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討欠款無人證物證,難以處理

10 Sep, 2025

問題摘要:

若債權人無法提供借據、本票或雙方簽署的書面契約,即便債務人確實欠款,也極可能因缺乏證據而無法請求法院判決。司法實務中,法官在審理民事案件時,核心依據仍是證據與良心判斷,簡言之,證據是判斷事實的基礎,而良心判斷僅在證據充分時發揮作用,若完全缺乏證據,法律上將視該事件為未發生,債權人將面臨完全無法主張債權的困境。在此情況下,債權人可嘗試蒐集其他間接證據,例如電話錄音、通訊軟體訊息、銀行匯款紀錄、轉帳憑證、電子郵件往來或交易紀錄等,作為民事訴訟之輔助證據,尤其是與債務人之間明確談及還款義務、金額、期限的對話,可透過錄音方式取得,作為法院認定債務存在之依據。不過,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我國刑事及民事相關規範,錄音的合法性需符合當事人知情或法律授權,否則可能遭法院排除證據效力。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追討欠款在實務上經常面臨「無人證、無物證」的困境,這種情況下,債權的實現難度極高,甚至可能永遠無法追回。民法第277條明文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應負舉證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依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換言之,主張債權存在者必須提供相應證據,否則法院在缺乏證據的情況下無法認定債務人的負債事實,而債權就等於不存在。再者,依民法第474條規定,所謂消費借貸,指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並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若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標的者,同樣成立消費借貸契約。因此,債權的確認仍以契約、借據或其他能證明雙方金錢往來的證據為前提。

 

在實務上,若債權人無法提供借據、本票或雙方簽署的書面契約,即便債務人確實欠款,也極可能因缺乏證據而無法請求法院判決。司法實務中,法官在審理民事案件時,核心依據仍是證據與良心判斷,簡言之,證據是判斷事實的基礎,而良心判斷僅在證據充分時發揮作用,若完全缺乏證據,法律上將視該事件為未發生,債權人將面臨完全無法主張債權的困境。在此情況下,債權人可嘗試蒐集其他間接證據,例如電話錄音、通訊軟體訊息、銀行匯款紀錄、轉帳憑證、電子郵件往來或交易紀錄等,作為民事訴訟之輔助證據,尤其是與債務人之間明確談及還款義務、金額、期限的對話,可透過錄音方式取得,作為法院認定債務存在之依據。不過,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我國刑事及民事相關規範,錄音的合法性需符合當事人知情或法律授權,否則可能遭法院排除證據效力。

 

因此,錄音或訊息記錄應盡量保留原始資料、完整對話內容及時間標記,以增強證據力。此外,在立據方面,書面借據或本票的金額、日期及簽名應由債務人親自簽署,避免僅以蓋章方式確認,因為若僅以印章作為憑據,法院可能要求債權人先證明印章真實性,增加訴訟負擔;同時,借據或本票上的金額、日期不得塗改,否則可能構成偽造有價證券,反而使債權人陷入更大法律風險。為增強借據證據效力,建議立據時若能有第三人見證並簽名,將大幅提升法院認定債務存在的可能性。在債務追討過程中,若債權人仍無書面證據,可考慮先與債務人進行書面協商,要求債務人簽署確認欠款及還款計畫,作為將來提起訴訟或申請支付命令的依據。此外,銀行轉帳紀錄、匯款憑證、對方承認債務的電子訊息或簡訊,均可作為輔助證據,證明債務存在及金額。

 

實務上,若完全缺乏證據,債權人甚至可能面臨法院駁回訴訟的結果,因此在債務發生初期就應保存所有可能的交易紀錄、對話內容及金流憑證,以備日後訴訟使用。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會綜合考量直接證據及間接證據,若間接證據足以佐證債務存在及債務人承認債務,亦可能作為判斷依據,但此種情況下勝訴率及確定債權的難度仍遠高於有書面借據或本票的案件。因此,債權人在追討欠款時,應盡量收集書面證據、錄音或通訊紀錄、金流證明及第三人見證,並妥善保存,避免證據散失。

 

此外,在催收欠款過程中,可先透過協商、和解或簽署確認欠款的文件方式,明確債務人承認債務,形成法律上可依的事實基礎。在法律訴訟中,證據不足將導致債權可能永遠無法追回,法院亦無法僅依債權人主觀陳述判決債務成立,故證據蒐集與保存是追討欠款的核心。若債權人能掌握完整的借據、本票、金流紀錄及債務人承認的通訊或錄音證據,即可提高訴訟勝率,即便缺乏書面契約,也能透過綜合證據向法院證明債務存在,進而請求償還。

 

因此,債權人在面對無人證、無物證的欠款案件時,應積極運用法律允許的各種證據蒐集方法,包括電話錄音、訊息記錄、金流憑證及第三人見證等,並注意證據的合法性、完整性及保全方式,以增加追討欠款成功的可能性,避免因證據不足而喪失債權。總結而言,追討欠款無人證物證,法律上極難處理,債權人必須事先或事後積極蒐集各類證據,確保借款事實、金額及履行承諾有法可依,才能在法院訴訟中有效主張債權,否則債權可能永遠無法追回,債務追討的實務操作核心即在證據的完整蒐集、合法保存及合理運用,以保障債權人權益並提高勝訴機會。

-債務-借貸-消費借貸-金錢借貸-債務催收

(相關法條=民法第474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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