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欠錢不還怎麼辦?兩步驟欠債不還錢的法律處理!
問題摘要:
欠錢不還雖令人困擾,但法律提供完整且可行的管道,只要債權人懂得蒐集證據並善用支付命令、民事訴訟與強制執行,就能保護自己的財產不致白白損失,而借錢之前的審慎防範,更是避免重蹈覆轍的最好方式。起訴狀的撰寫要點在於人、事、時、地、物,這是開啟訴訟程序的第一步,勝訴後則可進一步聲請強制執行;但更重要的是在借錢之前就要建立完善的保障機制,才不會在事後徒呼負負,讓自己陷入無法討回欠款的風險之中。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被欠錢不還怎麼辦,這是很多人在生活或人際往來中都會遇到的煩惱,特別是親友間借錢沒有留下書面證據,一旦債務人開始推拖不還,債權人往往陷入進退兩難的局面,談錢傷感情,不談又損失慘重。
其實法律對於欠錢不還早有完整的處理途徑,律師教你兩步驟,先蒐集證據,再進行法律行動,循序漸進保障自己的權利。第一步,被欠錢不還時,最重要的就是蒐集證據。法律的運作講求舉證,債權人必須證明雙方之間確實存在借貸契約關係。
依照民法第474條,消費借貸契約不以書面為要件,因此口頭約定也成立契約,只是舉證會更困難,所以日常生活中最好要求債務人簽下「借據」或「借貸契約」,甚至辦理「金錢借貸公證」,這樣未來就不會有舉證困難。
但若當時沒有書面資料,也不要灰心,只要能提出足以證明雙方之間有借貸關係的證據,都能幫助法院認定事實。例如通訊軟體的對話紀錄(LINE、FB訊息等,明確提及借款與還款內容)、銀行匯款紀錄、轉帳證明、電子郵件往來,甚至第三人的證言,這些都能用來支持債權人主張。若能同時掌握債務人承認借款的片段錄音,證據力會更強。證據的蒐集越完整,日後法律程序中勝訴的機率就越高。
第二步,證據準備好之後,就要進行法律行動,這可以分為兩個階段:先聲請支付命令,再進一步提起民事訴訟。支付命令是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一種督促程序,專為金錢債權設計,債權人提出聲請後,法院只進行書面審查,不需要開庭。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08條,有金錢糾紛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法院核准以後會做出一個支付命令送給債務人。如果債務人沒有在支付命令送達後的20天內主動向法院提出異議,法院會發給債權人一份確定證明書(也可以主動聲請)。債權人就可以拿著支付命令、證明書到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簡單來說就是把對方的房子拿去拍賣抵債、扣薪資收入抵債等)
法院核准後會核發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債務人自收受之日起20日內若沒有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就會確定,債權人可持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作為執行名義,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包括查封拍賣債務人房屋、土地、汽車、扣押銀行存款、甚至扣薪。支付命令的優點就是快速有效,費用也低廉,特別適合債權人有明確借據或匯款紀錄的情況。
不過,若債務人在20日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即失去效力,案件直接進入訴訟程序。此時債權人就要準備訴狀提起民事訴訟。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03條規定,若欠款金額在50萬元以下,須先進行調解程序,由法院調解委員或法官主持,協助雙方和解。若調解不成立,案件自動轉為訴訟,債權人不需要再寫一次起訴狀。至於起訴狀格式,司法院提供有「民事起訴狀(借款)」範本,債權人只要照格式填寫即可。內容重點包含當事人資料(債權人及債務人的姓名、地址、電話等)、借款金額與利息、借款時間及清償期限、借貸的證據資料,並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只要法院判決確定債權人勝訴,債權人就可持判決書聲請強制執行,討回欠款。需要特別提醒的是,欠錢不還原則上屬於「民事糾紛」,不能報警,因為警方只處理刑事案件。除非能證明債務人自始就無還款意願,並以詐術騙取金錢,才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詐欺罪,這時警方與檢察官才會介入。但一般單純借貸不還錢,還是要透過民事途徑解決。除支付命令與訴訟,債權人也可以視情況考慮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特別是在債務人有脫產風險時,先凍結其財產,避免債務人將財產轉移他人名下,造成日後判決確定卻無法執行。
當然,假扣押須由債權人提出具體證據說明債務人可能逃避債務,並需繳納約三分之一金額的擔保金,程序較複雜,但卻是保障債權的關鍵。從整體而言,追討欠款最有效的路徑,就是依循「兩步驟」:先蒐集證據,再提起支付命令及訴訟,逐步進入強制執行。最後要強調的是,事後追討畢竟勞心勞力,預防才是上策。
借錢之前,務必簽訂借據或借貸契約,清楚寫明金額、利息、期限,並保存借貸過程的對話紀錄與匯款證明;金額較大的借貸,更可辦理公證,並約定強制執行效力,或要求提供不動產抵押、本票等擔保。如此一來,即使債務人不還錢,債權人仍能快速依法強制執行,降低風險。
起訴狀要怎麼寫?
