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15年就不用還債了嗎?
問題摘要:
所謂超過十五年即不用還債的說法,只能在特定條件下適用,主要適用於一般債權本金,且債權人未行使權利、未有中斷時效行為的情況下,利息、違約金、手續費等附隨債權,或債權已透過催告、換證、訴訟或支付命令等行為中斷時效者,仍有清償義務。建議債務人遇到久未追討之債務,先確認時效是否確實屆滿,以及債權人是否有中斷時效之行為,再決定是否以消滅時效抗辯,必要時可尋求律師或債務清理專業諮詢,以合法方式確認自身權利義務,並評估是否透過清償或協商方式,達成最終債務解決方案。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消滅時效,是民法規定債權請求權行使的一種有效期限制度,其立法目的在於保障法律交易的安定性,防止債權長期懸而未決造成法律關係的不確定。民眾常有「超過十五年就不用還錢」的印象,主要來自於民法第125條規定一般債權之消滅時效為十五年,但實務上並非所有債務在超過十五年後都自動消滅,而是債務人可以主張消滅時效抗辯,即債權人若不主張債權,債務人得拒絕清償。民法第128條明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作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換言之,債權之消滅時效並非自債務成立之日開始,而是自債權人可行使其權利之時起算。例如貸款或借貸關係,債務人應在貸與人催告或起訴後一定期限內返還借款,消滅時效才正式開始計算。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954號民事判決:「按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後段規定:消費借貸未定返還期限者,貸與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貸與人經向借用人催告(或起訴)請求返還,其消費借貸關係即行終止,而法律為使借用人便於準備起見,因設『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限』之準備猶豫期間,故貸與人須俟該期間屆滿,始得請求返還。準此,貸與人為終止契約之通知或請求後,於其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間屆滿時,其消滅時效始開始進行。」
消費借貸若未定返還期限,貸與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其消滅時效自該期限屆滿時才開始進行。換言之,若貸與人未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向借用人催告,則請求權尚不能行使,消滅時效自無從進行。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227號民事判決:按民法第478條規定,消費借貸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所謂貸與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非謂貸與人之催告必須定有期限,祇須貸與人有催告之事實,而催告後已逾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限者,即認借用人有返還借用物之義務(本院73年台抗字第413號判例參照)。又上開規定所謂返還,係指「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而言,即貸與人一經向借用人催告(或起訴),其消費借貸關係即行終止,惟法律為使借用人便於準備起見,特設「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限」之恩惠期間,借用人須俟該期限屆滿,始負遲延責任,貸與人方有請求之權利。若貸與人未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向借用人催告,其請求權尚不能行使,消滅時效自無從進行。故須貸與人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於該催告所定期間屆滿後,其消滅時效始開始進行。此為本院99年10月26日以後採行之見解。
所謂返還係指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貸與人催告借用人返還後,於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限屆滿時,消費借貸關係即行終止,債務人自此負返還責任,而消滅時效自此時起算。此見解自99年10月26日起採行於實務。
值得注意的是,實務認為十五年消滅時效通常僅適用於本金,利息、違約金等屬於獨立債權,應另行計算消滅時效。
此外,債權人透過法律行為如提起訴訟、發支付命令、通知催告、換證或更新債權文件,均可能導致消滅時效中斷或延長,亦即債權時效得因此延續。例如銀行債權管理制度中,若於時效內行使債權或透過換證手續,消滅時效將中斷,原本的十五年計算將重新起算。
因此,即使表面上債務已超過十五年,如果債權人曾於時效內行使請求權,或透過法律或契約行為中斷消滅時效,債務人仍有清償義務,不可單純以超過十五年為由拒絕清償。另就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規定,消費借貸未定返還期限時,貸與人得隨時催告返還,於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限屆滿後,借用人負返還義務,此種催告亦可作為消滅時效起算之基礎。
對於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債權而言,利息計算、違約金、手續費等附隨債權,均可視為獨立債權,其消滅時效計算亦可能不同於本金,需依實際催告、契約條件及債權管理程序判斷。實務上,債務人若單憑「超過十五年就不用還錢」之印象,可能遭遇銀行或債權人依法行使時效中斷權利而被追討,甚至面臨強制執行,因此應審慎處理。
若債務人確實屬時效已屆,但仍希望清楚掌握法律風險,可檢視債務是否存在中斷或延長時效之事實,例如是否曾經收到催告函、銀行通知、換證或承認債務等行為,因上述行為均可能導致消滅時效重新起算,使債務並未如表面上消滅。對於有意申請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者,亦應注意時效及催告問題,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簡稱消債條例)規定申請人需誠實申報其債務及資產狀況,債務若仍在法律可行使的範圍內,債務人須積極配合清償方案,以終局解決債務問題,避免因誤判時效而產生法律風險。
此外,消費借貸、票據、契約債權等各類債權,消滅時效起算日與催告事實密切相關,並非單純以債務成立日或債務到期日計算。尤其是銀行或金融機構管理債務往往有完整程序,債務人須掌握自身債務履行情形,留存催告文件或其他證明,以判斷消滅時效是否可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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