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欠錢不還,怎麼辦?

10 Sep, 2025

問題摘要:

被欠錢不還時,債權人應先檢視手邊證據,若有借據、本票、匯款紀錄,便可選擇支付命令或本票裁定的快速管道;若僅有口頭合意,則需蒐集其他間接證據,必要時進入通常訴訟。無論如何,記得先寄存證信函,既能產生遲延責任,也能作為訴訟證據。若擔心債務人脫產,應及早聲請假扣押。若債務人完全無財產,也應取得債權憑證,長期保留執行權利。事後教訓是,借錢時務必事前調查對方還款能力與誠信,要求提供擔保或保證人,至少要簽訂明確的借據或本票,最好辦理公證並約定強制執行效力,否則一旦對方不還錢,將陷入漫長而艱難的追討程序。法律雖然提供救濟,但舉證與程序成本往往使債權人身心俱疲,因此預防勝於治療,事前的謹慎與法律意識才是保障自己權益的最佳方法。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被欠錢不還怎麼辦,這個問題往往發生在親友之間或商業往來之中,許多人在借錢當下沒有多加思考,缺乏事前審查債務人的還款能力與意願,沒有要求任何擔保,也沒有簽訂完善的借據或本票,更遑論去做公證,甚至借款過程中連基本的證據留存都沒有,例如轉帳紀錄、對話紀錄或第三人證言,當對方遲遲不還款時,債權人便陷入追討困境,最後只能自責「作一個教訓」。

 

然而,法律仍然提供一些補救途徑,只是追討的難度、時間與成本將大幅增加。首先,在借貸契約的成立要件上,依民法第474條規定,消費借貸契約不以書面為要件,意思表示合致即可成立,亦即口頭合意也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即便當初沒有書面借據,只要能舉證雙方確實存在金錢借貸合意,法律上仍承認債權存在。這裡的關鍵在於舉證,例如通訊軟體的對話紀錄、匯款憑證、錄音檔或證人證言,均可作為佐證。

 

若完全無證據,則幾乎難以勝訴,因為舉證責任在債權人一方。

 

若能事先以公證契約確保借貸,甚至約定強制執行效力,則在債務人不還款時,債權人無須經過冗長的訴訟程序,便能持該公證書直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這是最安全的保障。但若事後補救,通常已難以要求債務人補簽本票或借據,因此只能另覓其他證據來源。

 

其次,在債務人拒不還款的情況下,債權人可採取的第一步是正式催告。雖然可以先以口頭或電話方式要求,然而最具法律效果的是寄發存證信函,明確告知借貸日期、金額、還款期限,並要求債務人償還。

 

依民法第229條規定,若債務人不履行給付,經債權人催告後,即構成債務人遲延,債權人得請求遲延利息,即使原先有約定利息,遲延利息仍可另行計算。存證信函的最大好處是將來若進入法院訴訟,可作為有力證據。

 

若債務人仍置之不理,債權人可進一步採取法律行動。金錢債權最常用的管道是支付命令。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21條規定,支付命令是一種簡捷的督促程序,債權人提出聲請後,法院書面審查形式要件,若無瑕疵即發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若債務人在法定期間內不提出異議,支付命令確定後便具有執行名義,債權人即可聲請強制執行;若債務人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失效,案件進入通常訴訟。支付命令的優點是快速、省時、省費,特別適合債權明確的情況,例如有借據、匯款紀錄或本票。

 

若當初債務人簽有本票或支票,債權人更可透過票據法及非訟事件程序聲請本票裁定,法院經形式審查後即可裁定許可強制執行,這同樣是高效率的途徑。若支付命令或本票裁定確定後,債權人便可以持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的方式包含查封、扣押、拍賣債務人的財產,包括不動產、車輛、銀行存款、薪資收入、股利、保險給付等。

 

債權人亦可持執行名義向國稅局申請調查債務人財產清冊與所得清單,掌握債務人的財產狀況。若查無財產,則法院會核發債權憑證,供日後債務人有財產時再度執行。若債務人有惡意脫產行為,債權人還可依民法第244條提起詐害行為撤銷訴訟,將財產追回。

 

若債務人行為涉及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債權人也可提出刑事告訴,藉由刑事壓力迫使債務人不敢任意規避。在此過程中,債權人還可在訴訟或強制執行之前,先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暫時凍結債務人財產,避免脫產風險。假扣押需釋明債務人確有不還意圖或財產不足清償,並繳納相當於請求金額三分之一的擔保金,但這是確保債權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債務-借貸-消費借貸-金錢借貸-債務催收

(相關法條=刑法第356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474條)

瀏覽次數:15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