起訴狀要怎麼寫,這是許多人在遭遇欠錢不還或其他民事糾紛時最常問的問題。
事實上,起訴狀就是債權人正式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的文件,它的內容必須具備一定格式,否則法院可能會駁回不受理。好在司法院早已提供「民事起訴狀(借款)」範本,讓一般民眾能夠照著填寫即可,重點不外乎就是「人、事、時、地、物」五個面向。
首先是「人」的部分,起訴狀上必須列出原告(也就是債權人自己)與被告(欠錢的人)的基本資料,包含姓名、住址、電話,如果知道身分證字號更好,因為法院必須確認當事人是誰,將來也要憑這些資料送達訴訟文書。若被告有多名,例如共同借款人或保證人,也必須逐一列明。
接著是「事」的部分,必須具體寫明爭議的事由,也就是借款金額、是否有約定利息、利率多少、是否有遲延利息的請求等等。若雙方有簽借據或契約,應將契約內容摘要在起訴狀中,並於附件中檢附完整文件,以便法院審查。
然後是「時」的部分,也就是借款時間與清償期限,因為這涉及到債務是否屆期與債務人是否構成遲延,依據民法第229條,若有確定的返還期限,自期限屆滿時起即負遲延責任;若沒有約定返還期限,貸與人催告滿一個月後,即可請求返還,因此在起訴狀中把這些細節寫清楚非常重要。
第四是「地」的部分,民事訴訟必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原則上以被告住所地法院為管轄法院,除非契約中有另外約定管轄法院,否則必須按照欠錢人住哪裡就去哪裡的法院起訴。最後是「物」的部分,就是把所有能夠證明債權存在的證據都附上,包含借據、匯款紀錄、通訊對話紀錄、存證信函、錄音檔或證人名單,這些都能幫助法院判斷事實。
只要起訴狀具備人、事、時、地、物五要件,並且附上充分證據,法院就能受理,審理後作出判決。若最終勝訴並判決確定,債權人即可持確定判決作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債務人的財產、扣押薪資或拍賣不動產,以討回欠款。
除知道起訴狀怎麼寫,更要解預防措施的重要性,因為訴訟與執行都需要時間與金錢,勝訴後也可能遇到債務人脫產或查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困境,因此「預防勝於治療」格外重要。
借錢時務必要簽署書面契約,將金額、利息、期限寫清楚,並索取對方完整的聯絡資料,平時的對話紀錄也要保留,以備不時之需。此外,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更能確保債權,例如以不動產抵押作為最佳保障,其次是票據,本票效力強於支票,再次則是其他動產或第三人保證。
若能事前做好準備,即便債務人日後不還錢,債權人也能依法快速提起支付命令或強制執行,不必陷入漫長而困難的追討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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