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可以不用還?但也可能被時效追一輩子?
問題摘要:
欠錢雖然可能因為時效完成而讓債權人喪失強制請求的權利,但若債務人一旦承認或債權人積極中斷時效,債務就可能會延續下去,甚至讓你被追債一輩子。這提醒了兩點:對債權人來說,千萬不能怠於行使權利,要善用訴訟、支付命令或強制執行等方式來中斷時效,保障自己的權利;對債務人來說,若真的被債權人提告,一定要了解自己是否已經可以主張時效抗辯,否則白白承擔不必要的責任。最後也要強調,欠債還錢本是天經地義,法律制度只是保障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公平,不鼓勵任何人故意逃避債務。但如果因為各種原因真的沒有辦法清償,也務必了解「消滅時效」與「時效抗辯」的規範,這樣才能在法律的範圍內合理保護自己的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很多人會誤以為欠錢只要拖久一點,就有機會不用還,甚至覺得超過一定時間債務就會自動消失,但事實並非如此,法律確實規定了「消滅時效」,讓債務在經過一段時間後,債權人再也不能強制請求清償,不過這不代表債務人真的完全不用還錢,而是債務人多了一個「拒絕清償」的抗辯權。如果債務人不知道自己已經可以主張時效抗辯,自願履行清償,那麼這筆錢就算已經過了時效也不能再拿回來,因為法律認定這是自願給付。
換句話說,欠錢可以不用還,但如果債權人動作積極,透過適當程序中斷時效,債務就可能會像影子一樣跟著你一輩子。依據民法第125條,請求權原則上十五年間不行使會因時效而消滅,但法律若有特別規定的,從其特別規定,例如民法第126條就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等一年或不及一年定期給付的債權,每一期請求權是五年時效;民法第127條就規定商人之間的商品代價則是兩年;民法第197條規定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則是十年;票據法第22條規定之支票的追索權則只有四個月。由此可知,不同種類的債權有不同的時效,不能一概而論。
而所謂「消滅時效」,其核心目的有二:一是「法律不保護睡著的權利人」,也就是說債權人若一直怠於行使自己的權利,那麼法律不會無限制地保護他;二是為了避免證據保全過久所帶來的不便與不公平,一般人不可能永遠保存收據或轉帳紀錄,時效制度能降低舉證負擔,讓社會秩序盡快安定。那麼時效是從什麼時候開始計算呢?依民法規定,必須從「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也就是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還錢的時點。如果借款契約有明定還款期限,例如一年後到期,那麼到期之日就開始計算時效;如果借款契約沒有寫明期限,則債權人必須先「催告」債務人,並給予至少一個月的合理期間讓其準備還款,這一個月期滿後才正式開始計算時效。這意味著,如果債權人從未催告,時效就不會開始計算,債權在理論上可能永遠存在,因此有人說「債務可能會跟著你一輩子」,其實是這個原因。
另一方面,民法還有關於「時效中斷」的規定,這也是讓債權能長久存在的原因之一。時效中斷的方式包括:債權人提起訴訟、聲請支付命令、申請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承認債務(包括口頭承認或部分清償)等等。一旦中斷,時效重新起算,也就是說債務人原本快要熬過時效的時間,因為一次承認或被告上法院,時效又要從零開始。舉例來說,甲於2005年借錢給乙,約定隔年歸還,理論上時效應於2006年起算,15年後即2021年屆滿。
但如果在2015年,乙還了一部分錢,等於承認債務存在,這時時效中斷,重新自2015年起算15年,到2030年才會屆滿。由此可見,若債務人不小心「承認債務」,時效可能會被不斷延長,造成「一輩子都可能被追討」的情況。至於債務人是否真的可以因為時效完成而「不用還錢」,答案是:可以主張拒絕給付,但這必須在債權人提出請求時,債務人要自己主張「時效抗辯」,法院不會主動幫債務人判斷。這也是為什麼有些人明明債權已經過了15年,還是乖乖還錢,因為他們不知道自己可以主張時效抗辯。若債務人糊里糊塗還錢,那就是「債務清償」,法律不會幫他追回,這在實務上叫做「自然債務」。
-債務-時效-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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