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不還太久可以追加利息嗎?律師告訴你借錢利息上限與追加規定
問題摘要:
欠錢不還太久時,債權人不能任意追加利息,除非事前契約明確約定,否則只能依原利率請求。但債務人遲延不還款時,債權人可以依民法第233條請求遲延利息,原則上以年息5%計算,這部分屬於法律直接賦予的權利,無需另外約定。提醒債權人,借貸契約一定要謹慎簽署,內容要符合民法規範,利率不可超過年息16%,同時也要妥善保存借據或票據證明,以便在債務人不還款時,能順利透過法院請求返還本金與利息。至於「追加利息」這件事,不要誤以為債務人欠錢不還就能無限制加收,真正能夠依法多討的,是「遲延利息」,這才是法律允許的正當途徑。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許多人在借錢給他人時,最在意的莫過於兩個重點:本金能不能順利拿回來,以及利息能不能合法合理地收取。如果遇到債務人長時間不還錢,甚至有意規避清償義務,債權人常常會提出一個疑問:「欠錢不還太久,可以額外追加利息嗎?」在法律規範下,利息的約定、上限、以及延遲不還款時是否可以加收利息,都有明確的規定,若債權人不清楚規範,可能會面臨收不到錢,甚至反而違法的風險。
民法第205條,借貸利率有一個法定上限,年利率不得超過16%,超過部分雖非契約無效,而是「超過的部分無效」,也就是說若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法定上限,債務人仍然必須支付在合法範圍內的利息,但對於超過的部分,債務人有權拒絕給付。舉例來說,若雙方約定年利率30%,那麼債務人只需要依照16%的年利率支付利息,超過的14%屬於無效,債權人無法透過法院強制請求。這裡要注意,法律是賦予債務人拒絕給付超額利息的權利,而不是自動無效,如果債務人不懂法律,還是按照30%給付利息,那麼這部分一旦支付,原則上無法再主張返還。
再者,如果雙方在借貸契約中沒有約定利率,則依民法第203條規定,利率自動依照法定利率計算,即年息5%。這是一個補充規定,確保在沒有契約約定的情況下,債權人仍能獲得基本的利息保障。接著討論「追加利息」的問題。法律原則上不允許事後追加利息,因為契約既然已經成立,雙方的權利義務應依照原契約履行,債權人若事後想要再加收利息,必須經過雙方同意修改契約才有法律效力。如果債務人不同意,債權人不能片面加收利息。因此,所謂的「追加利息」並不成立。然而,民法第233條提供了一個救濟管道,即「遲延利息」。當債務人未能依約準時還款,債權人除了可以請求本金與契約中約定的利息外,還可以請求一筆「遲延利息」。這個遲延利息屬於法定補償,旨在彌補債權人因為債務人延遲還款所喪失的時間利益。遲延利息的計算方式,原則上是以年息5%計算(民法第233條),但若雙方契約另有明確約定,則從其約定。舉例來說,甲借款10萬元給乙,雙方約定利率10%,應於一年內清償。到期日乙未還款,甲除了可以請求本金10萬元與利息1萬元(10%)外,還可以另外請求遲延利息5000元(10萬元×5%),作為乙遲延一年清償的補償。
要注意的是,遲延利息只能對本金計算,不能對「利息」再加計利息,換句話說,利息本身不再生利息,否則就會變相造成利滾利,違背法律禁止高利的規範。另一方面,實務上常見「預扣利息」的情形,也就是債權人於放款時先扣除部分利息。
例如,債權人約定放款100萬元,但實際上只交付80萬元,先扣除20萬元作為利息,這種情況下法院會以「債務人實際拿到的金額」來計算利率,而不是以名目上的100萬元來算。如果計算結果超過法定上限16%,即屬違法。
這樣的實務運作提醒我們,借貸雙方不僅要簽契約,更要清楚約定與實際操作是否符合法律規範,否則契約再怎麼簽也無法在法院得到支持。至於債務人長期不還錢,債權人應如何實際操作?
第一步,應該保存好借據、借貸契約、本票或其他書面證據,以便未來提起訴訟。
第二步,可以透過律師寄發存證信函,催促債務人還款。若債務人仍不還,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債務人償還本金、利息以及遲延利息。若手上有債務人簽立的本票或支票,則可循「本票裁定」或「支付命令」等非訟途徑,快速取得執行名義,進一步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債務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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