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欠錢不還,到底該怎麼辦?

10 Sep, 2025

問題摘要:

被欠錢不還時,債權人不可心急暴力討債,因為這樣反而可能觸犯刑法強制罪、恐嚇取財罪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正確的方式應是先非正式催告,再透過存證信函留下證據,進而聲請支付命令,取得執行名義後即可依法強制執行。如債務人惡意脫產,則可提起撤銷訴訟或刑事告訴。即便債務人一時無財產,也可透過債權憑證保留追討權利,等待日後執行機會。債權人只要依法循序漸進,就能有效維護自身權益,不必擔心因金額小或無力聘請律師而束手無策,因為支付命令程序設計的目的正是讓小額債權人也能以簡便方式行使權利,達到債權實現的目標。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被欠錢不還,到底該怎麼辦,這是許多人在人際往來或生意往返中最常遇到的法律問題之一。

 

一般而言,借款法律關係屬於消費借貸,依據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若雙方未約定返還期限,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而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最高法院73年台抗字第413號判決就明確指出,貸與人只要有催告的事實,催告後經過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限,借用人即有返還義務。另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011號判決也認為,即使借貸未定返還期限,債權人只要透過起訴並送達訴狀,亦構成催告,經過一個月以上,即可請求返還。若債務人不履行返還,則涉及債務不履行的問題。

 

依民法第229條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自期限屆滿起即負遲延責任;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經債權人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即負遲延責任。這裡的「遲延責任」也就是所謂債務人遲延,意指債務人明明有能力清償,卻因可歸責於其自身的原因,未在期限內清償,債務人自應負擔額外的遲延利息,債權人有權請求。

 

換句話說,只要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正式催告,甚至僅是訴狀送達,從那一刻開始,債務人就得另外支付遲延利息,這對債權人是一種法律保障。

 

實務上,若碰到被欠錢不還的情形,債權人可以依序採取一些具體方法。

 

第一,直接通知債務人,要求還款。可以透過打電話、到債務人住所拜訪或書面告知等方式,清楚表達「你欠我錢,請趕快還清」的意思。這是一種最基本的非正式催告,但若對方拒不承認或推託,後續舉證會比較困難。

 

第二,使用存證信函。存證信函由郵局提供專門的表格,寄送過程會留存紀錄,將來在法院可以作為催告證據。例如可以寫明「某年某月某日借款金額若干,現已屆清償期,請即償還,否則將依法處理」。此舉一方面形成法律上催告效果,另一方面也產生債務人遲延責任的起算點,使債權人可主張遲延利息。

 

第三,若催告仍不果,可循法律途徑提起督促程序,也就是聲請支付命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21條規定,支付命令是法院針對金錢債權設計的簡易程序。債權人只需提出聲請,經法院形式審查無誤後,即可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債務人。如果債務人在法定期間內未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就會確定,債權人即可憑此作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如果債務人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即失效,案件會轉為通常訴訟審理。支付命令程序不僅快速,且費用相對低廉,特別適合金額較小的債務糾紛。

 

第四,若債權人取得支付命令確定或勝訴判決,即可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債權人可持執行名義向法院執行處聲請查封債務人的財產,包括不動產、動產、存款、薪資等,並由法院拍賣或扣押以清償債務。如果執行過程中未能全額清償,法院會核發債權憑證,債權人日後仍可憑此再次聲請執行。

 

第五,若債務人有惡意脫產行為,例如將財產贈與親友、低價賣出或藏匿財產,債權人可依民法第244條行使撤銷權,聲請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詐害行為,使財產回復到債務人名下,再供強制執行。若債務人行為涉嫌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債權人亦可提出刑事告訴,透過刑事追訴迫使債務人不敢任意規避。

 

第六,債權人在追討過程中應注意時效問題。一般金錢債權的請求權時效為15年,若已透過支付命令或判決確定,時效將自確定之日起重新計算,並且若原時效不足五年,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民法第137條第3項)。因此債權人應善加利用強制執行或換發債權憑證來中斷時效,以免請求權消滅。

-債務-借貸-消費借貸-金錢借貸-債務催收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民法第137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47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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