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循環利率的計算方式與還款期限如何才是合法?

10 Sep, 2025

問題摘要:

信用卡循環利率的合法計算方式必須滿足幾個要件:一、年利率不得超過15%;二、計算公式必須透明,基於未清償金額,按日計息;三、循環利息加上違約金等費用後,不得使實際年利率超過16%;四、銀行必須於契約及帳單中清楚揭露計算方式與繳款期限;五、循環利息請求權須在五年內行使,否則債務人得主張時效完成。若以上條件均符合,循環利率的計算與還款期限才算合法。對於持卡人而言,應解循環信用的風險,避免長期僅繳最低應繳金額,否則利息會滾雪球般增加,最終難以清償;對於銀行而言,應嚴格遵守法律規範,否則將因收取超額利息而使約定無效,甚至可能面臨主管機關處分。總結而言,信用卡循環利率的合法性在於符合銀行法的15%上限、民法的16%總利率限制,以及契約揭露義務與消滅時效規範,這些都是保障消費者與維護金融秩序的重要基石。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循環利息是信用卡的一種還款方式,還款時可以選擇不一次付清欠款,僅繳納最低應繳金額,剩餘的款項日後再繳,但須另計利息。信用卡循環利率的計算方式與還款期限如何才是合法,這是一個兼具金融實務與法律規範的問題,因為信用卡制度雖然提供消費的便利,但同時也蘊含高額利息的風險,如果銀行或發卡機構收取超過法定上限的利息或計算方式不透明,就會違反法律強制規定,債務人便可以主張該部分無效。首先要釐清信用卡循環利率的基本概念,循環信用是一種還款方式,當持卡人收到帳單後,可以選擇不一次繳清當期應繳金額,而是先繳最低應繳金額,剩餘的金額則延至下期或之後再繳納,但這部分就會計算循環利息。

 

依照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或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這是屬於民法第71條所稱的強制規定,違反者即屬無效,因此無論契約成立於何時,只要是在2015年9月以後發生的循環利息,都必須符合15%上限,即使債務人因違約而喪失期限利益,或銀行將債權讓與第三人,利率標準也不會因此改變。

 

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5,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本條規定屬民法第71條規定所稱之強制規定,違反者,應屬無效。準此,無論何時成立之現金卡或信用卡契約,於104年9月1日以後遲延利息之利率標準,應一體適用上開規定,不因債權人債權讓與或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而異其性質(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21號意見參照)。

 

循環利率的計算方式與還款期限,一直是信用卡持有人最常遇到的實務問題之一,因為信用卡雖然提供消費便利,但若沒有完全繳清當期款項,而僅繳最低應繳金額,就會進入循環利息的計算,而循環利息的利率上限、計算方式以及還款期限,都有法律的明文規範。計算方式,循環利率通常以日計算,按未清償金額乘以年利率,再依實際天數除以365天計算。

 

首先,信用卡循環利率的法律基礎來自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或信用卡業務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此規定屬於民法第71條所稱之強制規定,因此任何契約若約定高於法定上限的循環利率,均屬無效,不論契約成立時間為何,一律適用此上限,也不會因債權讓與或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而有所不同,這一點亦經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21號意見所肯認。循環利息的運作方式是,信用卡持有人在繳款日可以選擇不一次繳清全部欠款,而僅繳最低應繳金額,剩餘部分則繼續留待日後繳納,但需依規定計算利息。

 

舉例來說,假設持卡人刷卡15000元,約定最低應繳金額為10%,年利率15%,繳款日是每月10號,則在5月10號繳款時,持卡人可以只繳1500元,其餘14000元會進入循環計息。計算方式為:5月1日至5月9日的15000元,利息計算為15000×15%×9÷365=55.4元;5月10日至6月10日的14000元,利息為14000×15%×31÷365=178.3元,總計循環利息為233.7元。

 

這顯示循環利率是每日計息,以剩餘未清償金額為基礎,隨時間累積,若持卡人長期僅繳最低金額,債務將難以清償,利息負擔沉重。另一方面,行使循環利息請求權也有時效限制,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債權的請求權在5年間不行使即告消滅;依民法第144條,債務人可據此拒絕給付。

 

由此可見,循環信用的本質就是「先繳部分金額,剩餘金額繼續計息」,而計息基礎必須是未清償金額,利率必須在法定上限以內。另一方面,法律也對循環利率的揭露方式有所要求,依據行政院公布的「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銀行必須在契約中以顯著方式列出循環利率的計算公式與收費方式,不得巧立名目收取費用,導致持卡人實際負擔的利率超過上限,此外依民法第205條,總利率不得超過16%,因此銀行除循環利息之外,若另外收取違約金、手續費,總額也必須在合理範圍內,否則將有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

 

循環利息的請求權也受到消滅時效的限制,依民法第126條,利息請求權的時效是五年,如果銀行在五年內未主張,則請求權消滅,依民法第144條,債務人可以拒絕給付。例如某人於2018年5月1日因未全額繳款而產生循環利息,但銀行到2024年5月才開始追討,這筆利息債務就已經時效完成,債務人可以拒絕支付,但2019年以後產生的利息仍在時效內,則不得拒絕。

 

因此,持卡人若遇到銀行追收多年未請求的利息,可以檢視是否已超過五年時效,以確保自己的權益。再談到還款期限的合法性,信用卡循環信用的最低應繳金額通常約為當期欠款的一定比例(例如10%),持卡人若選擇只繳最低金額,剩餘部分就會計息,這本身在法律上是合法的,但銀行必須清楚告知繳款期限與金額,不得隱瞞或誤導,否則可能涉及《消費者保護法》上資訊揭露不全的問題。至於延遲繳款的遲延利息,原則上亦不得高於年利率15%,同時總利率不得超過民法所定16%上限,否則超過部分無效。

 

例如,若持卡人在2018年5月1日開始產生利息,銀行卻到2024年5月1日才主張,則已超過五年時效,債務人可以拒絕支付,但2019年5月以後的利息仍在時效內,債務人不得拒絕。此規定保障債務人免於永久受利息追索,但債務人仍需注意,時效會因訴訟、強制執行或承認債務而中斷。再者,我國循環利息有法定上限,銀行或信用卡業者不得超過年利率15%,同時依「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的要求,銀行在契約中必須以顯著方式載明循環利息的計算公式與費用,不能透過其他名目收取,使實際利率超過上限,否則即屬違法。若契約另行約定的利率超過法定上限,依民法第71條,該條款無效,債務人可拒絕支付超過部分。

 

實務上,銀行往往同時收取循環利息與違約金,但不得使總負擔超過民法規定的最高利率16%。此外,關於還款期限,循環信用的最低應繳金額通常為總欠款的一定比例(如10%),持卡人可選擇繳納最低金額,將其餘部分遞延,但遞延部分持續計息,若長期不清償,利息將呈現複利效果,導致債務金額不斷增加。

 

銀行必須在帳單上明確告知最低應繳金額、循環利息金額以及繳款期限,使持卡人能清楚解負擔。結論上,循環利率的計算方式是以未清償金額為基礎,按日計息,年利率不得超過15%;利息請求權有五年的消滅時效,超過時效債務人得拒絕給付;若銀行收取超過上限的利息,該約定條款無效。債務人若使用循環信用,應謹慎評估還款能力,避免因長期僅繳最低金額而背負高額利息;銀行則應依法揭露計算公式與還款資訊,保障交易公平,避免違法收費。

-債務-信用卡-循環利率

(相關法條=民法第144條=民法第126條=民法第205條=銀行法第47-1條=民法第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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