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討電信欠費或消費款,留意「時效」有機會免除債務

10 Sep, 2025

問題摘要:

對電信欠費或消費款的強制執行,並非完全束手無策,重點在於確認是否已罹於消滅時效。若是超過兩年或五年,債務人有機會透過異議或確認訴訟免除債務責任。但要注意時效中斷的各種情形,並且確實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主張,否則支付命令一旦確定並進入執行階段,將造成更大困難。因此,與其慌亂逃避,不如積極查證、善用法律賦予的時效抗辯權利,這才是最務實有效的自我保護方式。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現實生活中,許多人積欠電話費或信用卡等消費性債務,過了一段時間後突然收到資產管理公司或法院的支付命令、甚至強制執行的命令,往往陷入驚慌失措。其實這類案件最大的關鍵就在於「時效」,若善用民法所定的消滅時效制度,的確可能免除本不該再存在的債務,以下就完整說明。

 

依民法第127條第8款,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若二年間未行使則消滅。電信服務本質上屬於商人供應的服務,電話費就是其對價,因此電信費用債權適用兩年短期時效。換句話說,如果電信公司或資產管理公司在債務人欠費超過兩年仍未採取法律行動,債務人有權依民法第144條第1項主張「時效完成,得拒絕給付」。

 

實務上,電信公司或資產管理公司通常會先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支付命令的核發程序相對簡單,法院僅形式審查,不會深入調查債權是否罹於時效,因此債務人很可能直接收到支付命令。此時必須特別注意,在20日內提出異議是唯一保護自己的途徑。依民事訴訟法第516-1條,債務人可以不附理由提出異議,支付命令便自動失效,案件轉入通常訴訟程序。進入訴訟後,債務人可在訴訟中主張時效抗辯,由債權人舉證說明為何其債權未罹於時效,否則就無法勝訴。

 

若債務人未在20日內異議,支付命令確定後即可作為執行名義,資產管理公司即可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此時要注意執行名義的種類對時效影響不同:

 

若是確定判決,依民法第137條第3項,消滅時效會延長為五年,自判決確定時重新起算。若是支付命令,因不具確定判決效力,僅能維持兩年短期時效,自支付命令確定時起重新起算。

 

因此,債務人若在強制執行階段認為執行名義已逾時效,應向法院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法院會命債務人繳納擔保金後裁定暫停執行,待訴訟確定。

 

值得提醒的是,時效並非單純以兩年或五年計算,中間可能因某些情形而「中斷」。例如:債務人承認債務存在(口頭、書面或繳交部分款項)、債權人寄送存證信函或正式催告、債權人提起訴訟等,都會使時效中斷並重新起算。因此債務人不能僅依印象認為「好像超過兩年了」,而必須向法院調閱卷宗或查明過去催收紀錄,才能精準判斷是否確實已逾時效。

 

雖然時效抗辯是一個強有力的防線,但要有效主張必須熟悉法律程序並精確計算期間。若不熟悉法院文書或程序,容易錯過期限或舉證不足。尤其在強制執行程序中,資產管理公司往往具有法律團隊,專業程度遠高於一般民眾,因此建議及早諮詢律師,確保異議程序、確認訴訟或停止執行聲請能正確進行,以免財產遭到查封、薪水被扣卻來不及救濟。

-債務-時效-消滅時效

(相關法條=民法第127條=民法第137條=民法第1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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