人敗訴並非因為沒有借錢,而是證據不足。
信用,正是借貸關係的核心,借貸雙方的合意再加上金錢的交付,才使得契約生效,而債權人出借金錢的依據,往往來自對債務人「信用」的信任,然而信用卻是無形而難以量化的,它包含債務人過去的履約紀錄、資產狀況、收入穩定性與道德誠信等多重因素,但在現實生活中,親友之間的借貸,常常基於情感而非嚴格的信用評估,導致事後爭議叢生;而金融機構雖然有徵信系統、大數法則來分散風險,仍可能因經濟衰退、突發事件或系統性風險而造成呆帳,這些都說明信用的難以預測性,因此債務若缺乏信用支撐,其實就是一張白紙,債權人手上的債權雖在法律上存在,卻無實際意義,因為執行無從實現。法律制度雖然提供債權保障,但它的作用是「追索」而非「創造」,若債務人確實有財產,債權人可以透過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等手段查封拍賣,以金錢分配滿足債權,但若債務人早已資產轉移、名下空無一物,即便判決在手,執行程序也無從落實,法律僅能保障形式上的債權,卻無法保障實質上的回收,這也是民間借貸最常見的風險,債務人若信用破產,債權人就算千方百計也要不回來。
從經濟學角度看,大規模金融機構能夠以大數法則對沖風險,例如銀行透過徵信系統與利率設計,將呆帳風險平均分散在龐大的借貸人群體之中,即便少數人違約,也不至於影響整體經營,這也是信用風險管理的一部分,但在親友之間或小規模借貸時,完全沒有這種分散效果,一旦借出去的對象失信,損失就必須由債權人自行承擔,這時候「各憑本事」就成為現實的殘酷寫照,有些人願意打官司、投入時間精力,有些人選擇放棄,認賠事,這些情形正說明借錢風險往往遠大於看似簡單的數字計算。法律對此亦有設下時效限制,依民法第125條,一般債權請求權十五年不行使即告消滅,特定短期債權如承攬報酬、租金等則有更短的五年時效,債權人若長期未主張,可能因時效完成而失去勝訴權,這也是法律為平衡交易安全與社會秩序而設立的制度,因此借貸雙方不僅要注意契約成立,更要注意履行與時效的把握。
進一步談到債權保全,債權人為確保債務人將來清償,常要求簽立本票、設定抵押權或找保證人,但這些都必須在借款時雙方自願為之,債務人若事後無力清償,並無法律義務再額外簽署本票或提供擔保,若債權人透過威脅、拘禁、恐嚇甚至暴力要求債務人簽署,將可能構成強制罪、恐嚇罪、妨害自由罪或恐嚇取財罪等刑責,實務上亦有討債公司因使用潑漆、張貼侮辱性標語、滋擾家屬等手段,最終債權人亦被連帶追訴刑責,因此「討債」若越界,風險極高,反而得不償失,那麼債權人若合法討債應怎麼做呢?
首先可以寄發存證信函,若借款無約定期限,必須以存證信函催告一個月以上還款期限,若有約定期限則存證信函作用在於提醒並保留證據,其次,可以聲請調解,分為鄉鎮區公所免費調解與法院調解兩種,若債務人不出席或拒絕,調解不成立仍需進入訴訟程序,第三,若債務人原先已簽署本票,債權人可聲請法院核發本票裁定,快速取得執行名義,進行強制執行,若有抵押權則可聲請拍賣抵押物,若沒有本票或抵押,則只能聲請支付命令或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取得確定判決後方可進行強制執行,而強制執行時可透過法院聲請查詢債務人財產,例如不動產、存款、薪資、車輛等,以便扣押拍賣。
需注意的是,支付命令在104年修法後雖有執行力,但不具既判力,因此若債務人提出異議仍會進入訴訟程序,從時效的角度,若借款有定返還期限,則自期限屆滿起算十五年消滅時效,若無約定期限則自催告期限屆滿起算十五年,若債權人怠於行使,超過期間將失去勝訴可能,另外要提醒的是,債權人取得確定判決後,若未能執行清償,五年內仍可持續聲請強制執行,且每次執行申請都能中斷時效重新起算,因此透過合法途徑,債權人理論上可無限延續執行權,避免債權消滅,然而這一切仍須建立在合法證據基礎上,不能單靠情緒或道德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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