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太高怎麼辦?法律規定可以不用還!
問題摘要:
民法對利息設置上限16%,超過部分無效,不僅保障債務人免受重利剝削,也維護社會經濟弱勢者權益。對債務人而言,面對高利率借款時,應了解民法第205條的規定,核算自身利息義務,必要時透過法院確定超額利息無效,甚至請求返還已支付部分。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欠債還錢固然是天經地義,但當面對過高利息時,法律其實給了債務人一定的保護,尤其是在民間借貸日益普遍、貸款利息可能高於承受範圍的情況下,民法對利息的上限有明確規範,使得債務人不必無條件承擔過高利息。
民法第205條的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也就是說,法律明確設定年利率上限為16%,超過此上限的利息部分在法律上不受保護,債務人有權拒絕支付超過的利息。此規定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護債務人免於遭受重利剝削,尤其是對經濟弱勢者,避免因利息滾入本金而形成高額債務循環。實務上,如果借款雙方約定年利率為20%,其中超過16%的4%部分,債務人可以依法不支付,甚至如果不小心提前支付了該4%,債務人還有權請求債權人返還。
民法第205條對最高利率的限制,不僅適用於單純利息計算,也適用於債務更改後的延欠利息,即使債務人與債權人透過債之更改方式形成新債務,超過16%的利息部分仍無請求權,債權人不能藉此規避法律限制,否則將違反立法保護經濟弱者的目的。
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既已立法限制最高利率,明定債權人對於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則當事人將包含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部分之延欠利息滾入原本,約定期限清償,其滾入之利息數額,仍應受法定最高利率之限制。故債權人對於滾入原本之超過限額利息部分,應認仍無請求權,以貫徹「防止重利盤剝,保護經濟弱者」之立法目的。又債之更改,固在消滅舊債務,以成立新債務,惟超過限額部分之利息,法律既特別規定債權人對之無請求權,債權人自不能以債之更改方式,使之成為有請求權,否則無異助長脫法行為,難以保護經濟上之弱者。(最高法院91年台簡抗字第49號判決)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舊法在110年7月20日之前,最高約定利率為20%,因此對於該日之前約定的利率,債務人仍需按照舊法計算,但超過20%的部分可依法不支付,且若不小心已支付超過部分,舊法不保護返還請求;至於110年7月20日之後產生的利息債務,則必須依新法規定,以16%為上限,超過部分無效,債務人可拒絕支付。
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1條亦規定,修正後的民法第205條對修正施行前已約定的借貸,在修正施行後仍適用其利率上限規定,以避免債務人因法律空白而受損。這樣的法律規範不僅對單純民間借貸適用,也對信用合作、親友借貸等形式具有約束力,使債務人面對過高利率時,有法律依據主張利息無效。
實務上,債務人若發現借款利率過高,應先核對約定利率與法定上限差額,超過部分可以主張不支付,若債權人強行追討,債務人可透過法院訴訟請求確認其無需支付超過部分的權利,並要求返還已支付的超額利息。在借貸契約簽訂階段,債務人亦可留意約定利率,避免簽訂超出法定上限之契約;若已簽訂,可主張契約超額部分無效,依民法規定保障自身權益。
利息太高的法律問題,除民法第205條之外,與刑法無直接關聯,但若債權人以威脅或其他不當手段逼迫債務人支付超額利息,可能涉及其他法律責任,如恐嚇或詐欺,這也提醒債務人在面對高額利息時,不僅可以依民法抗辯,也應注意自身安全與合法途徑維權。
實務案例中,法院亦多次支持債務人主張利率超過法定上限部分無效,例如超過法定上限的利息滾入本金或透過債務更改仍不改變無效性,債權人不得以此主張債權。
對債權人而言,應嚴格遵守法定利率上限,避免訂立超過16%的約定利率,否則法律不予保護,既無法索取超額利息,也可能面臨民事返還請求。
民眾面對高利率借貸時,應提高法律意識,核算利息,掌握法定權利,不必因利息過高而束手無策,理解最高利率規定後,債務人可依法行使拒付、確認無效及返還請求權,保障自身財產安全,同時促使貸款市場更加透明與公平,避免因利息過高形成無止境債務循環,維護債務人與債權人間的契約正義,最終達到法律保障經濟弱者的立法目的,讓民眾在借貸過程中對利息有明確認知,並在必要時利用民法提供之權利進行抗辯或返還請求,確保借貸關係合理、合法、受保護,避免過高利息造成不必要的財務壓力與法律爭議,使債務人不必無條件承擔超額利息,同時也提醒債權人在收取利息時應符合法律規定,避免違法及民事返還責任的產生,這樣的法律規範既保護了債務人,也維持金融市場秩序,避免高利剝削情況發生,讓民眾面對高利貸或親友借款時,能夠依循法律途徑主張權利,不必因利息過高而陷入困境,保障自身財產安全與合理利益,並促使借貸雙方以合法利率維持公平契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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